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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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 客体 内容 财产关系 自然人 人身关系 行为 效力有暇疵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代理 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 无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财产关系 自然人 知识产权 民事法 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平等主体 法人 人身关系 有效条件 事件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有暇疵 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代理

一、民法概述

1.民法 的概念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民法 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1)平等原则 Parties to a civil activity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ALL MAN ARE CREATED EQUAL ) 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 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 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发帖权”与“删帖权”之辩 本市网民单志东却因此将网站告上法庭,指称网站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这也是国内首位为自己争取“网络言语权”的网民。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新型案件。 单志东陈述在上海热线上发的帖子是“几上几删”,网站还封了他的帐号:去年8月,他在上海热线BBS上以adshan1的帐号发布了某豆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帖子。

六旬妇索要亡母悼念权 凤凰卫视消息:据人民网报道,年过六旬的德女士到母亲墓地拜祭时,发现塔灵上了锁,而且塔灵玻璃里侧贴着的子女名单中,她不在其列。在向69岁的长兄索要塔灵钥匙未果后,德女士以侵犯悼念权为由将其长兄告上法庭。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大学生“禁吻令”,汝今能持否? 2003年5月18日,深圳大学公布了该校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地规定着:起床后折叠被褥,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等等。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 该《条例》草案一经公布,受到了国内众多媒体的热烈跟踪。人民日报以“大学生可以“结婚”,不能牵手吗?”为题对“深大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任何学校都应该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学校的校规校纪都不可以和法律相违。现有的校规校纪都应该以法律为准。

(2)自愿原则 voluntariness 亦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2004年度 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至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地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 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那么就应该按照他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就应该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明确规定的条款,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民事主体的行为树立了一个诚信的标准,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体现在: 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女子脱衣不够拿不走皮大衣 状告商场败诉 2004-10 只要当众脱成“三点式”,女顾客就可免费随意挑选一件衣服。这样的促销“噱头”在西安上演.不过,渝北一商场早就搞过这样的促销,当时脱衣上阵的女顾客张丽(化名)在3楼柜台拿了件价值千多元的貂皮大衣。但在商场出口却被保安拦下,说她的内衣不是“三点式”,不能拿走大衣。 她状告商场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商场兑现给付大衣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庭认为,商场的确向顾客承诺,只要脱剩“三点式”内衣就能获赠衣服,但商场如此承诺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立法精神,虽无主观故意,但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张丽很后悔,丢了面子不说,还耗了官司成本。

大学校园竟然出现“卖座一族” 新华网 “占座——图书馆自习室,每桌(4个座位)每天2元,每月50元。联系电话13×××××××××。”帮同学占座成了有偿服务,这样的广告近日张贴在大连某高校校园内的宣传栏中。 据这所高校经济管理系大三学生小利反映,现在学校里的自习室很紧张,每天到图书馆去上自习都是人满为患,没有人坐的座位也都摆放着许多书本,表示已有人预先占有了。想去图书馆上自习,就得每天六点前到图书馆外去排队,或是打广告上的电话,拿钱买座。 出租座位的其实是一些专门给别人占座收取费用的校园“卖座一族”。他们每天早早起床,到图书馆外排队,等门一打开就冲进自习室用手里的书本、椅垫等物品抢占座位。“卖座一族”之所以出现还是有其市场需求的。小利说:“以前我们都是自己来占座,可是由于竞争太激烈了,起床的时间越来越早。有一阵,刚刚4点多图书馆外就已经有人在排队了,最后我们只好去买座了。”

案例分析 姜某在市区内闹市区临街有两间60多平方米的商业经营用房,胡某多次与姜某商谈转让事宜未果。某日,姜某从权威渠道获得消息,即将兴建的高架桥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房屋面临拆迁,将会遭受一定损失,于是姜某随即将该房转让给了李某。 姜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问题

3、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事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 构成要素 (1)主体:权利义务当事人、法律关系参加者 (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权利义务本身 构成要素

二、民事主体制度

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须具备两种能力。 民事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 1、自然人Natural Person 出生 胎儿是民事主体吗?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死亡 自然人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 例: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国现行法他享有( ) A.财产权 B.隐私权 C.著作署名权 D.肖像权

死亡的标准 我国于二00三年起草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二00四年颁布,但迄今为止,脑死亡尚未立法.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脏和肺的功能丧失。 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我国推出的《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对脑死亡定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其核心在于脑干死亡。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世界上最早)、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依据(我国)。    

美植物人命运引争议 家庭纠纷升级为政坛争斗 美植物人命运引争议 家庭纠纷升级为政坛争斗 1990年,美国人特丽·夏沃不幸变成了植物人。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夏沃在悉心照料她8年后,由于看不到好转的希望,开始向法官申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 但特丽的父母却坚决不同意,由此,双方之间掀开了历时7年之久的生死权之争。其中,特丽的进食管两度被拔去,又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庭第3次裁决拔掉特丽的进食管。特丽的命运不仅引发全美关注,还惊动了政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person with 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两种情形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年满10岁,不满18岁 精神不完全正常 对象 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自然人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失聪者 B.痴呆者 C.腿部残疾人 D.盲人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 person having 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对象 不满10岁的人 精神完全不正常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个9周岁的儿童王某,将自己的钢笔赠与甲同学,将父母为其购买的价值几十元的录音机赠与乙同学。 问:其赠与行为效力如何? 问题

(3)宣告失踪和死亡 ①宣告失踪 宣告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财产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②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如下: 1)被宣告人必须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无法正常联系的不视为下落不明。 2)上述状况持续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如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3)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4)须经人民法院的宣告 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之日期即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②开始发生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遗产。 ③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④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时的处理 1)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与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4)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④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时的处理

(4)监护 监护人的顺序 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职责,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精神病人: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职责,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应为(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题: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将甲的片酬两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有效无效?第2讲补.ppt

五、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1)主要是补偿性的; (2)一般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处理原则; (3)经济赔偿一般归属受害人; (4)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 民事责任的特征

◆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 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 :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2、民事责任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 违约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谁的过错? 江某携带一台录音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在车上他把录音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附落下来,其中乘客李某的皮包正巧砸在江某的录音机上,将价值两千多元的录音机砸坏了,江某找运输公司和李某要求赔偿都遭拒绝,请问,谁应赔偿江某的损失?

评析:(1)驾驶员、李某、江某三人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是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有引起紧急避险的人来赔偿。小孩的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2)如果运输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意外财产损失险,则这一损失也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小孩的父母追偿。 (3)如果小孩已无法找到,而运输公司也未投旅客意外财产损失险,则应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从此案实际情况看,可由赔偿能力较强的运输公司多分担些损失,由江某和李某分担剩余的损失。

案例:房某,20岁,上海某大学学生。1993年10月20日,房某因有事向同宿舍同学李某借自行车,当房某拿着车钥匙则找不到车子,结果打开别人的车子骑走了,回来后房某又把自行车放回原处,将钥匙交给李某。第二天李某用车,到楼下找车,发现车子不在了,便又问房某,房某说,昨天用车时就不知道你的车子放在什么地方,用的不是你的车。后来连找几天也没有找到,李某认为是房某丢失,要求赔偿。

3、违约责任 (1)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形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储户死于非命,银行有无责任? ▲2000年11月11日,某市洪城大市场内的两位个体户到中国农行洪城分理处存钱,歹徒突然闯入,从银行抢走50万,这两位个体户也不幸遇害。 两位死者家属认为,抢劫发生在银行。而该行案发时没有保安;案发后家属要求银行帮忙把人抬上救护车,对方不予理睬。银行方面称:“我们的职责是保护国家财产,没有义务对个人负责。”

4、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这些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正当防卫。 第二,紧急避险。第三,受害人过错。第四,不可抗力。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 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③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A.吴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⑤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场大风暴把某市街人行道旁一棵大树主干折断一大半,树干横挂在街道上空,随时都可能折断。该市园林管理处派人查看时,并没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上午,树干折断,压在步行上班的林某身上,致使林某受伤。 评析: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标志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虽说是施工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况,但根据其立法精神也可以解决本案的损害赔偿问题。大风把道旁大树主干折断,园林管理处已经派人查看,就应当预见树干折断可能伤人的后果发生,但却没有预见。管理处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把树砍掉,消除危险,因而发生了伤人事故。所以,园林管理处应当承担林某被压伤的全部经济责任。

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欧尚超市大学生坠楼案” 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欧尚超市赔偿坠楼的复旦大学学生小姜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32315元,欧尚超市还需给付原告小姜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复旦大学二年级学生小姜与其他3位同学一起到欧尚超市中原店去购物。在位于超市二楼通向一楼的下行自动扶梯口处,一位女同学不小心将一把牙刷掉落在自动扶梯右侧的人工绿色草坪上。这条绿色草坪带在扶梯与超市的墙面之间,约1米多宽。小姜就翻过草坪与自动扶梯之间的不锈钢栏杆,跃入草坪去捡牙刷。谁想到,绿色草坪带下面是一层薄薄的石膏板,小姜一跳上去,就把人工草坪带砸出一个大洞,从二楼摔到仓库的地面上。       法院认为,欧尚超市的人工绿色草坪下铺设的石膏板承重能力极其微小,此种室内布置构成一种危险在先的行为,尽管欧尚超市称其在经营场所内挂有“严禁攀爬”的标识,已尽到警示义务,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上述警示及预防措施,根本不足以将危险的存在及危险的程度明确告知消费者。法院认定欧尚超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A市市民孙某的一头纯种西施犬走丢,被市民栗某拾得。栗某知此犬为纯种西施犬。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报招领。一共花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800元。一天,该西施犬挣脱缰绳欲逃走,刚出家门一段路的转角,正遇市民姚某骑自行车回家,因此西施犬跑的太快,姚某躲闪不及而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姚某要求栗某赔偿,栗某辩称,该西施犬非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 问题:1、孙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评

1、此犬为孙某所有,走失后为栗某所拾,栗某为此西施犬的管理人。即孙某和栗某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2、栗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虽对此犬采取了措施,但此犬脱缰绳欲逃走。故栗某有管理不严的过错,受害人姚某并没有什么过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栗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应当向姚某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而本案的5200元赔偿金并非栗某有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孙某没有义务偿还这5200元赔偿金。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案例分析 甲家养了一条狗,拴在桌子腿上,桌子上放着一台电视。乙来甲家串门,看到狗后,就逗它玩,甲对此予以制止,但乙不听,狗被激怒,在扑咬过程中,拉动桌子,将电视摔坏,并将其咬伤。 该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时效制度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4年。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分析 甲向乙借钱5000元,约定一年后2002年3月1日还款。到期后,乙不好意思向甲要,甲也一直不予偿还,直到2004年3月5日,乙才找到甲要求其还钱,但甲却说,“有钱也不还,到法院告我吧”,于是乙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

手拿借条无法要回钱 超过时效 起诉到法院输了官司 1995年8月12日,邻居张某从济南市民刘先生手里借了1万元钱。当时约好了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张某还写了个借条。 三年后,刘先生上门提出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 刘先生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2003年6月,刘先生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一事,张某表示无力还款。 双方诉至法院,结果法官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刘先生的“请法院强制被告还款”的请求。

甲(女青年)、乙(男青年),甲向乙借款1万元,时效期间还剩不到半年,此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1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A.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C.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新起算 D.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第三讲 民 法 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幻灯片 2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第三讲 民 法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幻灯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