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政策宣讲
目 录 单耗自核 保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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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自核 企业单耗自核是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基于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上,推动海关单耗管理从事前审批为主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可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大连海关作为全国六个试点海关之一,于去年9月开始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
一、单耗自核的定义 二、单耗自核管理方式试点企业具备的条件 三、暂不予开展单耗自核试点工作的情况 四、单耗自核管理模式及要求
一、单耗自核的定义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自核是指海关对信用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现企业自主申报单耗、系统自动接受申报。海关通过进出口报关数据及企业单耗自核自动实现保税料件核销。海关实施风险分析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复核、核查和稽查,提升单耗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单耗自核管理方式试点企业具备的条件 单耗自核管理方式试点企业除需具备加工贸易企业的一般资质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良好,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二)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ERP系统等)实行全过程管控,物料进出记录真实、完整、清晰,财务管理规范,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能够实现相互印证。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单证,留存单耗原始计算依据、物料进出记录等证明资料。 (四)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无违犯海关监管规定情事,无在办案件。 (五)企业自愿配合海关开展单耗自核试点工作。
! 注意: 已开展单耗自核管理试点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撤销其试点资格: (一)企业申请退出单耗自核改革试点的; (二)企业经营不善,涉嫌倒闭或破产的; (三)企业被降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下管理类别的; (四)企业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单耗管理相关数据或企业提供的资料无法核实耗料情况的; (五)企业不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的; (六)海关认为需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加工贸易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不予开展单耗自核试点工作: (一)单耗自核超出总署一级单耗标准的; (二)进出口货物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 (三)加工贸易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
四、单耗自核管理模式 单耗自核试点企业可采用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的形式开展。 (一)对采用电子化手册方式的,沿用当前以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开展,在H2010系统取消备案单耗逻辑检控条件之前,企业仍需在手册设立时备案单耗,单(损)耗值按照企业预估数量先行录入,并将“单耗申报环节”设定为“报核前申报单耗”,同时在手册备注栏注明“单耗自核试点企业”。
四、单耗自核管理模式 (二)对采用电子账册方式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料号级管理,确系存在困难的,企业应提交料号与项号间归并关系的详细对应信息。试点企业开设新的特殊行业电子账册,应将电子账册表头“保税方式”一栏申报为“特殊行业”,同时在账册表头备注栏注明“单耗自核试点企业”,在H2010系统取消单耗逻辑检控条件之前,电子账册企业仍需在成品出口前备案单耗,单(损)耗值按照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ERP等)数量先行录入。
四、单耗自核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在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交自核报告,说明单耗申报方式和计算方法、盘亏补税情况及盘亏比例。试点企业应定期对手(账)册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报核期限内企业自主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视情向海关系统重新申报数据。
四、单耗自核管理的要求 (二)手册核销结案或电子账册通过正式报核后,企业发现原申报的单耗数据有误的,应主动向主管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三)单耗自核试点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健全单耗回溯制度,保证海关能够准确考核单耗。海关可以根据保税中后期核查相关规定,对试点企业深加工结转、内销、外发等业务开展核查,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中期管理。手(账)册核销结案后,主管海关可通过单证复核以及下厂调研结合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单耗核算等方式进行风险防控。
目 录 单耗自核 保税维修
保税维修 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要求,大胆摸索积极复制推广自贸区政策,于2016年6月在出口加工区A区正式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辖区企业发展、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保税维修 二、区域内企业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 三、对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要求 四、不受理该企业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五、对保税维修业务中维修用料件、维修边角料、维修坏件的监管
一、保税维修 (一)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二)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三)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
二、区域内企业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二)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三)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对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要求: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该企业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不符合上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五、对保税维修业务中维修用料件、维修边角料、维修坏件的监管 (一)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
五、对保税维修业务中维修用料件、维修边角料、维修坏件的监管 (二) 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三) 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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