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教育讲座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责 与分 解 长兴县教育局安全教育科 潘 洪 勇
学校安全教育讲座—前言 一、学生安全的主体及责任分解 (一)、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一、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体及责任(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六)、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七)、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学校安全教育讲座(之一) 学校在学生安全 教育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长兴县教育局安全教育科 潘 洪 勇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不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1.交通安全类:路队制度;小黄帽制度;农村学生接送车管理制度;学生接送车车长制;学生接送车点长制;上放学时段学生交通管理制度;自行车定期性能检测制度等; 2.校园安保类:门卫制度;门卫工作职责;保安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查验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技防设施定期检修制度;危险物品入校查没制度;校园巡查制度;住校生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定期排查涉校涉生不稳定因素制度;寝室管理员工作职责等。 3.设施设备类: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危险场所(地段)警示防护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检验制度等。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4.消防安全类:学校各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消防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学校防火巡(检)查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5.食品安全类:食品销售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索票索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食品用具管理制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等。 6.传染病防控类: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病愈复课查验制度;学生特异体质调查登记管理制度;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等。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7.学生日常安全管理类: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生日常安全制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制度;学生校内交通疏散管理制度;教师值日(值周)制度;教师首遇责任制; 8.安全预案类:火灾事故安全应急预案;学校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涉校园暴力犯罪应急处置预案;学生外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群体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等; 9.其他类: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学校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2.建立以校长(园长)为主要责任人的校园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校园内部群防群治组织; 3.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校舍安全领导小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等; 5.治安员队伍、消防志愿者队伍、学生宿管员队伍、值日(周)教师队伍、卫生工作人员队伍、心理辅导教师队伍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校园内部工作人员背景审查工作。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三)、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防护教育。每期至少开展一次以学生自身防护为主题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课间操组织一次学生疏散演练活动。 4.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游泳、食品卫生、疾病防控、防踩踏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四)、依法依规抓好抓实抓细日常安全管理。 1.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督促教师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且一律报安全科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5.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6.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并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7.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8.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9.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出走),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0.学校应认真开展特异体质学生调查登记工作和学生体检工作,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11.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2.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14.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15.学校应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16.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17.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18.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19.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20.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21.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以学生自身防护等为主题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课间操组织一次学生疏散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22.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在教育等部门指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23.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4.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25.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党委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四、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学生离校出走应对措施: 1.在发现学生出走的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并要求协助寻找; 2.排摸出走学生的社交圈子、兴趣爱好、通讯工具等信息; 3.掌握与出走学生交往密切的学生,了解出走原因并做好配合学校的思想动员工作; 4.学生出走后应立即电话上报,24小时后书面信息报送安全科; 5.综合学校和家长排摸的信息,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寻找,必要时可建议家长报警或学校报警。 6.若学生出走时间较长,班主任应定期与家长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7.班主任或学校应建立出走学生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台帐。
四、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学生离家出走应对措施: 1.在得知学生出走信息的第一时间电话上报,24小时后书面信息报送安全科; 2.排摸出走学生的社交圈子、兴趣爱好、通讯工具等信息并及时告知家长; 3.掌握与出走学生交往密切的学生,了解出走原因并做好配合学校的思想动员工作; 4.及时将学校排摸的信息通报给家长,主动帮助家长协调有关学校排摸学生出走信息,必要时可建议家长报警。 5.若学生出走时间较长,班主任应定期与家长沟通,给予一定的帮助; 6.班主任或学校应建立出走学生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台帐。
四、家长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学校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善后处理、保险理赔 信息报送 (视情况而定) 医院救治 学生监护人 安全教育管理科 校长、书记 值日领导 教育局蹲点干部 班主任 首 遇 责 任 人 事故发 生 120 (次紧急情况) 直接护送 (紧急情况) 现场紧急救治或看护 (非紧急情况)
摘自《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卫生室的工作职责。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摘自《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 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音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校园建筑、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1.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2.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3.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4.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m,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0m。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教职工宿舍不宜低于2.80m。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00m ,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0 m。
1.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 1.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2.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0mm,中学不应大于160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3. 教学用房的内走廊宽度不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小于2100mm。外廊栏杆(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上人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摘自《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实验室药品安全存放、防范制度》 一、采购:学校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由学科教研组长根据教学需要最低数量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育局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办理。 二、存放:初中及以上学校危险化学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CK报警器,配灭火器和通风设备。专人加锁保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室,室内严禁吸烟。小学危险化学品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续) 三、领用和记帐:一般化学品进、耗、存过程记《低值易耗品(化学药品)清册》。易制毒及重点控制危险化学品必须记《易制毒及重点控制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账》,每张账页记一种危险品的进、耗、存情况,每次领用做好登记。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剧毒化学品入库:逐瓶称量后记《剧毒化学品入库贮存登记账》。剧毒品的领用:领用人须事先申请、领导审批、管理员对申请单编号、精确称量,双人收发,填写《剧毒化学品出库使用登记账》。 四、日常管理: 危险化学品严禁学生代领,不得在药品室外过夜。凡属制取有毒气体、挥发性气体、腐蚀性气体、刺激性气体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五、检查: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储存情况,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作文字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