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日常的(认证)业务: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 国际商事证明书 领事认证代办业务
产地证:6512 5180 张希 丁雷
商事证明书:6528 3824 安兴宇
领事认证:6528 2824 谭 伟 张东辉
产地证的样式 旧 新
打印后的产地证 1-12 栏标准版本 第一栏位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栏。 打印后的产地证 1-12 栏标准版本 第一栏位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三栏为运输方式和路线栏(例如海运、空运、陆运)如经转运也应注明转运地。 地四栏为最终目的港栏。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第五栏为签发机构使用,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为货物唛头及包装号码栏,如唛头较长,填不下可占用第7、8、9栏留空处或另加副页,无唛头则填NOMARK或N/M。 第七栏为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栏。 第八栏为商品H.S.税目号栏,税目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 第九栏为数量或重量栏。 第十栏为发票号码和日期栏 第十一栏为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可以是同日。 第十二栏位签发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
1 -12栏的正确填写和注意事项 第一栏: 出口商名称,也就是在我会注册的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 注意:注册公司名称是“甲”,申报时填写的公司名称却是“乙”,属于严重错误!! 如果经过其它国家(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在出口商名称后来加“VIA”再填写转口商。其它英文单词暂不允许! 此栏出口商的名称要与产地证11栏盖章公司名称一致! 此栏不能为空!
第一栏中 VIA 的用法,见图
第二栏: 最终收货方的详细信息。 如需填写转口商的名称,也是在最终收货人的信息后面加“VIA”后再接着写转口商名称。 如有特殊条款不能填写收货方信息时,此栏可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或者 “ ******* ”符号来填充。 此栏决不能为空!
第三栏: 运输方式和路线 装货港必须是中国大陆的港口(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港口),到货港一般都是国外港口也可以是港澳台的港口。 极个别的情况到货港可以是中国大陆的港口(联合国在我国进行的招投标项目) 如果一份产地证上的货物从多个港口起运的,可以统一填写成“CHINA” 注意:邮寄出国的货物,不能申请此类产地证! (非出不可的,企业可以自己出具“原产地声明”之后来我中心做国际 商事证明书)
第四栏: 目的地国家/地区 注意:此栏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地区的名称! 第五栏: 签证机构专用栏
第六栏: N/M 或 NO MARK. 运输标志(唛头) 此栏应与发票上的唛头图案或文字标记或包装号码一致。 如果货物没有唛头,应填写 : 注意:不可简单的填写“按发票”(AS PER INVOICE)或者 “按提单”(AS PER B/L NO)! 此栏不能为空。
第七栏: 填写货物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等。 有时信用证会要求显示的制造商信息、合同号、信用证号、国外海关HS编码等内容可以加在此栏。 注意:此栏不能出现以下内容 货物价格、商品金额等; 部分零件、产品为他国制作字样; 歧视性条款; 与第8栏不一致的H.S编码; 不能出现该产品符合国外某行业标准等内容(因为贸促会出具的产地证书是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国外的行业标准无从判定)!
第八栏: 填写与报关单一致的4位数及以上偶数位的H.S编码 如果同一份产地证书包含多种商品的,应将相应的H.S编码全部填写上 此栏不能为空
第九栏: 第十栏: 出口货物的量值及相应的计量单位 发票号及日期。 该栏的发票号及日期必须与申请企业提交的商业发票上的发票号及日期一致,发票日期应该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 注意:提交的发票必须是商业发票,不能是形式发票或其它发票。 此栏不能为空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签字人必须是备案的手签员 出口方对以上内容确认后盖章签字,填写申请日期。 公司印章必须是在我会备案的专用章(最好是中英文对照章) 签字人必须是备案的手签员 第十二栏: 签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 并注明签证日期 再次提示: 产地证上第10栏,第11栏,第12栏中出现的日期,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10栏最早,11栏之后,12栏最后 (三个栏中的日期也可为同一天)
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1)非优惠原产地证 “ C/O ” (2)普惠制原产地证 “ Form A ” (3)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自贸区协定优惠证)“FTA” (4)专用原产地证
自贸区协定优惠证书 FTA
可签发的国家和地区 FTA 秘鲁 哥斯达黎加 新西兰 瑞士 冰岛 新加坡 海峡两岸(台湾) 亚太地区(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ECO) ECO 格式
贸促会还可以另外签发的2种证书
转口证书: 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由于不能取得中国的原产地证,而由中国特定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系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证明书。 (注:申请此证时,申请单位需提供该转口货物原产国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加工装配证书: 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按照我国原产地规则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
有“CA”证书: 提 示: 无“CA”证书: 必须来我中心领取。 提 示: (1)文字:产地证通常是英文填写,尽量避免用其它文字,决不能出现2种以上文字混用。 (2)后发证:非优惠证(C/O)货物出运后三个月内。 (3)遗失补发证:(C/O)必须在之前签发日期的半年内申请补发且重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的申请和签发日期! (4)领取产地证:凭相应的发票和箱单领取。 有“CA”证书: 可以自助打印 可以邮寄(通过传真:65125403, 通过网络:加企业QQ群:156994358,发送箱单和发票)。 无“CA”证书: 必须来我中心领取。 (手签员本人来盖章,签字)
企业核查 贸促会对新申请注册单位(生产型企业)申报的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包括注册资料的合法性、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制成品的各种包装、标示等。 年审中出现问题的企业。 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新增较敏感产品的企业。 核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授权的负责人要在现场,并在核查的纪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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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规定(试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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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在2016年 生意兴隆! 财源茂盛! 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