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主讲:商务系 陈小凤 联系方式:2886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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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主讲:商务系 陈小凤 联系方式:28869580

内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8节)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8节)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8节)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4节)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相关的知识: 1、法的定义: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相关的知识: 1、法的定义: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文件的依据。

3、法律制度:指由法律规范构成一定的体系,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为法制 4、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部门、会计核算具体内容、会计监督体系及各监督内容、代理记账管理、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了解财产清查。灵活应用会计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核算具体内容、会计监督体系及各监督内容、代理记账管理、会计人员管理

教学难点 1、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 2、会计档案管理 3、代理记账管理 4、会计人员管理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法律制度定义 会计关系 会计行为 会计

1、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义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会计关系

2、会计关系 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会计行为 指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4、会计的定义,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通过对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做出预测,参与决策。 会计的基本职能:核算和监督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1、定义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调整对象:所有的会计关系 (3)会计法律包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制定、修订时间 第一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于1985年5月1日施行 修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2000年7月1日实行。

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手段和条件。 (2)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工作的根本目标。

4、适用范围 (1)对人的效力:《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但除个体工商户,适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包括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 (2)空间效力:中国境内 (3)时间效力:于2000年7月1日施行

5、性质: 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制定主体 调整对象 1、定义 包括内容 会计法律 2、制定、修订时间 3、立法宗旨 4、适用范围 5、性质

(二)会计行政法规 1、定义: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 调整对象:某些方面会计关系 2、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制定主体 1、定义 调整对象 会计行政法规 2、包括内容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定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不能仅理解为制度的名称。 (1)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 (2)内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分类: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包括: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2日颁布,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包括六项: 1、财务会计的目标: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2、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3、会计基础 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 5、会计要素 6、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 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2)《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4)《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注意: A、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也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二选一)

B、集团内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C、《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企业会计制度》(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 (6)《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项 A、包括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 B、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也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制定主体 国家 统一 的会 计法 律制 度 1、定义 调整对象 2、包括内容 1、会计规章 2、会计规 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规范性文件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课后练习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 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性文件4个层次,其中(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法规

3、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会计制度》

4、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性文件4个层次。下列各项中,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 A. 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 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 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 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6、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人员的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其他监管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对特定单位进行监管。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管理体制、范 围) 其他监管部门(范围)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特殊要求的行业对会计核算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权限 特殊行业(审批) 向国务院财政部门 军队(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6、会计人员的管理包括 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的管理 2、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4、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出具什么 6、管理内容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具体为公司的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国有企业的为厂长, 国家机关为最高官员, 个人独资为投资人, 合伙企业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业的合伙人。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总经理 4、并不代表会计的责任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其他会计人员和会计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要对法律负责。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6、会计机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抵制一些非法干扰。 7、有关的人员应配合支持。

1、单位负责人包括两大类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2、具体包括哪些 3、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其他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练习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1、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    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部门是(  ) A、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 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      )备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委 C、国务院财政部门  D、国家审计部门 4、下列各项,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B、国有企业的厂长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5、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是(   )。 A、董事长 B、总经理 C、总会计师 D、财物处长 6、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会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7、《会计法》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均指法定代表人。(     )。 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我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9、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  )

10、我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 ) 答案:错误。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 11、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12、注册会计师王某在对甲公司的内部会计制度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王某认为该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于是向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了解情况,得到的解释是:该公司所处的行业为特殊行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自然有别于其他企业。请问甲公司的会计主管的辩解是否有理有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1、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 假设、会计基础 会计核算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4、会计核算内容 5、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

6、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核算 7、登记会计账簿 8、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财产清查 10、会计档案管理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 1、财务报告的目标:向财务报告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会计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 期、货币计量 3、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8个)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1、可靠性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2、相关性指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可理解性指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指要求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对内对外具有可比性,口径一致) 5、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经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6、重要性:企业会计信息的省略或者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对于资产或者收益,宁可低估不可高估; 对于负债和费用或损失,宁可高估不可低估。 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8、及时性:收集、处理、传递信息及时。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作用: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

3、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 (4)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2、劳务:40000元 生产:60000元 批发、零售:80000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劳务:15000——40000元 生产:30000——60000元 销售:40000——80000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从领取营业执照或劳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建账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并非所有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三)会计核算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包括会计资料、会计核算的的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

①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地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要素齐全)

(2)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原因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②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非法手段更改)

③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2、会计核算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中文是法定的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同时建立健全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

3、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 4、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

依“法” 1、依法建账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作用 2、依据(实际 个体工商户建账 伪造 真实性 3、会计资料 完整性 变造 4、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记录文字(中文、其他文字 6、电子计算机下(法律、备份制度

四、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保证金。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会计核算内容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五、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    (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以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

3、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 (一)原始凭证 1、定义 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2、分类 (1)按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2)按填制方法不同分为;一次性原始凭证、累计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 (3)按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原始凭证、专用原始凭证 (4)按经济业务类别分:款项收付业务凭证、出入库业务凭证、成本费用凭证、购销业务凭证、哭顶资产业务凭证、转帐业务凭证

3、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 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 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 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 款人的收款证明

(3)大小写金额相符合 (4)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审核原始凭证的要求 真实 不真实、不合法即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合法 准确 不准确、不完整即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完整

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 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和有权不予受理。

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 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 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金额有误(只能重新开具) 错误更正 金额以外有误(可以重新开 具或更正)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帐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帐簿需要的作用。 2、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3、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时间) 一笔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一张原始凭证 记账依据 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原始凭证汇总表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保存原始凭证单位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7)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利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定义 原始凭证 分类 构成要素 签章、销货退回、职工借款手续 审核内容 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丢失

定义 依据 记账凭证 分类 构成要素 编号 附原始凭证 不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1、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分类 (1)总账   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以全面、系统、总括地反映全部资金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的帐簿,用以反映不同种类的资金在变化中所造成的相互影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 (2)明细账   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详细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的明细核算资料。(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3)日记账   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是对各项经济业务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簿,是指将日记账簿中和分类账簿中未能反映和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2、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分类 (1)订本式账簿(总账、日记账)   也称订本帐,是指在未启用之前,就已将一定数量的帐页按顺序编号,并固定装订成册的账簿。 (2)活页式账簿(明细账)   也称活页帐,是将一定数量的帐页在使用前按一定的顺序装订在帐夹内,是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取放部分帐页的账簿。 (3)卡片式账簿   也称卡片帐,是由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格式的硬卡片组成、按一定顺序号码排列、存放在卡片箱或卡片夹中、可以随时支取的一种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 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3)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4)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5)及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1、分类 账簿 2、依据 3、书写 4、结账次数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定义 按时间分类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8、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9、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1、定义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分类及构成 3、责任主体 4、结账日期 5、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之前工作 6、签名并盖章 7、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8、编制基础方法依据 9、审计报告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法律依据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15年)

2、会计账簿类:;(15年) 总账、明细账、 日记账、(25年)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3年) 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由会计机构整理立卷或装订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对没有档案管理部门,无法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2、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这是对会计档案拆封的原则性规定。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 年、l0年、15年和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 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 计部门派员监销。

4、监销后的事宜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1、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 2、分类(4类) 3、整理 4、移交(1年,出纳) 5、保管 拆封整理 提供查阅、复制 6、保管期限(5类) 7、销毁程序

1、编制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2、签署意见 3、监销人 4、监销后事宜 5、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2、主体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为主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 社会监督 (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

4、关系: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责任主体)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职责权限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授权、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上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6、稽核制度与内部牵制制度 稽核即稽查、复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 内部牵制制度: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 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出纳人员有些账目可登的,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出纳人员所有的账目都不能登(错)

8、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内部实际情况 第二、广泛的约束性 第三、符合全面性、系统性原则 第四、实行内部牵制原则 第五、讲究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实行动态的信息反馈原则

(2)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9个)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控制

(3)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8个)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需相分离 (2)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明确责权 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 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 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7)内部报告控制(日、周、月、季、年报)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9、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 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定义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2、监督主体 3、监督对象 4、责任主体 5、基本要求 6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 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8、内部会计制度(内容、方法 9、职权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国家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有自己特定的范围和权限,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

3、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

4、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6)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7)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5、国务院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支持配合。是一项法定义务。

6、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7、财政部门(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1、定义 2、主体 政府监督 3、对象 4、内容 5、对金融机构监督 6、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 7、审计报告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定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2、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属于非法定专属业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承办,如税务师事务所。(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5、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定义 社会监督 2、监督主体 审计业务 3、业务范围 咨询、服务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5、检举

(四)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情形:(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情形:(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单位规模的大小; 二、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1、定义,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代理记账办理程序 1、向会计科领取申请表 2、连同申报材料送经办人员审核 3、经办人员实地核对 4、送分管领导审批

申报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理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依法会计核算,但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或取得原始凭证);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8、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9、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否则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10、代理记账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2)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1、定义 2、《代理记账许可证》 3、成立条件 代理记账 4、业务范围 5、委托方义务 6、代理记账机构义务 7、代理记账机构报送资料 8、监督检查 9、法律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如果没有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当中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定义:是行政职务,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也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2、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

3、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5、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1、定义 总会计师 2、设置 3、地位 4、任职条件 5、任免程序

五、会计从业资格 1、定义 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下列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资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4、不属于会计岗位: (1)会计档案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5、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1个工作日)窗口科长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会计科制证(2个工作日)资料移交会计科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会计类专业的,需提供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两年之内有效)原件、复印件; 非会计类专业毕业的,需提供双科合格证书(两年之内有效)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证书(5级)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彩照两张 4、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5、工作单位在清濛的企业,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第一: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第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没有年龄的限制)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3)禁考期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违法会计行为未达到犯罪

终生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中专+会计类+两年 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5)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6)舞弊行为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变更登记 ①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④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⑤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行政职务等发生变更。(会计岗位发生变化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8、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以及会计诚信情况。

1、定义 2、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 3、适用范围 4、不属于会计岗位 1、考试科目 2、报名条件 5、取得 3、禁考期 4、免考条件 5、有效期 6、舞弊行为

上岗注册登记 6、管理 离岗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 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对象 7、继续教育 特点 内容 时间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是技术等级。 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2、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不得多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合计档案管理岗位。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正常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

3、特殊情况下也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依法终止的单位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第111页) 3、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督情形有: 第一、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1、交接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2、准备工作 3、移交 4、监交人 5、交接后事宜 6、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为。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为。 5、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行为。

6、未依法建立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的行为。 7、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8、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9、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10、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采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 1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未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的。 1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或者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的。 15、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16、委托不具备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行为。

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单位: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3千至5万元)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2千至2万) 10-16项行为,可以对单位处3千至3万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1-9项行为的,处5千至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通报批评(14-16项行为)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行为: ①偷税数额在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有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②偷税数额在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1)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1、会计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区别) 法律责任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3、伪造、变造 4、偷税行为 5、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虚假证明

7、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8、授意、指使 9、打击报复 10、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