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板橋地方法院 觀護人 鄭嘉芝 少年調查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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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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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板橋地方法院 觀護人 鄭嘉芝 少年調查保護官 【觀護制度在霸凌事件中之處遇模式 】 報告人:板橋地方法院 觀護人 鄭嘉芝 少年調查保護官

~學校行政體系與觀護制度之合作關係 ~ 校園霸凌有如破窗效應:縱容小惡, 釀成大惡,零容忍才能杜絕後患。

~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植根於家庭,萌芽於學校,惡化於社會

老師:觀護制度的前方將士 觀護人:學務輔導體系的後方部隊 關係:互相支援,彼此鼓勵 心態:高度挫折容忍力,失敗是應該的 目標:殲滅敵人?趕出校園? 和平共處陪他一段?

~觀護人的角色扮演 ~ 少年事件審前調查時--------少年調查官 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時--------少年保護官

~審前調查:調查官登場~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 第 19 條(事件之調查): 少年法院接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移送、 請求或報告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 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 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 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

~審前調查內容~ Q: 什麼樣的家庭會教出霸凌的孩子? 一、身心狀況:內外控個性,身體健康情形,特 殊疾病 一、身心狀況:內外控個性,身體健康情形,特 殊疾病 〈過動、妥瑞氏症、亞斯伯格….〉、抽菸、刺青、墮胎…….. 二、家庭情形:婚生、非婚生、父母相處情形,同住、分 居、上小學之前之教養者,父母職業、管教方式,服從管教 否、家庭氣氛、作息規律否,兄弟姊妹,其他支持系統。 Q: 什麼樣的家庭會教出霸凌的孩子?

三、學行紀錄:轉學多次、低成就學習、學校適應不良、特殊班級 〈高關懷、春暉、資源班〉曠課、中輟…….一定是學務處、輔導 處之常客 Q: 學校在什麼時候會建議少年去感化教育?

四:交友及社會環境:住家環境、八家將、幫派、流連網咖 第 3 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 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第 17 條(少年事件之報告) 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第 18 條(少年事件之移送與處理之請求)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 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五、犯後態度:坦承與否、有無悔意、達成和解否〈修復式正義〉 六、經歷與前科非行:初犯、再犯、連續犯 七、綜合分析 八:處遇意見: 1.不付審理 2.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 3.訓誡 4.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 5.保護管束 6.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 7.安置輔導 8.感化教育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第 44 條(觀察之裁定)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第 42 條(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之裁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 39 條(少年調查官之陳述) 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少年法院不採少年調查官陳述之意見者,應於裁定中記載不採之理由‧

~保護事件之執行:保護官登場~ 訓誡:法官執行 假日生活輔導:三到十次 保護管束期間:六個月到三年,最多執行到21歲 感化教育: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 有期徒刑:明陽中學 觀護人執行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第 51 條(保護管束之執行)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第 53 條(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期間)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一. 勸導書之核發:何種情形發勸導書? 二. 留置觀察:勸導書兩次,收容於少觀所五日以內 三. 同行(拘提) 四. 協尋(通緝) 五. 免除要件: 1、按時報到 2、穩定就學 3、固定工作 4、入伍服役 5、結婚生子

1、不按時報到 2、翹課逃學,違反校規,對師長不敬 大法官會議釋字644 〈逃學逃家,不可簽分新案送感化教育〉 3、再犯 六. 撤銷要件: 1、不按時報到 2、翹課逃學,違反校規,對師長不敬 大法官會議釋字644 〈逃學逃家,不可簽分新案送感化教育〉 3、再犯 4、不服從家長管教,家長請求

第 55 條(保護管束之考核) 第 55- 1 條(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 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 其執行。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有前項情 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 拒絕。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 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 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 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 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 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第 55- 1 條(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肯定在一旁幫別人鼓掌的次等生、 不配合拍手的低等生, 也有位子請他坐下來,等待上場的機會。 每個少年都是小菩薩化身而來, 目的是渡化每一個老師及觀護人。 聖經上說:「你們為我最小兄弟所做的事,就是在為我做事」 學校教學多元化,不以升學為主要目標, 肯定在一旁幫別人鼓掌的次等生、 不配合拍手的低等生, 也有位子請他坐下來,等待上場的機會。

~ 謝謝耐心聆聽 ~ ~ 給自己拍拍手 ~ 祝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