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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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自然法典》 1、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 2、1842年-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其他部门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规制关系 二、宏观调控关系 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五、涉外经济关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产生的几种不同观点 1、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论 2、经济法产生阶段论 3、近代部门经济法论 4、古代经济法论

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 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2、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3、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4、经济法的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在于古代社会存在大量经济管理规范。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 二、资本主义 三、社会主义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三、对否定性观点评析(见教材)

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二、经济法与商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

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一、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争论 二、公法、私法的区分标准 三、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一)公私兼融说 (二)第三法域说 (三)公法说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指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二、经济法理念的意义(略) 三、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略) (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 二、经济法理念的意义(略) 三、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略)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经济法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 (一)确认标准 其一,必须是法的原则 其二,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 其三,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认的方法 1、法的原则的确认方法 部门法原则——法的原则——实践检验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状况 1、维护社会经济整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 2、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3、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统一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二)教材观点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法定原则

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一)基本结构 1、市场监管法: 2、宏观调控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 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 (二)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 制定法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 7、地方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 习惯不同于习惯法 当代中国,习惯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三)判例法 判例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判例法不同于判例 现代中国,除香港特区外,没有判例法。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作的解释。 狭义法律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广义法律解释,除了狭义解释外,还包括非法定解释、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经济法的渊源。 在中国,法定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 狭义的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法规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念与特征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定义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依经济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其一、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其二、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 其三、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有两种典型的区分模式,即二元的“政府——市场”和三元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二元框架:“政府——市场” (二)三元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组织法。 3、法律。 4、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取得。 4、经法律、法规认可取得。 5、经章程、合同认可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规定 经济管理主体,就是“二元框架”和“三元框架”中的政府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1、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其一,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首先由行政能够组织法规定,经济法只起补充作用。 其二,经济职权。 其三,经济管理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一般有行政组织法规定,但有时也需要经济法作出特别规定.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1、界定 (1)管理领域不同 (2)管理目标不同 (3)干预方式不同

2、存在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并重——合一”模式 (3)“并重——分开”模式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其一、机关分开 其二、规则分开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经济管理主体是一个系统,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中轴,地方政府间关系是延伸。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改革 (三)地方政府的地位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属性 一般市场主体和特殊市场主体 1、特殊市场主体 (1)地域限制 (2)经济领域限制

(3)主体职能限制 (4)所有制限制 (5)资本来源国限制 (6)法律制裁限制 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配置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配置

2、存在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并重——合一”模式 (3)“并重——分开”模式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原则 (三)多重标准并存原则

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界定 (二)投资者的资格 1、投资领域 2、投资数量 3、出资形式 4、投资方式 5、其他方面

(三)投资者的分类 1、法人投者和个人投资者 2、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3、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五、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活动的市场主体。 经营者资格: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 3、财产能力 4、技术能力

六、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公民成为劳动者的条件:1、年龄条件 2、健康条件 3、智力条件 七、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作非政府组织。

特征: 1、中介性 2、公共性 3、民间性 4、专业性

主要职能: 1、辅助职能 2、干预与制约职能 3、协调职能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的关系 1、独立于政府 2、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3、受政府监督 4、辅助政府干预 5、制约政府干预

(二)与市场主体间的关系 1、民商关系 2、市场化监管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间的关系 例子:消费者协会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团体性主体 (二)单元性主体 1、社会评价主体 2、经济调节主体 3、市场中介交易主体

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中介组织法概述 一、市场中介组织于市场中介组织法的概念 (一)中介的含义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 (三)市场中介组织的特征 第一节 市场中介组织法概述 一、市场中介组织于市场中介组织法的概念 (一)中介的含义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 (三)市场中介组织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充当政府和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间的桥梁 3、从事经济协调和服务 4、社会自治组织

(三)市场中介组织法的概念 市场中介组织法是指调整市场中介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型 1、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 2、行业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行业性市场中介组织 3、评价性市场中介组织和非评价性市场中介组织 4、专业服务性市场中介组织和佣金服务性市场中介组织

三、市场中介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 (一)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 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归为五个特征: 1、正式性 2、民间性 3、非营利性 4、自治性 5、志愿性(从事志愿性服务)

(二)市场中介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部分市场中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 区别: 1、功能属性不同。 2、构成不同。

四、我国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状况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立法

特征: 1、类型主要四种. 2、非赢利性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适用社会团体 3、赢利性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适用有关企业、公司审批、登记方面的法律。 4、有关市场中介组织活动规则、监督管理适用本行业的专门法律。 四、国外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立法(自修)

第二节 行业中介组织法 一、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 第二节 行业中介组织法 一、行业中介组织的概念 行业中介组织是指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的维护同一行业或者同一特性人群权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1、狭义的行业协会 2、商会 3、专业协会 4、消费者协会

二、行业组织的特征 1、行业中介性 2、行业代表性 3、行业自治性 4、非营利性

三、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一) 行业组织的设立 成立条件 行业协会的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步骤 (二)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行业中介组织的组织结构 1、混合制2、单一制

四、行业中介组织的义务 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一、概念、特征、种类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简称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二)特征 1、专业法定性 2、社会评价性 3、企业经营性

(三)种类 1、合格评定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与保险评估机构 3、专业委托代理机构 4、公正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三、许可制度 四、法律责任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一、市场与市场监管 二、市场监管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一)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二)传统的SCP理论 1、市场结构 2、市场行为 3、市场绩效

三、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1、定义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经济管理机关或被授权、被委托组织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调整对象 市场监管关系是指经济管理机关或被授权、被委托组织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1、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2、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3、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 (1)与宏观调控法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地位 1、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2、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3、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 (1)与宏观调控法 (2)与合同法

二、体系 (一) 按照“行为—社会关系—法律部门”模式划分法律部门 (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一、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一)促进公平 (二)效率 (三)秩序

二、市场监管法的宗旨 1、宗旨的界定 2、宗旨的表述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

三、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一)界定 (二)内容 1、法定 2、公平 3、绩效 4、适度

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一、市场监管法的主体 (一)概述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就是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法所规定的特定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动者。 (二)监管主体 (三)监管对象

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市场监管权 2、市场经营权 (二)义务 1、依法监管 2、依法经营

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归则基础 二、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三、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四、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与市场 (一)竞争的界定 1、竞争的法律界定 2、竞争的理论界定

(二)竞争和市场的关系 竞争可以遏制过度的市场集中,特别是垄断的形成,即,竞争可以优化市场结构,而良好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三)竞争的功能 1、优化资源配置 2、推动技术革新 3、促进消费者福利

二、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以经济领域中的竞争监管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合法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竞争法的历史 (一)现代竞争法以前维护竞争的法律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 (三)现代竞争法的发展时期

四、立法模式 (一)分立式 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 (二)合并式 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合并立法。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存(综合式) 美国、英国采取这种立法例。

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独占。 2.合并。 3.兼并。 4.合谋协议。 5.独家交易。 6.股份保有。 7.董事兼任。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包括: 1.特定的经济部门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

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一)外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二)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并存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的并存

三、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相关立法思路 (一)禁止公用企业及其他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禁止滥用经济优势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三)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禁止串通投标行为。 (五)反垄断的除外情况。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l.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其它标志的行为。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屑部门介入竞争,干扰正常助交易,限制竞争,这是指政府及其所屑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

(四)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的形式是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3.回如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特性是: 第一,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上述两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缺少上述其中任一种特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不能称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的优势,所以常成为不正当竞争者侵犯的客体。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历寥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特点: 1.不当降价。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3.限制竞争的实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朗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陷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2.违背公平原则,即该行为搭售的商品和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显失公平的。 3.该行为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实际无奖等等。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 3.巨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为不正当竞争。

(十)诋毁商誉行为 1.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识毁的故意。 2.抵毁商脊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瞥。 3.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十一)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

主要形式有; 第一,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的程序规定,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各投标人标书,与某一投标人私下联系,泄露其他竞争者底价条件,促成其中标。 第二,招标人对勾结者用各种方法以优厚待遇,在同等条件招标竞争者中以各种隐蔽手段促成串通者中标。 第三,设标人与招标人勾结,表面上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中标后再给招标人额外补偿。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调整范围,并未规定消费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 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 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良好地运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最基本原则。 (二)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经营者作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即以最小的投入,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为其创造最大的利润。 (三)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专有责任。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最早出现在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即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加上了求偿权。 肯尼迪的“四权论”提出以后,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且提出了消费者的8项权利,包括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教育权、环境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九种权利,具体如下: (一)安全权。 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又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悉商品的基本情况的权利。尤其是可能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一些因素的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体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享有的请求造成损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履行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质量保证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 消费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求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广义上讲可以认为天然或者经过人类附加劳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但产品质量法一般规定的产品只包括物质产品,并且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也不一样。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的规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该法成为我国产品质量方面的基本法律。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组织机构与职权划分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认证原则 2、认证机构 3、认证种类。 4、认证的管理部门 5、认证的程序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3、标准的分类 4、标准制定的程序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特定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查的制度,是促使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生产者合法使用标识的义务 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禁止生产者实施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有缺陷。即产品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产品缺陷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商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二)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 只有发生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时,才有可能追究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后果,即使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任何产品责任。

(三)产品缺陷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仅仅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而无法证明发生的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有因果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任何产品责任,即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无法追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适用除外 产品责任的适用除外是指尽管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但在特定的情形下,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七)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章 广 告 法 一、广告 (一)中国广告的由来与发展 1、产生及初步发展 2、停滞: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 3、复兴:改革开放后

(二)广告的定义 1、国外学者对广告的定义 2、我国学者对广告的定义 3、总结 公民、法人非依职权,而通过一定的宣传方式,自愿向社会公众传递某种特定信息,旨在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行为。

(三)广告的特征 1、一种宣传方式; 2、是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方式。 3、与国家职权无直接关系。

(四)广告的构成要件 对于广告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认识。 1、主体要素:广告主 2、内容:广告信息 3、载体:广告媒介 4、成本:广告费用

(五)广告的分类 1、按广告的地域传播范围,可以将广告分为地区性广告、全国性广告和国际性广告; 2、按广告的传播媒介,可以将广告分为大众传媒广告、户外广告和直邮广告; 3、按广告的传播对象,可以将广告分为妇女广告、儿童广告、老年人广告、消费者广告和产业广告;

4、按广告的目的,可以将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等等。 5、根据受益范围,可分为私益广告与公益广告。 (六)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广告立法 (一)概念 广告法是调整商业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告法调整的广告社会关系包括两类: 1.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行为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广告管理机关因进行广告的监督检查而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行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广告法的范围 广告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广告法则仅指名称叫《广告法》的法律规范,即1994年10月27日公布,自1995年2月l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义的广告法不仅包括名称叫《广告法》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规范。

(四)广告法于其它法的关系 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中国境内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航行、停泊于境外的我国的船舶、航空器、航天器和驻外使领馆 2、客体:商业广告关系 3、主体

第二节 广告准则 一、广告的基本准则 广告的基本准则是指反映广告本质及内容的指导原则。 (一)广告必须真实 1、不含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1)对功能、功效、内在价值 (2)对产品的价格、用料、品牌、质量不得夸大 (3)承诺不得虚假、不得引人误解

(1)表达含糊不清 (2)标示不全 (二)广告必须合法 1、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广告行为必须合法 (三)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1、形式 2、内容 3、发布方式

(四)公平原则 1、自愿 2、等价有偿 3、公平竞争 (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应当积极、健康,不违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公共利益

二、广告的具体准则 (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 1、广告部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广告法第7条).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其他情形。 2、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权益 3、广告内容应当清楚明白 4、对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规定

5、对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规定 6、对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 《广告法》第十二条原文: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 1、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应有广告标记。 2、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 特殊广告是指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广告。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的等商品的广告有特殊规定。 (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不得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障;不说明治愈率。 2、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或安全性作比较。

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 4、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部门或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二)农药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三)烟草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这些传播手段信息传播快,影响广。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这些场合,人员多,信息传播快,影响广。 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四) 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1、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节广告活动 广告活动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行为的总称 一、广告主体 广告主体,即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一)广告主资格

除特殊商品外,经营者 又通过广告宣传其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 1、经营条件 2、注册登记

二、广告活动 (一)广告合同 1、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广告法》等 2、合同种类 (1)按照主体:三类主体间组合 (2)按照内容 :设计、制作、发布

(二)广告代理 广告代理指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活动。 双方代理 (三)户外广告 1、类型 不可移动:建筑、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可移动(交通工具): 2、设置管理

三、广告活动的内容 (一)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不得经营、发布违禁商品的广告 (三)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 1、须当事人书面同意

2、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广告及相关活动应真实、合法、有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六)广告收费必须合理、公开

第四节 广告监管 一、广告监管概述 (一)广告监管的含义 (二)广告监管的范围 (三)广告监管的机关 (四)广告监管的模式 二、广告审查制度 (一)广告审查员制度 (二)有关部门的广告审查监管制度

三、广告监测制度 (一)广告监测制度的意义 (二)广告监测制度的内容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城市房地产 (一)城市房地产的含义和特征 房地产是指房产与地产的合称。 (二)城市房地产业意义上的城市房地产 (三)我国城市房地产的含义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概念、目的及手段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体制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种类 1、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的种类

(二)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统一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的特点 1.综合性强、涉及面广 2.工程量大,综合成本高 3.房地产开发项目种类繁多 4.房地产开发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协作 三、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垄断性 2.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广泛性 3.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产权代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1.协议出让 2.招标出让 3.拍卖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土地使用权归于结束或停止。

(五)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地产转让方式和条件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以及其他转让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的条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的条件.

三、房地产禁止转让的几种情况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 四、房地产转让的内容 五、商品房预售 1、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是指受让人在建房阶段即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售予他人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 3、预售登记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地产抵押和租赁的管理 (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内容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用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的概念和内容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 三、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五、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五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市场主体责任 (二)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银行业监管体制 (一)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监管 (二)专门银行监管机构监管 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原则 (二)独立监管原则 (三)审慎监管原则 (四)协调监管原则 (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 (二)中国银监会的监督职责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的概述 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的概述 市场准入监管是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者的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 审慎性监管的实质,就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经营收入与支出,财务盈亏与资产净值,进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以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

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概述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 (二)现场检查 (三)并表监管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违反审慎监管的制裁 (二)接管或重组 (三)撤销 (四)查询帐户、冻结违法资金

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责任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二、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 第一,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第二,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第三,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三、证券监管法 证券监管法是调整证券市场兼顾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漆器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证券监管体制 一、中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比较 (一)集中监管体制 (二)自律监管体制 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

(二)自律监管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是监管机关。 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

第三节 对证券发行的监管 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二)核准制 二、证券发行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公正原则

三、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 (一)证券发行的方式 按照发行对象,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 2、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 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一、证券上市监管 (一)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三)上市证券的暂停和终止

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 (一)一般限制与禁止 (二)特殊限制与禁止 三、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持续信息公开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监管 收购人通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可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也可以将目标公司的各种要素并入收购人,消灭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五节 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二、违法行为的责任类型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 一、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的概念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 一、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的概念 保险监管是由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监管法是调整保险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与理论基础 目标: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理论基础: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

三、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权:发展规划权、监管立法权、机构审批权、条款监管权、资金监管权、任职监管、市场监管权。 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类型 结构监管、行为监管、技校监管 内部监管、外部监管

第二节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一、结构监管 (一)保险机构的设立监管 (二)保险机构的变更监管 (三)保险机构的终止监管 二、行为监管 第二节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一、结构监管 (一)保险机构的设立监管 (二)保险机构的变更监管 (三)保险机构的终止监管 二、行为监管 (一)对经营活动的监管 1、经营业务监管 2、内部管理监管 3、资本变动监管 4、资金使用监管

(二)对市场活动的监管 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2、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 三、绩效监管 (一)经营绩效监管 (二)对保险公司的整顿 (三)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第三节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两类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再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是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二、对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监管 (一)对机构设立的监管 (二)对机构变更和终止的监管

三、保证金 保证金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尽心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两类保险经纪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四、人员资格监管 五、对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违反保险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监督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市场监管与期货法 一、期货市场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市场监管与期货法 一、期货市场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按标准期货合约条款,通过竞价方式买卖期货或期货选择权的活动的总称。 二、期货监管的原则 (一)期货市场统一监管原则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期贷交易必须在场内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 期货监管体制 一、期货市场监管的模式 二、期货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期货监管机构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期货市场中享有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 三、期货市场的自律 期货业协会与期货交易交易所扮演着自律的角色。

第三节 期货交易所监管的法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概述 (一)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和规则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二、期货交易所的准入与退出 (一)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 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与风险监管

第四节 期货经纪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与退出 (一)期贷经纪公司设立核准 (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 (三)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终止的核准 三、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与风险的监管

第五节 期货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 一、期货交易主体的准入 二、场内交易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三、期货合约的审定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和地点交收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或者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

四、风险管理 (一)保证金制 (二)每日结算制 (三)风险准备金制 (四) 涨跌停板制和持仓限额制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责任

第二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一、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指有关国家机构对一国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经济结构等宏观要素进行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的活动。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对象的宏观性 3、目的的宏观性 4、方式的宏观性 5、依据的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目标 1、总量均衡 总量均衡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2、结构优化 3、就业充分 4、国际收支平衡

(三)宏观调控手段 1、财政手段 2、税收手段 3、金融手段 4、计划手段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一)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1、财政调控关系 2、税收调控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计划调控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整体活动经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宏 (二)观调控法在法域归属上的地位 (三)宏观调控与相关法的关系 1、与市场监管法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行为——关系——法律规范 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财政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行为——财政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行为——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一)公平 (二)效率 (三)秩序 二、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就是宏观调控法要达到的目标。 初级宗旨(直接目的) 终极宗旨(根本目的)

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一)调控法定原则 (二)调控绩效原则 (三)调控公平原则 (四)调控适度原则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一)调控主体 (二)调控受体

二、宏观调控法的权利 (一)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 (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

三、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 (一)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 (二)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一、归责基础 二、责任形式 (一)财产性责任 (二)非财产性责任

三、责任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四、责任竞合

第二十二 计划法 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 (一)计划的概念 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 (二)计划的职能 1、预测引导 2、政策协调 3、宏观调控

(三)计划的分类 1、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 2、年度计划、中期计划、长期计划 3、中央计划、地方计划、企业计划 (四)计划与社会经济制度

二、计划法概述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计划法的内容 (一)计划的主要目标 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人口增长等。 (二)计划的原则 1、科学原则 2、民主原则

(三)计划指标体系 1、指令性指标 2、指导性指标 3、企业指标 (四)计划的内容 常规性内容、酌定性内容

四、计划主体 (一)制定主体(各级发改委) (二)审批主体(各级人大) (三)监督主体(各级人大)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组织)

五、制定程序 (一)计划编制 中央:全国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务院主持,发改委负责;其他各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计划编制。 地方:地方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地方政府主持,发改委负责;其他各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计划编制。

(二)计划审批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分别审议、批准全国和地方计划;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审议、批准全国和地方的行业和专项计划。 (三)计划执行和调整 1、执行 2、调整 (四)计划的检查与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 六、计划责任

第二十三章 产业法 第一节 产业法概述 一、产业的界定 (一)定义 产业是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 (二)性质 (三)分类 1、国际标准:大、中、小、细。 2、中国标准:农业、工业、第三产业。

二、产业政策 (一)概念 产业政策最出现于日本(1970),它是指政府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目标、措施的总称。 (二)产业政策的目标 1、产业的增长与发展 2、产业结构调整 3、产业组织协调

(三)产业政策的手段 1、刺激性手段 2、强制性手段 3、诱导性手段 4、法律性手段 (四)产业政策的分类 1、产业结构政策 2、产业组织政策 3、产业技术政策 4、产业布局政策

三、产业政策法概述 (一)定义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综合性2、协调性 3、表现形式的灵活性 4、规范的选择性 (三)我国产业法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一、产业结构法 产业结构法是调整因优化产业间的结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 (一)综合性产业结构法 1、对产业结构长期政策的规定 2、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和促进

3、对基础产业的保护和促进 4、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 5、对幼稚产业的推动和扶持规定 (二)单项产业结构法 1、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 2、需要限制的产业

二、产业组织法 产业组织法是指调整产业内部结构优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三、产业技术法 产业技术法是产业技术政策的法律化。 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产业布局法)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核心人物在于促进产业空间布局的合理化。

第二十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 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可分为四种: 1、解放前在革命根据地通过建立国营经济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2、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观念确认的国有资产。 3、国家投资于盈利性活动所获得的资产。 4、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的经费所形的国有资产。 5、国家接受各种性质馈赠形成的资产。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四)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 1、财产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2、以所有权的实施为核心 3、法律渊源有多种法律文件组成

三、国有资产管理立法 无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 主要是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四、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企业财产管理 1、国有企业财产的概念 2、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机构 3、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机构的职责 (二)规范化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

(三)涉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财政的历史分类 财政不但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历史范畴。 (二)财政的概念 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而对相关资财进行使用、分配、管理的活动的总称。

(三)财政产生的原因 财政产生的原因是存在提供公共物品的市场失灵。 (四)财政的特征 1、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 3、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

财政的引申特征: 1、强制性(取得方式) 2、非盈利性(取得和运用) 3、永续性(存续时间)

(五)财政的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 2、配置资源的职能 3、保障稳定职能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财产进行使用、分配、管理的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法域特定性。 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三、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存在? 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主要是指它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的关系 四、财政法的体系

其一,财政关系可被区分为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收支管理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相应地,财政法也可被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 其二,由于财政关系可区分为财政收入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相应地,财政法可分为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

第二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预算是指国家预算,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预先估算),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手段。 预算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预算法的地位 规范作为财政活动主要内容的收入和支出。 (三)预算管理体系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五级预算, 

二、预算管理职权划分 我国《预算法》进行了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分别对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权力机关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2、各级政府 (1)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变更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三、预算的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四、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管理程序一般是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 (一)预算的编制 1、编制原则 (1)复式预算原则 (2)不列赤字原则 (3)真实合法原则 (4)节约统筹原则 2、编制程序

(二)预算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五)决算 五、预算和决算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和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和特征 国债,又称作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其信用为基础所借的债务。 (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国债法是调整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债的分类 (一)按偿还期限划分可以将国债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二)按资金的来源划分国内债和国外债 (三)按发行国债的用途划分战争公债、赤字公债、建设公债 (四)按是可否流通可分为可流通国债、不可流通国债

三、国债的发行、偿还和管理 (一)国债发行 国债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和被认购的过程。 发行方法: 1、直接发行 2、间接发行 3、摊派发行:政府强制性地把债券分配给相应主体。

(二)国债使用 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 债权人对国债资金的使用: (三)国债的偿还 资金来源: 偿还方法 (四)国债的管理 1、规模管理 2、结构管理

第四节 财政支出法 一、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功能 1、政府采购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 。 2、政府采购有利于消除腐败 。 3、政府采购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 (三)政府采购的客体 货物、工程、服务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1、采购法定原则 2、保障共益原则 3、公平交易原则

(五)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又叫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的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2、进行招投标 3、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遵循《合同法》,应为书面形式。 (九)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二、转移支付法 (一)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 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

(二)转移支付法 1、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转移支付法的主体 3、政府转移支付的形式

第二十八章 税 法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叫租税、捐税、赋税,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强制性无偿地按照法律规定获取财政收入的活动。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公共目的性 3、政权依托性 4、单方强制性 5、无偿征收性 6、标准确定性

二、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和间接税 2、累进税和累退税 3、从量税和从价税 4、价内税和价外税 5、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6、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7、独立税和附加税

三、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调整在税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 1、财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征纳税而形成的关系。

2、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财税机关之间以及它们各自的上下级之间因税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二)税法的体系 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四、税法的要素 (一)实体法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实际上就是对什么商品、服务、交易或者特定行为征收税款。

3、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又称征税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质的具体化,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款与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款的尺度。 (二)程序要素 纳税环节、地点与期限 (三)减、免税 (四)法律责任

五、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是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 一、概述 税收征纳实体法包括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前两者最为重要。 二、商品税(流转税、商品与劳务税)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5、增值税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6、应纳税款的计算 7、增值税的减免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与税率 3、消费税的计算

(三)营业税 1、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2、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范围 4、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主体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3、纳税范围 4、税率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6、计算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数额

三、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 2、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4、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

1、征税对象 2、税率 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4、应纳税款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 一、概述 二、税收管理 1、税务登记2、帐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 三、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检查

第四节 重复征税和税收逃避的防止 一、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的种类: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二)防止重点 主要防止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税收协定针对法律性重复征税 (三)法律性重复征税的防止方法 1、单边式 双边式或多边式 2、免税法 抵免法

二、税收逃避 (一)逃税 避税 (二)逃税、避税 的方法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责任 1、管理责任 2、税款征收责任 偷税 欠税 抗税 骗税 二、扣缴义务人责任 三、税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章 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由调整不同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政府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主要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3、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三、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一)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

(二)货币政策目标 1、西方国家总结出的主要货币政策目标: 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家收支。 2、中国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 1995年《人民银行法》:“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三)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 (四)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金融监管职能 1、独立的监督管理权 (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2)管理外汇,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2、检查监督权

(3)检查监督建议权 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建议银监会进行监督检查。 (4)处罚权 (5)金融监督共享权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制定结算规则、掌握监管信息方面应互相协调和配合。

四、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 1、存款准备金 2、再贴现 3、公开市场业务 4、向商业银行贷款 5、提供清算服务

五、发行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二)人民币发行原则 1、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 3、计划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发行程序 1、发行前的准备 2、发行

(三)人民币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三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 一、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1、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 3、储蓄存款 4、贷款 5、投资 6、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银行机关机构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自律的措施。

2、风险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树立风险意识 (2)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4)为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关系 (5)妥善解决银行与企业间的不良债权债务

二、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法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按照国务院1993年 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政府参与设立。 2、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 3、业务领域比较确定。 4、 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概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 (三)设立原因

第四节 信托法 一、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特征 (三)类型 (四)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2001《信托法》;200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4《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 受托人 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五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制度 (一)外汇的概念 1.外汇的概念。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2、外汇的种类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

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

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管理。 金融机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四)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

(六)套汇、逃汇 1、逃汇及其处罚 逃汇系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  

2、非法套汇及其处罚 所谓非法套汇,系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二、外债管理 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第十五章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主要表现为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考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法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价格法的作用 价格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三)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行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明确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二)规定了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及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五、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章 会计与审计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的概念 第三十一章 会计与审计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作为统一尺度,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 二、会计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原则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会计核算的概念、内容和程序 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 四、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五、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的概念、特征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审计监督的概念 审计监督制度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制度。 四、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 2、审计监督的对象 3、审计程序 五、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基本介绍 1、内部审计 2、社会审计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会计、审计人员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三、对外贸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四、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1、统一对外贸易原则 2、保障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一、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是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方主体: 外贸管理机关、外贸经营者 外方主体

三、我国的外贸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一)国务院外贸管理部门 (二)省级外贸管理部门 四、外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贸经营者的地位 (二)外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以及承担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等实行的制度。

三、我国的进出口配额制度 (一)配额的概念和种类 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 (二)我国的进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原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4、国内法规原则5、市场准入原则 6、国民待遇原则7、逐步自由化原则

三、《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一)基本原则 1、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2、市场准入 3、国民待遇 (二)限制或禁止的服务贸易

第五节 对外贸易秩序 一、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宏观利益 (二)合理调节进出口 (三)适应国际贸易发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活动准则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六节 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 一、对外贸易调查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外贸易救济      (一)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二)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四) 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节 对外贸易促进 一、促进对外贸易的意义 1、获取外汇 2、参加国际竞争 3、促进技术进步 4、调整产业结构 5、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二、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

第八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一、以形式形式的不同分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二、以承担者的不同分类: (一)经营者责任 (二)管理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