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优惠政策简介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 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 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公告)
优惠政策: 一、简易计税 二、扣减增值税 三、免征增值税 四、即征即退 五、差额扣除
一、简易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 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 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 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 授权及再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 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 产。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 项目。 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 车辆通行费。
1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 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17、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扣减增值税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政策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 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创业人员: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 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 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 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政策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 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 入,不属于免征范围。)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 属于免征范围。上述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 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 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 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 的转贴现业务。 (二十四)同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 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 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 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 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 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 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 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 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2016年5 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 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享受。
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的比例。
五、差额征税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 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资金项目。
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 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 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 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 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 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 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 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14、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 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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