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新北市學童護眼方案 合約眼科醫療院所說明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5.04.21
105年度新北市學童護眼方案
新北市學童視力不良率 學年度 年級 101 102 103 國小一年級 31% 30.29% 28.96% 國小二年級 39% 37.41% 35.96% 國小六年級 70% 68.54% 67.77% 國中 77% 76.42% 76.86%
新北市學童護眼方案記者會 於105年4月13日舉行
目前合約醫療院所縣市分布情況 合約醫療院所 新北市 臺北市 基隆市 桃園市 宜蘭縣 區域 家數 板橋區 18 中正區 3 5 桃園區 1 羅東鎮 汐止區 大同區 仁愛區 龜山區 2 宜蘭市 新店區 6 中山區 八德區 永和區 松山區 中和區 大安區 土城區 萬華區 三峽區 4 信義區 樹林區 士林區 三重區 11 北投區 新莊區 13 內湖區 蘆洲區 南港區 淡水區 文山區 小計 81 36 合計 129
實施期間 簽約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
視力檢查標準作業流程
1.學童持護眼筆記至合約醫療院所進行檢查,協助確認為本市105學年度國小1、2 、3年級學童。 2.於醫療院所明顯處懸掛「學童高度近視防治合約醫療院所」識別標章,提供家長辨識。
護眼筆記 105學年度1年級 105學年度2年級 105學年度3年級
請學童及家長每年拿著護眼手記至視力檢查合作醫療院所檢查,檢查完成後蓋章。 學童持本局發放之護眼筆記至醫療院所進行檢查 核對確屬護眼筆記所有者本人 右、左眼分別驗光(每眼至少3次資料) 右、左眼分別測量祼視視力 右、左眼分別測量最佳矯正視力* 醫師進行裂隙燈檢查,且確認無散瞳的禁忌 右、左眼分別點睫狀肌麻痺劑,前後兩次間隔5分鐘,點藥後都閉眼5分鐘*
請醫師依檢查結果進行學童及家長近視衛教,特別是散瞳後近視度數大於50度之高危險群者應加強衛教說明 第二次睫狀肌麻痺劑後至少等待30分鐘 右、左眼分別進行睫狀肌麻痺後驗光 護眼筆記上記錄檢查結果並蓋章 請醫師依檢查結果進行學童及家長近視衛教,特別是散瞳後近視度數大於50度之高危險群者應加強衛教說明 檢查日期次月20日前,將檢查當月服務學童資料及檢查結果送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最佳矯正視力 為以測得驗光數值矯正後所測得的最佳矯正視力,若測出之視力沒有比裸視視力好,則以裸視視力記載為最佳矯正視力。即使裸視視力達到一點零以上,也應測試最佳矯正視力是否超過裸視視力。
散瞳(睫狀肌麻痺)的注意事項 流程:雙眼第1次點睫狀肌麻痺劑1%MYDRIACYL或MYDRIN-P→閉眼等5分鐘→雙眼第2次點睫狀肌麻痺劑1%MYDRIACYL或MYDRIN-P→等至少30分鐘→(若瞳孔對光線仍有縮瞳現象,至少再等10分鐘)雙眼睫狀肌麻痺後驗光。 請務必說明點睫狀肌麻痺劑時,有些人會有眼睛刺痛感,灼熱感,屬正常現象。為減少全身性吸收,每次點藥水後可請家長幫忙輕壓內眼角2-3分鐘,並請學童閉眼5分鐘。 請同一間醫療院所於計畫期間內對所有受檢學童使用本局指定散瞳(睫狀肌麻痺)劑。 請紀錄點藥及檢查時間。
檢查完畢,請於個案紀錄表及護眼筆記上填寫檢查結果並簽章。
學童基本資料: 請家長現場填寫 受檢資料: 請醫療院所填寫
請醫師填寫檢查結果後,於醫師欄位簽名或蓋章
「105年度新北市學童護眼方案」 服務合約書
各合約醫療院所資格條件 ■ 應為中央健保險署特約眼科醫療服務機構 ■ 且應有登記執業之眼科醫師資格條件 ■ 並且須參與本局辦理之教育訓練2小時及逕行線上學習方能辦理服務計畫
各合約醫療院所執行服務內容-1 ■ 服務對象:就讀本市國小105學年度1、2、3年級學童,約9萬人。 ■ 服務方式:由家長帶學童持本局發放之護眼筆記,至合約醫療院所進行免費專業視力檢查。 ■ 檢查時間:105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 檢查單位: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之合約眼科醫療院所。
各合約醫療院所執行服務內容-2 ■ 篩檢費用:每案410元﹝包含400元之掛號費、檢查費及10元散瞳劑(1%MYDRIACYL或MYDRIN-P)藥水費用﹞,由衛生局覈實給付合約醫療院所。 ■提供學童專業視力檢查: ● 散瞳前驗光 ● 裸視視力 ● 最佳矯正視力 ● 裂隙燈檢查(確認學童是否適合進行散瞳) ● 散瞳後驗光
於次月20日前填具前一個月 1.檢查個案名冊 2.檢查紀錄表第1聯 3.領款/收據 各合約醫療院所經費核銷 於次月20日前填具前一個月 1.檢查個案名冊 2.檢查紀錄表第1聯 3.領款/收據
視力檢查醫療款領據
視力檢查個案名冊
各合約醫療院所查核 1.實地評核:每次2位訪視委員至合約醫療院所依訪視評分表進行合約醫療院所名單實地評核。 2.訪查時間: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 3.需於合約期間內保留本局指定散瞳劑藥水之進貨單以進行查核。
各合約醫療院所罰則 1.若以偽冒、造假或不實診療紀錄請款者,除依相關法律追究責任外,應繳回違規所領得之服務款,本局並得終止合約,並負責因此衍生之訴訟費用。 2.若無法提出本局指定散瞳劑藥水之進貨單證明,或藥水使用量與請款個案數量顯不合理,應於本局要求期間內提出說明,若無法於期間內提出說明或理由不足採信,合約醫療院所應繳回所領得之藥水費用,並取消下一年度合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