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汽车保险赔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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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汽车保险赔款计算

赔款理算 1.赔款计算 2.缮制赔款计算书 3.核定赔款

1.赔款计算  赔款计算 是理算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经审核无误的有 关费用单证,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  赔款计算 是理算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经审核无误的有 关费用单证,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 加险及施救费用等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 即:根据公式,分险种计算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Ⅱ 施救费用赔款计算 Ⅲ 三责险赔款计算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 当车辆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计算赔款。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 当车辆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计算赔款。 a)保险金额 〉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b)保险金额≤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注:此处残值与上面公式的残值不同,此处残值应为: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 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 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或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国经贸经[1997]456号)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国经贸经[1997]456号)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汽车保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舍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此次调整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对于"通知"中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转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1997年"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1998年"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②部分损失 当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时,按照部分损失计算赔款。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②部分损失 当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时,按照部分损失计算赔款。 a)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b)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 事故责任比例 一般分为: 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责任比例100%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 事故责任比例 一般分为: 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责任比例100%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责任比例90%、80% 、70% 、60% 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责任比例50% 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责任比例40%、30% 、20% 、10% 单方肇事事故 责任比例100%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一般包括:  免赔率 ▼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免赔率 ▼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加扣的免赔率 Ⅰ 车损险赔款计算  免赔率 一般包括: ▼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免赔率 ▼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加扣的免赔率 ▼非约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肇事后需要加扣的免赔率 一般公司 人保 (家庭自用、非营业) 全部责任 20% 15% 主要责任 10% 同等责任 8% 次要责任 5% 单方肇事

Ⅱ 施救费用赔款计算 a)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Ⅱ 施救费用赔款计算 a)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b)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c)当计算的施救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确定最高施救费用。

Ⅲ 三责险赔款计算 ①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 Ⅲ 三责险赔款计算 ①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③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如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应扣除。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①全车盗抢险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①全车盗抢险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②车上责任险 a)车上人员伤亡费用或货物损失费用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没有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实际损失×所负责任比例×(1-免赔率) b)车上人员伤亡费用或货物损失费用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赔偿限额×(l-免赔率)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③无过失责任险 a)损失金额未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实际损失×(1-20%) b)损失金额超过赔偿限额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③无过失责任险 a)损失金额未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实际损失×(1-20%) b)损失金额超过赔偿限额 赔款=赔偿限额×(1-20%) ④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赔款=实际损失×(l-20%)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⑤玻璃单独破碎险 赔款=实际损失 ⑥车辆停驶责任险 a)未超过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约定日赔偿金额×约定修理天数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⑤玻璃单独破碎险 赔款=实际损失 ⑥车辆停驶责任险 a)未超过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约定日赔偿金额×约定修理天数 b)超过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约定日赔偿金额×约定最高赔偿天数 ⑦自燃损失险 a)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b)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损失-残值)×(1-20%)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⑧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a)损失金额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未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损失金额×所负责任比例×(l-免赔率) Ⅳ 附加险赔款计算 ⑧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a)损失金额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未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损失金额×所负责任比例×(l-免赔率) b)损失金额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⑨不计免赔特约险 赔款=车损险免赔金额+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金额

Ⅴ 赔款计算例题——车损(全损) 一车辆,投保车损险,发生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123000元,保险金额为123000元,实际价值108240元,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免赔率,同时由于非约定驾驶员驾车肇事,应增加5%免赔率,车辆全部损失,残值430元,则: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 解: 保险金额 〉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108240元-430元)×100%×[1-(15%+5%)] = 86248元

2.缮制赔款计算书 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  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 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  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  赔款计算应用计算机出单,应做到项目齐全、计算准确。  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和日期,然后送交核赔人员。  

3.核定赔款 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单证 ①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证明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等。 ②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有关单证。 ③审核相关签章是否齐全。 2)核定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与索赔人是否相符。 ②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与保险单证是否相符。 ③出险原因是否为保险责任。 ④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⑤赔偿责任是否与保险险别相符。 ⑥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合理。

3.核定赔款 3)核定车辆损失及赔款 ①车辆损失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 ②更换件是否进行询报价,定损项目与报价项目是否一致。 ③拟赔款金额是否与报价金额相符。 4)核定人身伤亡损失与赔款 ①伤亡人员数、伤残程度是否与调查情况和证明相符。 ②人员伤亡费用是否合理。 ③被抚养人口、年龄是否属实,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 5)核定其他财产损失 应根据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货物、财产发票、有关单证,核实所确定的财产损失和损失物资残值等是否合理。

3.核定赔款 6)核定施救费用 审核涉及施救费用的有关单证和赔付金额。 7)审核赔付计算 审核赔付计算是否准确,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残值是否扣除等。 8)核赔权限 属于本公司核赔权限的,审核完成后,核赔人员签字并报领导审批。 属于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经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 在完成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转入赔付结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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