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电力电缆芯数 KV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单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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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力电缆芯数 3.2.2 1KV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单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 电力电缆芯数 3.2.2 1KV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单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保护线与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位连接接地的情况: (1)  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休时,应采用两芯电缆。 (2) 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采用三芯电缆;在满足本规范5.1.16条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两芯电缆与另外的保护线导体组成。

3.3.电缆的绝缘水平 3.3.2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芯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套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芯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套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阻抗接地的系统发接地保护动作不超过1min切除故障时,应按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对于(1)项外的供电系统,不宜低于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在单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续8h以上,或发电机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宜采取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3.4电缆的绝缘类型 3.4.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3.4.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3.4.4 放射线作用场所,应按绝缘型类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乙丙橡皮绝缘电缆。 3.4.5 60℃以上高温场所,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型类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普通交联聚乙烯、辐射式交联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适合的耐热型电缆:10060℃以上高温环境,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6低温-2060℃以下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型类要求,选用油浸纸绝缘类或交联聚主烯、聚乙烯绝缘、耐寒橡皮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下不宜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4.7 有低毒难燃性防火要求场所,可采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绝缘不含卤素的电缆。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用聚氯乙烯电缆

3.5 电缆外护层类型 3.5.1 电缆的外护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单相回路的电力电缆,不得有未经非磁性处理的金属带、钢丝铠装。 3.5.2选择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加强层类型,且当线路未设置塞止式接头时最高与最低树熊之间高差,应符合下更要求: (1)仅有铜带等径向加强层,容许高差为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30m. (2)径向和纵向均有铜带等加强层,容许高差为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60m. 3.5.3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操作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       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       除本条(1)!(3)项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的外护层

3.5.4空气中固定敷设电缆时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应具有钢带铠装。 (2)小截面挤塑绝缘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家具有钢带铠装。 (3)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场所,塑料绝 缘电缆可具有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需要时,可含有钢丝铠装。 (5)除本条(1)…(4)项外,敷设在梯架或托盘等支承密接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6)除应本规范第3.5.1条(3)项的规定采用,以及高温60℃以上场所采用 聚乙烯等耐热外套的电缆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 严禁在封闭式通道内使用纤维外被的明敷电缆。

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3.6.1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控制电缆。 3.6.2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       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       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3.6.3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3.6.5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 3.6.6 控制电缆金属类型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满足需降低干扰或电压的要求。 3.6.6.2计算机监测系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量信号,可用总屏蔽。 (2) 高电平模拟信号,宜用对绞线芯总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 (3)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用对绞线分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民复合总屏蔽。

3.6.8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监测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屏蔽,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宜用集中式一点接地。 (2)除(1)项等需要一点接地情况外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当电磁感应的干扰较大,宜采用两 点接地;静电感应的干扰较大,可用一点接的。双重屏蔽或复合式总屏蔽,宜对内、外屏蔽分用一点、两点接。 两点接地的选择,还宜考虑在暂态电流作用下屏蔽层不致被烧熔。

3.7 电力电缆截面 3.7.1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 3.7.1.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7.4(2)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分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宜选取不小于2.0℃.m/W. 3.7.9 1KV以下电源中性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器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截面。 (2)       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截面。 3.7.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 3.7.10.1中性线、保护线接地中性线的截面, 应符合本规范第3.7.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电缆芯材质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铜芯,不小于10. (2)       铝芯,不小于16. 3.7.10.2 保护地线的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运用的要求,且应符合表 3.7.10的规定。

表3.7.10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小截面(mm2) 电缆相芯截面 电缆相芯截面 S≤16 S 16<S≤35 16 S>35   电缆相芯截面   S≤16 S 16<S≤35 16 S>35 S/2

4 电缆附件的选择与配置 4.1 一般规定 4.1.5.3电缆线路中需分支接出时,应采用T型或Y型分支接头。 4.1.5.4三芯与单芯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转换接头。 4.1.5.5油浸纸绝缘与挤塑绝缘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过渡接头。 4.1.5.6除上述情况外的电缆连接,应采用直通接头。 4.1.6 电缆接头的构造类型选择,庆按连接电缆的绝缘类型、安置环境、作业条件,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和经济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电缆的接头,应能维持钢铠层纵向有连续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宜用软性连接。 (2)       需限制温升的大电流接头,宜选用低热阴材料等改善热性能的构造形式。 4.1.7 电缆接头的绝缘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2)       绝缘接头的绝缘环两 侧耐受电压,不得低于所连电缆护层的绝缘水平的2倍。 4.1.9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必须直接接地,且在金属护层上任一点非接地处的正常感应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采用不能任意接触金属护层的安全措施时,不得50V. (2)       除(1)项情况外,不得大于100V。

4.1.13 电缆护层绝缘保护器的配置选择要求。 4.1.13.1保护器及其装置,应满足使用环境条件下的耐久可靠,维护简便。 4.1.13.2保护器的三相连接,可采取中性点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 4.1.13.3保护器与电缆金属护层的连接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线应尽量短,宜在5m内且采用同轴电缆。 (2)       连接线应与电缆护层的绝缘水平一致。 连接线的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通过时的热稳定的要求。

5 电缆的敷设 5.1.1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       便于敷设、维护。 (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3电缆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到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信号电缆、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由下至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一层支架。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       除交流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路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       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 1. 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之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 1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之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1.7)。 表5.1.7电缆与管道相互允许距离(mm)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电力电缆 控制信号电缆 热力管道 平行 1000 500 交叉 250 其他管道 150 100

5.1.10.2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5.1.10.4电缆线路中中间不应有接头。   5.2 敷设方式选择 5.2.1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5.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用直埋。 (2)       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       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土壤范围,不得采用直埋。

5.2.3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叉,应采用穿管。 (2)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电缆敷设在规划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       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用穿管敷设。 5.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 (2)       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用电缆沟。 (3)       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需要采用隧道时,城镇人行街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时,又不属于上述(1)、(2)项的情况下,宜用电缆沟。 (4)       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埋砂敷设的电缆沟。 5.3 直埋敷设于地中 5.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缆应敷设在壕沟里,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

(2)       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       位于城镇道路等开挖较频繁的地方,可在保护板上层铺以醒目的樗标志带。 (4)       位于城郊或空地旷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约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3.3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 得小于0.3m。 (3)       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m。 5.3.5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平行 交叉 控制电缆之间 --- 0.5* 电力电缆之间或控制电缆之间 10KV以下动力电缆 0.1 10KV以上动力电缆 0.25**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电缆与地 下管沟 热力管沟 2*** 油管或易燃气管道 1 0.5 * 其它管道 0.5 电缆与铁路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中轨 3 1.0 直流电气化铁路中轨 10 电缆与建筑基础 0.6*** -- 电缆与公路边 1.0*** 电缆与排水沟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0.7 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线电杆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且保护范围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5.3.8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于0.25m (2)       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 (3)       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       对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宜在其两侧约1000m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5.4敷设于保护管中 5.4.1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需穿管来抑制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管。 (2)       交流单相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4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还不宜小于75mm。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管路不宜超过4个弯头;直角弯不宜多于3个。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5m。 (3)       并列管之间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       缆芯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管孔端口应有防止损伤电缆处理。

表5.5.1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 5.5 敷设于电缆构筑物中 表5.5.1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电缆沟深   电缆隧道 ≤600 600~1000 ≥1000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300 500 700 1000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450 600 900

表5.5.2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桥架 控制电缆明敷 120 200 电力电缆明敷 10kv及以下,但6~10kv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 150~200 250 6~10kv交联聚乙烯 200~250 300 35kv三芯   110kv,每层1根 350 110~220kv,每层1根以上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 H+80 H+100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5.5.3水平敷设情况下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按表5.5.2所列数再加80~150的合值。 (2)       最上支架距其他设备装置的净距,不得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地坪、沟道底部的净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 表5.5.3最下层电缆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允许最小净距(mm) 电缆敷设场所及其特征 垂直净距 电缆沟 50~100 隧道 100~150 电缆夹层 除下项外的情况 200 至少在一侧不小于800mm宽能道处 公共廊道中电缆支架未有围栏防护 1500~2000 厂房内 2000 厂房外 无车辆通过可能 2500 有汽车通过时 4500

5.5.4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沟或隧道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 的情况,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止水处理。 (2)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应使电缆沟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       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5.5电缆构筑物应能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实施机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泄水边沟。 5.5.7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距离设安全孔(入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厂区内的安全孔宜设置固定式爬梯

5.6敷设于其它公用设施中 5.6.2 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电缆应埋砂敷设。 (3)       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未有封闭式通道情况,宜敷设在不燃性的客或槽盒中。 5.6.3 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考虑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防止金属套长期应国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分时,宜设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以蛇形敷设。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5.7 敷设于水下 5.7.1 水下电缆路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洒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       电缆不宜负伤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近旁、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5.7.2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设于不底。 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并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7.3 水下电缆相互间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航道内,电缆相互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相互间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       除(1)(2)项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5.7.4 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爱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支持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缆芯。 (2)       使电缆相互间能配置整齐。 (3)       适应工程条件下布置要求。 6.1.2直接支持电缆用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规定的数值。

注:*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一倍。 表6.1.2普通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 电缆特征 敷设 水平 垂直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 400 1000 除上述情况外的中、低电缆 800 1500 35kv以上高压电缆 1300 注:*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一倍。

6.1.3 35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适当固定的部位,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应设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小于100m处。 (2)       垂直敷设,应设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       斜坡敷设,应遵照(1)(2)项因地制宜。 (4)       当电缆间需保持一事实上间隙时,家在每隔约10m处。 (5)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固定的间距。 6.1.8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1.9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交流单相电力电缆情况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或尼龙扎带、镀塑金属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用尼龙扎带、绳索。 (3)       不得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6.1.10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宜满足下列关系式: 式中 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i—通过电缆回路的最大短路电流峰值(A); D—电缆相间中心距(m); L —在电缆上安置夹具、扎带等的相邻跨距(m); K —安全系数,取大于2。 对于矩形断面夹具:

(6.1.10—2) 式中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夹具材料允许拉应力(Pa),对铝合金夹具可按。 6.1.11位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6.2 电缆支架 6.2.1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光滑无毛刺 (2)       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3)       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       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2.2电缆支架除支持单相工作电流大于10000A的交流系统电缆情况外,宜用钢制。在强腐蚀环境,选用其材料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2)       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难燃性的玻璃钢制。 (3) 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6.2.3 (1)       型钢式制臂式支架,轻腐蚀环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电缆桥架,可用涂漆处理。 6.2.4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属件荷重和安装维持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短暂上人时,按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计。 (2)       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3)       在户外时,计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风的附加荷载。

6.2.5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的生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全系数为1.5的数值。 (2)       梯架、托盘在允许均面承载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对钢制不宜大于1/200;对铝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       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6.2.6 电缆支架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的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安置方式时,宜用电缆桥架。 除(1)项外,可用普通支架,吊架直接支持电缆。

6.2.7 电缆桥架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易燃偻尘场所,或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应采用无孔托盘。 (2)       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落等需防护场所,宜用托盘。 (3)       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用组装式托盘。 (4)       除(1)~(3)项外,宜用梯架。 6.2.8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 (1)       钢制,30m。 (2)       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6.2.9 金属桥架系统,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使用玻璃钢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6.2.10位于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对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7.0.1 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婆的电缆密集场所,应有适当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婆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       选用具有难燃性的电缆。 (3)       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       实施防火构造。 (5)       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7.0.2阻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分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7.0.2.2 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 (1)       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2)       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上。 (3)       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至控制室或配装置的沟道入口、厂区围墙处。

7.0.2.3 在竖井中,宜每隔约7m设置阻火隔层。 7.0.3 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火封堵、阻火墙层的设置,可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在楼析竖井孔处,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 (2)       阻火墙的构成,宜采用阻火包、矿棉块等软质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便于增添或更换电缆时不致损伤其他电缆的方式,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3)       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隧道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防火门外,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档火板等。 阻火墙、阻火隔板层和封堵的构成方式,均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7.04 非难燃型电缆用于明敷情况,增强防火安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易受外因波及着火的场所,宜对相关范围电缆实施阻燃防护,对重要电缆回路,可在适当部位设置阻火段以实施阻止延燃。阻燃防护或阻火段,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当电缆多时采用难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 。 (2)       在接头两侧电缆各约3m区段和该范围并列邻近的其他电缆上,宜用防火包带实施阻止延燃。 7.05 在火灾几率较高、灾害较大的场所,明敷方式下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火电厂的主厂房和燃油系统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环境,宜采用具有难燃性电缆。 (2)       地下的客运或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环境中需增强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烟、低毒的难燃性电缆。 (3)       其他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供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性时,也可采用具有难燃性或低烟,低毒难燃性电缆。

7.0.6难燃性电缆的选用要求: 7.0.6.3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难燃电缆与难燃电缆并列配置。 7.0.7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1)       消防、报警、应急照明、遮断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全电流等重要回路。 (2)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其中一个回路。 (3)       油罐区、钢铁厂中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等易燃场所。 (4)       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要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7.0.8明敷电缆实施耐火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数量较少时,可用防火涂料、包带加于电缆上或把电缆穿于耐火管。 (2)       同一通道中电缆较多时,宜敷设于耐火槽盒内,且对电力电缆宜用透气型式,在无易燃粉尘的环境可用半封闭式,敷设在桥架上的电缆防护区段不长时,也可采用阻火包。 7.0.10在油罐区、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高温场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设安装和经济性能接受的的情况,可采用不燃性矿物绝缘电缆。 7.0.11自容式充油电缆明敷在公用廊道、客运隧道、桥梁等要求实施防火处理的情况,可采取埋砂敷设。 7.0.12靠近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等含油设备的电缆沟,宜使该区段沟盖板密封。 7.0.13在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应配备适于环境可靠运用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明敷充渍电缆的供油系统,应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7.0.14在地下公共设施的电缆密集部位,多回充油电缆的终端设置处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可装设水喷雾灭火等专用消防设施。 7.0.15电缆用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难燃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2)       防火涂料、包带应按施加于电缆上的使用特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试验要求的有关规定。 (3)       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产品,除本条(2)项外,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有效自熄性。 (4)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宜低于1000℃。 (5)       用于电力电缆的难燃、耐火槽盒、应确定电缆载流能力或有关参数。 (6)       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应于工程环境,具有耐久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