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顧 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歷史資料
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 「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協定,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
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台北電: 「蔣介石如果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2
1949年6月9日 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 建議書 ,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 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 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 要求聯合國託管。 3
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 防線發生缺口,亟 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 1949年6月18日, 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 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 防線發生缺口,亟 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 (《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 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 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 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復電,請該 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 談......。(《蔣 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4
1949年6月23日,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 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 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指明: 欲使台灣、澎湖群島免去被共產黨佔據, 並與中 國絕緣, 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 代以暫時 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 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臺 灣之權利。 5
1949年12月, 流亡東京的台灣人發表給聯軍 最高統帥的長達十七頁的請願書, 要求美軍 直接占領台灣, 以等待在國際監督之下,舉 行公民投票。 (p.435, Chapter XXII: Free Formosa, George Kerr《Formosa Betrayed》) 6
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 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 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 律賓流亡。 7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平條約」。 此條約是“美國對日本的解放令”,條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 家地位。美國是日本主要戰勝國,握有對日本處分權與支配 權。 條約第2B條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的一切。 條約第4B條, 日本人民與財產交由主要戰勝國處分與支配。 條約第23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 與泛太平洋地區之 “主要佔領權國” 。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8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 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 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 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 其作軍事佔領 ,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 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 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 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 年二月五日) 9
1979年1月, 美國與中國建交,廢止美國 與蔣氏政權的「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國 會通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 法」,強調「台灣」、「台灣人民」、 「台灣人的人權」之維護是美國的責任。 10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 「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 是美國的責任與義務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 「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 是美國的責任與義務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保護臺灣大聯盟 政治研究小組 何瑞元、林志昇編輯 蝶衣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