國立臺北大學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座談會 人事室 105年9月28日
大綱 緣起 學生兼任助理型態分流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流程、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流程、注意事項 勞動部政策更新 本校配套措施 法源依據、認定條件、權利義務、申訴管道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流程、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流程、注意事項 勞動部政策更新 本校配套措施 專款經費用途、使用辦法
緣起 本校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近1年,感謝全校師生及各行政單位協力執行。 本次座談會除了針對既有規定再次釐清學生兼任助理分流定義及權利義務外,亦依據勞動部105年5月調整身心障礙名額計算方式之政策,說明本校配合辦理之配套措施。
學習型&勞僱型型態分流 學習型&勞僱型型態分流 法源依據、認定條件 權利義務 申訴管道
學生兼任助理型態分流依據條件 學習型 勞僱型 法源依據 認定條件 課程學習 服務學習 人格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認定條件 課程學習 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服務學習 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人格從屬性 指揮監督關係,與專任助理並無顯著不同者。 例如:缺人、勞務需求,需要勞動力 經濟從屬性 「勞務對價性」 例如:不出席會扣錢,有對價關係
學生兼任助理型態分流 – 學習型 「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 (一)課程學習: (二)服務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以上三項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 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學生兼任助理型態分流 – 勞僱型 (一)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 (二)依相關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 非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學校與學生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學生與學校間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勞動契約關係。 (一)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 明定任用條件、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定期或不定期之 工作期間、內容、工資、工作準則及相關權利義務。 (二)依相關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等,並提供相關申訴及爭議處理管道。 (三)受僱之學生為著作人,僱用之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及研究成果專利權。
權利義務 學習型 勞僱型 權利義務 保險 不須投保 勞保及勞退 差勤 不用簽到、簽退 按時簽到、簽退、請假 內容 學習為主, 如論文研究及課程等 從事勞務工作 勞基法 不適用 適用 著作權及專利權歸屬 由學生及指導教授雙方議定 歸屬本校, 學生不得作為學業論文 關係 師生(指導)關係 從屬(指揮)關係 聘任時間 可追溯起聘 不可追溯起聘,需於7日前申請
依據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申訴管道 依據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學習型 勞僱型 申訴管道 認為身分型態認定之疑義 向計畫主持人反應,並由所屬教學單位、計畫執行單位先行協調,倘協調未果,再依規定於簽具雙方關係確認文件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校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認為處置或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或利益 15日內書面向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學習主管單位申請調處調處不成立,15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0日內書面向本校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申訴處理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
本校兼任助理聘僱流程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流程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此流程為目前紙本處理階段流程,待兼任人員勞健保整合系統建置完成上線後,流程時效將更為縮短。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流程 臺北大學學生兼任 助理人員管理系統 計畫申請 計畫聘用人員 列印學生兼任助理 聘用申請書 權責單位 計畫助理:人事室 (勞僱型) 508辦公室 加保 列印學生兼任助理 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教學助理、教卓工讀生: 教務處 (勞僱型)列印勞僱型兼任助理 定期勞動契約 教育學習助學金、研究生 獎助學金:學務處 (勞僱型)列印 加(退)保申請書、離職會簽單 關防用印 聘用申請書及附件影送 508辦公室及聘用單位 主計室 校長室 完成進用程序 開始起聘 ※「勞僱型兼任助理」請於聘期開始前完成上開流程, 始得起聘!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注意事項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 不得任用配偶、四等內血親、三等內姻親。 應確實依型態分流規範任用兼任助理,學習型不得有學習活動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對勞僱型兼任助理有指揮監督之責,對學習型兼任助理有教學指導之責。 兼任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勞退轉出致衍生費用時,辦理繳清或歸墊。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 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聘僱程序。 以勞僱型任用之兼任助理應依工作時間出勤,親自簽到退,時間計至「分鐘」;以學習型任用之兼任助理應按月詳填學習進度報告。 勞僱型兼任助理因勞務所生之成果,歸屬學校。
學生兼任助理聘僱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 聘期開始前應完成聘用程序(含加保勞保),始得進用。未完成者與本校不具聘用關係。 聘用單位應確實審核任用條件、工作場所、工作期間、內容、工資。 核章完畢之聘用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影本送至各經費業管單位留存。
本校兼任助理給薪流程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流程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此流程為目前紙本處理階段流程,待兼任人員勞健保整合系統建置完成上線後,流程時效將更為縮短。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流程 臺北大學主計 兼任助理費 網路請購系統 印領清冊 審核單位 首次報薪請檢附學生兼任 助理聘用申請書影本 研究發展處 計畫主持人、 單位主管核章 研究發展處 (計畫主持費、研發處補助案) (學習型) 檢附 「學習進度報告表」 業務主管處、室、中心 (勞僱型) 檢附 「工作紀錄」 508辦公室 (無勞健保免會) 人事室 主計室 校長或 授權代簽人 ※ 請務必配合於次月10日前提報該月薪資或津貼,如被檢舉延 遲給付,將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出納組撥薪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注意事項 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 協助提醒盡早辦理報薪申請。 如因重大困難致無法依約於次月月底前發放薪資時,應事先徵得受任兼任助理書面同意。 確認學生兼任助理實際上工時數或學習進度。 核薪時應加註核薪日期。 因延遲核薪,致發生薪資延遲給付情形者,將負延遲責任。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注意事項 學生兼任助理 確實填寫並按時繳交工作紀錄或學習進度報告,供報薪人員準時辦理薪資提報。 報薪人員應加註辦理日期,並於次月10日前提報該月薪資申請。 因延遲繳交報薪附件或內容填寫有誤等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發生薪資延遲給付情形者,將負延遲責任。
學生兼任助理給薪注意事項 行政人員 首次報薪須附學生兼任助理聘用申請書影本。 報薪人員應加註辦理日期,並於次月10日前提報該月薪資申請。 報薪人員應確實審核印領清冊、工作紀錄或學習進度報告等報薪文件。 因延遲辦理報薪等可歸責於行政人員事由,致發生薪資延遲給付情形者,將負延遲責任。
勞動部政策更新 勞動部於105年5月廢止「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者,得不計入身障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解釋令。
本校配套措施 學生兼任助理配套措施 校務基金支應差額補助費 專款經費用途
勞動部政策更新及本校配套措施(一) 依本校105年1月14日會議紀錄決議 : 由校務基金支應身障進用不足額致衍生 之差額補助費。
勞動部政策更新及本校配套措施(二) 配套措施 經費用途 依本校105年6月16日會議決議 : 各項聘用勞僱型一般學生兼任助理用人經費,除科技部、產學合作及排除教卓之其他補助計畫外,以每人每月706元辦理轉支,專款供本校聘用身心障礙學生使用;各單位得提列職務需求,申請適配之身心障礙學生服務時數。 經費用途 聘用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兼任助理 提供各單位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兼任助理之服務時數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座談會 謝謝聆聽 相關文件及表單請參閱本校網頁人事室學生兼任助理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