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培训 朝阳卫生监督所和平街站2015.6.5
一、控烟条例出台背景、时间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是世界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在我国2006年1月9日正式生效。控烟工作是我国防履行国际承诺、维护我负责人大国形象的迫切需要。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同时是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一举一动受世人关注。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对这项工作极为重视。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 面向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
四 宣传教育 02 01 03 国家新闻发布会 北京新闻发布会 小聂探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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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报 机 场 公交车身 公交站
宣讲 活动 世卫 访问 授予 奖项
二、 控烟条例出台的目的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维护公共健康权益 创造良好公共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三、 控制吸烟工作的原则 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 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 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说明)
四、禁烟场所的划定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名词释义: 室内: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送审稿
五、 吸烟区的设定 除禁烟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但划定的吸烟区必须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大型建筑物的人群出入口处, 建筑物的新风口附近不能设立吸烟区。
六、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负有下列责任(四有一无一劝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七、控烟工作中个人的要求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八、投诉举报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12320为全市统一的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范围:受理来自于个人、单位及上级交办的控烟投诉举报事项。
九 、卫生监督执法重点 采取随机巡查的方式,兼顾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控烟监督执法检查的范围为《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重点加强对宾馆、游泳场馆、美容美发、洗浴、娱乐场所、学校、医疗机构、餐厅、酒吧、党政机关、写字楼等控烟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禁止吸烟场所是否做到“四有一无一劝阻”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 楼道两侧、楼梯拐角、卫生间、办公区、员工休息区等较为隐匿且易发生吸烟违法行为的地点。 二、制度落实情况 1、现场监督检查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情况,未能出示书面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认定为未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2、现场监督检查培训记录,未载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或培训内容的,视为未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现场监督检查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未见到,可认定为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重点对禁止吸烟场所室内区域的大厅入口处、楼道的两端、电梯间、卫生间、室内场所的不同功能区等进行监督。
4、对烟具的认定 在场所内发现烟灰缸,均可认定为烟具,凡盛有烟蒂、烟灰的各类器具均认定为烟具,对烟具的检查重点部位是会议室、餐厅、咖啡厅、楼道和电梯口。 5、 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能出示载明具体检查时间、区域、人员签名的禁止吸烟工作日常检查记录的,认定为未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 6、对未劝阻吸烟和未举报的认定 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禁止吸烟场所有吸烟者,且场所内的工作人员未及时予以劝阻的,可认定为未劝阻吸烟。对其他人员提供的合法证据,证明在该场所内未对吸烟行为实施劝阻的(如:拍摄吸烟视频15秒以上),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认定为未劝阻吸烟者。 有证据证明禁止吸烟场所有违法吸烟行为,而该场所的专兼职负责控烟人员未投诉举报的,可认定为未举报。
十、行政处罚 公安 消防 工商 烟草 城管 卫生计生委 控烟监督 执法
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详解 :无文字版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无宣传教育工作记录的;未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能够盛放烟灰、烟蒂的物品)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无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的相关留存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超过一周。经复查,上述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起点为2000元,每增加一项处罚金额增加1000元;曾经因上述违法行为接受过处罚的,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详解:根据其他在该场所的人员提供证据或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但劝阻行为未奏效,又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处500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未对吸烟者实施劝阻行为,处800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未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处10000元罚款。 吸烟劝阻人员的配置:应根据各类场所的功能区域划定予以相应配置,应以能够全面巡视不留有盲区为原则。吸烟劝阻人员应在本单位的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的相关留存记录中予以载明。 (记录内容包括:时间 、地点、劝阻吸烟人数、劝阻人员签字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详解:1、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立即终止吸烟行为的可不予处罚。 2、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表示要中止吸烟行为,但未立即中止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后终止吸烟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3、 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态度蛮横并仍实施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无效的,处200元罚款。 4、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虽然立即终止吸烟行为,但又再次实施吸烟行为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公示 因违反《条例》被查处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相关处罚信息在政府相关网站(如市区县卫生计生信息网、卫生监督网等)上公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