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 徐琳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 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 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 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 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 准予商标注册; 其他。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 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 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 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 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 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 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本件声音商标是由连续的音名ABCED构成。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例A 音乐形式的声音商标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例如: 本件声音商标是由连续的音名ABCED构成。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例B 非音乐形式的声音商标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 例如:本件为声音商标,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所构成(clip,clop,moo)。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能使人清晰识别出声音。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应当说明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例如:使用在商品本身、容器或包装的具体位置;在经营或服务场所播放;在公司网站播放;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告上使用等。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以下为不符合声音商标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 1、五线谱或简谱没有谱号、音符。 2、五线谱或简谱上含有乐曲名称。 3、文字描述过于简单。例如:仅简单指出声音商标由《献给爱丽丝》的曲调组成。 4、声音样本不能清晰识别出声音。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不一致。例如:商标图样只有五线谱,没有歌词,但声音样本除五线谱所示的旋律外,含有歌词。 6、其他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实质审查: 1、禁用条款审查 2、显著特征审查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3、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本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二)一标多类 ——商标分割: 分割的理由: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时,还 是随时随意可提出分割申请?
(二)一标多类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三)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的方式 条例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 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 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提交日期的确定: 条例第9条: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电子档案的效力: 条例第9条: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将对第三款规定例外情形,即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档案记录、数据库记录有误的除外。
(四)增加审查沟通程序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仅在审查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发出。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商标局程序 商标注册审查:9个月(28条) 商标异议审理:12+6(35条) 商标撤销案件:9+3(49条)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商标评审案件: ——驳回复审:9+3(34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12+6 (35条) ——无效宣告: 绝对理由:9+3(44条) 相对理由:12+6 (45条) ——无效宣告复审:9+3(44条) ——撤销复审:9+3(54条)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中止情形(45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 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 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 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 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 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 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 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六)异议程序重构 异议理由与主体 绝对理由:任何人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异议程序新方案流程图 注:不予注册决定包括部分不予注册决定 异议 申请 审查 成立 不成 立 商标 不予 注册 决定 书 被异 议人 不服 向商评 委请求 宣告注 册商标 无效 人不 服的 准予 当事 法院 一审、 二审 复审 注:不予注册决定包括部分不予注册决定
(六)异议程序重构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将对第三款规定例外情形,即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档案记录、数据库记录有误的除外。
(七)其他——续展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 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 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 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 告。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 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 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 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 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 标予以公告。
(七)其他——许可备案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其他——快递企业递交文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 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 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七)其他—国外当事人的国内接收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 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 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 内接收人送达。
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 被动保护 禁止宣传
(一)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2014.01)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一)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执法管辖权?设置处罚起始期限?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执法管辖权?设置处罚起始期限?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17)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 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 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 的除外。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 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 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二)完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会大大减少目前商评委与法院在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条款适用上的分歧,下述案例在新法实施后应均可以适用新修改的第十条一款(七)项。
案例一: 3934970 中煤ZHONGMEI及图异议复审案 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等 异议人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煤集团。我委认为,对商标由企业名称简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简称,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它消极、负面影响的,中煤被他人申请注册,可以视为 具有“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一审法院明确表达了“对于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其提供者的资质产生误认的标志,由于其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故可以视为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般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异议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煤集团)在全国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或来源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一审胜诉,未上诉)
案例二: 6403947 九朝贡胶驳回复审案 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人用药等 6403947 九朝贡胶驳回复审案 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人用药等 背景资料:申请人称其产品是经九天九夜熬制而成,朝夕的朝。而我委认为,该商标含有贡字,相关公众亦识别认读为九chao贡胶。易使相关公众历经九个朝代的贡品阿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应当基于商品品质的真实感受而作出的购买决策,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
案例三: 5186042 抗化板CHEMTOP驳回复审案 指定使用商品:第21类主要由抗 化学装饰性层压板制成的家具; 家具用塑料层压板(家具部件) 我委认为,抗化板有抗酸碱、抗腐蚀、耐高温、易清洁特征,用于抗化学装饰性层压板制成的家具、家具用层压板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功能误认。一、二审均撤销我委裁定,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如商评委所述,也不属于不良影响范畴。
案例四: 7948878裘皮之殿驳回复审案 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 我委认为,“裘皮”为带毛鞣制成的动物皮毛,用作服装或服饰材料。申请商标用于服装、戏装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的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的确存在裁定中认定的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但该情形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完善相关规定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完善相关规定 适用要件: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他人在先使用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二)完善相关规定 适用难点: 对第十五条一款中“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适用范围应较目前有所缩小 与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各自适用范围的厘清
(二)完善相关规定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完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三)促进商品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 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 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 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 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 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四)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 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 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 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 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 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三、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 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 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 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 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