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李建中 學生姓名:李家政 學 號:953205004 2006/12/28 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 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比較研究 指導教授:李建中 學生姓名:李家政 學 號:953205004 2006/12/28
報告大綱 一、動機與目的 二、競爭法介紹 三、公平交易法介紹 四、競爭法關於圍標、綁標行為之規定 五、競爭法實務案例 六、政府採購法實務案例 七、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 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差異 八、結論
一、動機與目的 1.政府採購金額龐大,利益誘引 2.採購人員操守問題,讓人質疑 黑幫綁標 「廢五金」圍標獲利上億 黑幫綁標 「廢五金」圍標獲利上億 10億貪瀆!台鐵幫工程司圖利廠商
扭曲市場競爭機制 社會秩序不安
一、動機與目的 採購行為之辦理 未建置前 建置後 政府採購法 扭曲競爭秩序之情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稽查條例 審計法 審計法實施細則 各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行政規則 政府採購法 未建置前 建置後 政府採購法 扭曲競爭秩序之情形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達成之協議 公平交易法
一、動機與目的 1. 將對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圍標、綁標行為案件之管制態度及處份案例相比較。 2. 進而探討於現行制度下用何則法對主關機關監督效果較佳。
二、競爭法介紹 競爭法 係指「有效競爭」,亦即事業須以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能之方法,使其商品或服務之成本降低而提昇品質,方能較其競爭者提供更有利之交易條件,爭取交易相對與之成立交易的意願。 目的 釐清市場競爭秩序,規範企業間因競爭行為所發生之衝突,使市場內之事業能進行合理之商業競爭。
三、公平交易法介紹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 目的 民國75年函送草案 民國79年11月完成一讀 民國80年1月完成二讀及三讀 民國 開始實施 81年2月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 目的 維護交易秩序 保護消費者利益 確保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對事業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之規範 對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四、競爭法關於圍標、綁標行為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對於圍標、綁標行為,係過第七條、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第十九條各款及第二十四條加以規範。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1)具競爭關係之複數事業 (2)合意約束事業活動 (3)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四、競爭法關於圍標、綁標行為之規定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該條之適用乃以「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完前提要件
四、競爭法關於圍標、綁標行為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構成要件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構成要件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五、競爭法實務案例-圍標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會議 公平交易法 第七條 第十四條 協商最低標廠商 協議共同以較高價投標 聯合行為 協議共同以較高價投標 協議均不參加投標,迫使抬高底價
五、競爭法實務案例-圍標 案例名稱 案件簡述 處分條例 處分案 台南縣永康垃圾資 源回收整地工程- 腐植土移除工程案 (88/4/26) 福謙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 友廢棄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祺鼎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家 事業參與招標,「福謙」勾結 「日友」出面找「祺鼎」搓圓仔 湯,最後「祺鼎」退出競標, 「福謙」得標。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 行為之禁制規定 (九一)公處字 O五五號 台東縣新港國中 「表演空間改善工 程」招標案 (84/12/2) 煌代有限公司除借牌參標外,投 標金額高於東威振亞有限公司與 佳明通信視聽有限公司,學校主 任暫停開標,從中協調,「煌 代」支付另兩家各25萬勸退。 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 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九十)公處字 OO六號 台南縣大內鄉公所 垃圾掩埋場第一期 工期招標案 (84/2/21) 大內鄉長為該工程順利,由為具 甲級營造廠資格廠商承作,該廠 商負責人向多個營造廠借牌,標 得該工程,並低於底價得標。 1.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九條第四款規定。 2. 第二十四條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 平行為。 (八九)公處字 一四九號
五、競爭法實務案例-綁標 案例名稱 案件簡述 處分條例 處分案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吊臂工程車案 吊臂工程車投標資格限制不當,投標資格 中規定,投標者需出具車輛代理商之售後 服務證明書及吊臂原製造廠證明書,證明 授權銷售其產品並有能力做售後服務;此 易產生流弊,造成車輛商壟斷市場。 公平交易法 第十九條 第二款 (八九)公處字 第○二六號 台東縣議會廳舍水 電工程案 原標單上僅載明三家廠牌,被揭發有綁標 之嫌,遂改在圖說上增加另三家共計六家 代理,檢舉人採用產品送審,被處分人以 為台製品, 該工程須使用歐美製品為由 多次駁退。惟被處分人不同意驗收,明顯 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 第二十四條 規定 (八七)公處字 第一三七號 台北市捷運工程土 城線CD267A 標土 方工程招標案 投標廠商資格為參標之甲級營造廠之借土 來源須具備符合「新竹以北地區政府所核 發之土石採取證明文件」等參標資格規 定,其後復有「詳細位置圖、水土保持計 劃書」等規定被處分人土源規定涉及不當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八八)公處字 第一一六號
× × 六、政府採購法實務案例-圍標 廠商與廠商間之圍標,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所欲規範的類型。 廠商對於採購人員之圍標,則有強制洩秘及強制決定之類型,分別依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處罰之。 × × 好! 我們一起圍標! 給你們 幫我圍標 好! 好!我會限制資格。 乙廠商 採購人員 甲廠商 丙廠商 廠商
六、政府採購法實務案例-圍標 案例名稱 案件簡述 處分條例 處分案 高雄縣政府執行違 建拆除僱用怪手、 吊車及卡車租賃」 投標案 (91/4/10) 因景春公司無投標資格,有意承攬該案, 為了順利得標承攬該案,協同友人等五 人,基於犯意之聯絡,謀議以佳佶土木、 帝富公司、育山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投 標,共同著手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 之規定處罰 高雄地院九十 二年度簡字第 五二六九號 新竹市警察局辦理 勤務指揮中心多媒 體視聽器材招標案 (90/5/31) 音響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設計及提供招標 底價竟基於意圖使大統音響不為投標,而 施脅迫之意。翌日以大統音響名義參與上 開新竹市警察局之投標,楊長翰因此未能 遂行其上開使大統音響不為投標之行為 第八十七條第 一項、第五項 新竹地院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 六一號 彰化縣福興鄉外埔 村路面破損改善等 十件工程及彰三十 五線路面改善等十 件工程標案 (90/12/31) 韓寶樹有意競標該工程案以得標,因耽慮 會以低價競標,竟夥同友人共同基於犯意 聯絡,意圖獲取以不當手段得標之利益, 以新台幣二萬元之代價向廠商買三封標 單,使其不為投標。 第四項 彰化地院九十 八一五號
六、政府採購法實務案例-綁標 案例名稱 案件簡述 處分條例 處分案 九二一震災災後公 共設施計畫工程」 之委託設計招標 (89/2/16) 嘉義縣大埔鄉鄉長,竟為圖利渠舊識碁昌 公司負責人事先指定由碁昌公司承包設 計,採限制性招標只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為了掩飾上 開犯行,乃刻意指示承辦人在相關簽文中 簽擬「請鈞長覓四家顧問公司辦理招標 」,藉以製造該工程發包程序較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更嚴謹之假象 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八條 之規定 嘉義地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 六三五號 士林壩至天狗嘴段 漂流木打撈集運 工程(91/3/20) 李鴻全乃借用無參與投標意願合誠土木包 工業、益發土木包工業牌照,由李鴻全經 事先填好價款且蓋妥印章、發票章之合誠 土木包工業、益發土木包工業估價單, 偕許裕源至雙崎工作站辦公室參加比價, 以虛偽比價方式取得該運送工程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 第五項 苗栗地院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 二三二號 犁分、鹿寮里排水 溝路面工程(89/3/14) 臺中縣沙鹿鎮鎮長,其利用掌握發包底價 之核定權,,認有利可圖,為順利承包, 向其他廠商借牌陪標或得標,完工後再支 付廠商百分之五營業稅之借牌費百分之十 第四項 台中地院九十 年度訴字第二 六五一號
七、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 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差異 差異處 公平交易法 政府採購法 規範 基礎 之差 異 立法目的 確保競爭機制的完整及資源有效分 配,同時釐清市場競爭秩序,規範 企業之間因為競爭行為所生之衝突 及避免無效率的競爭。 著眼點通常涉及「安全性」、「效 率性」及「公開、公正性」, 期 待透過公開且具競爭性的程序,達 到採購預算的最有效運用。 適用範圍 包含了私人事業及國家之私法行 為,但排除國民中小學採購行為的 適用。另外,租、售國有非公用不 動產行為,本質上與私法上之租 賃、買賣行為並無差異,應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係指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至於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因國有財產法 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 故不列入該法適用範圍。 介入標準 限制競爭之行為,以事業具有一定 市場地位為前提;在不公平競爭方 面,則考量事業行為是否具有商業 倫理上之可非難性。 以「公告金額」的機制來作為一個 門檻,於採購金額高於「公告金 額」時,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中公 開招標之程序。 實體 處罰主體 須檢視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妨礙競 爭之惡意、及是否造成競爭機能的 喪失。 針對行為人不法行為的本身,無論 該行為是否已達破壞競爭秩序之程 度,均為其處罰之對象。
七、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 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差異 實體 規範 之差 異 客觀要件 設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 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有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及「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等要件,無不彰顯 出處處以市場競爭秩序為重的立 法精神。且公平交易法對於違法 行為之類型並未設有「結果」的 要件,亦無未遂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在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 項、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均有結果 要件之規定,並於各條項中尚規定有未 遂處罰之明文。此外,政府採購法之規 範著重於個案正義,針對特定標案開標 結果正確性的確保,並不考量整體市場 秩序的維護,因此客觀要件上未如公平 交易法般強調市場競爭功能的妨礙。 主觀要件 並未另外要求行為人在為反競爭 行為時應具備特殊的「意圖」要 素,僅需依循一般的主觀要件原 則,即得認為構成規範的違反。 政府採購法除了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外, 對於其他圍標、綁標相關規範均要求 「意圖」要件。 法律 效果 行政措施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設有行政 糾正或罰金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有針對 特定不法廠商停止開標的規定,第五十 條第二項在全體投標廠商均涉及圍標行 為時,甚至有廢標的規定。且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廠商圍標,尚有所 謂「公告不良廠商」之制度。
七、競爭法與政府採購法 對於圍標、綁標行為規範之差異 民事責任 在損害認定的方式及賠償的數 目上有較寬裕之規定 賦予廠商可以請求異議申訴及備標的費 用,對於廠商之救濟較為完整。 刑事責任 公平法採行「先行政後司法」 原則,且自由刑之刑度較低, 但罰金數額較大。 直接予以刑事制裁,自由行刑度較高, 但罰金數額低。 權限與程序處理之 差異 依公平法之授權,公平會有調 查權及處分權。 公共工程委員會並未如公平交易委員會 般,於法規中授與調查權及處分權,因 此只能經由內部研議後,決定是否移送 檢調偵辦或向其他主管機關舉發不法。
八、結論 政府機關所為之私經濟行為既認為其係立於私人之地位,自應與私人事業同受競爭法的拘束,在具備一定市場力量的前提下,亦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的行為。 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的關係,並非處於排斥而不相容的狀態,在規範的內容、行政調查與處罰權限、措施之時效性等均有不同而具有互補的關係,若能將工程會及時有效的停權制度配合上公平會的行政調查及處分權,應可達到更有效率的管制效果。
八、結論 由公平會透過及時調查及有效處分導正市場競爭秩序,工程會則於個案中藉由停止開標、廢標及公告不良廠商的方式防止廠商投機,競爭法與採購法主管機關各盡其責。 相輔相成
參考文獻 書籍期刊 論文 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則彙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陳君維,政府採購與公平交易法相關性之研究,公平交易季刊第四卷第二期。 張向昕 ,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與工程招標-從公平會實務見解談政府之採購行為,公平交易季刊第七卷第三期。 論文 林鑑棋,黑金政治影響公共工程之研究,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薛嘉珩,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碧惠,政府採購之法律規範-以公平交易法和政府採購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網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www.pcc.gov.tw/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 http://www.judicial.gov.tw/ TVBS-N http://www.tvbs.com.tw/index/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