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柵式室內照明燈具」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草案說明 「環保標章」簡介 及 「格柵式室內照明燈具」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草案說明
環境標誌與宣告—定義 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提供一項產品或服務的整體環境特性、一種或多種特定環境考量面的相關資訊。產品或服務的採購者與潛在採購者可利用這項資訊,並依據環境或其他的考量,來選擇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希望環境標誌與宣告,能夠有效地影響採購者,做出對其產品或服務有利之採購決策。如果環境標誌與宣告具此效能,則可提昇該產品或服務之市場佔有率,促使其他提供者得改善其產品或服務的環境考量面以為因應,俾能使用環境標誌或進行環境宣告,以降低該類產品或服務之環境衝擊。
何謂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是一種經濟工具,目的在鼓勵「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產品之製造與消費。 環保標章是一種經濟工具,目的在鼓勵「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產品之製造與消費。 依據國際標準組織之定義,第一類 (Type I) 環保標章是「自願性、多重準則、第三者驗證之計畫,針對可降低整體環境負荷的產品發給標章」。
我國環保標章制度緣起 我國之環保標章制度(英文名Green Mark)係自82年底開始推動,迄今已進入第十七年。 「環保標章作業規範」與「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於81年8月25日公告實施 審議委員會由本署聘請各界代表13人組成,每年改聘一次。 執行組織: 83.7~86.7 工業技術研究院污染防治中心 86.8~ 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申請環保標章之效益 成為我國政府綠色採購優先採購對象。 納入 “綠色採購手冊”,環保署每年製發予所有政府機關並提供給有需求之社會大眾。 可進入環保產品線上採購網,增加網路銷售業績。
「格柵式室內照明燈具」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草案
一、規格訂定說明 能源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中照明讓人類最早體認到能源使用之方便性,而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水準之提高,日、夜間照明之質、量、強度及點亮時間亦不斷提升。 根據統計國內之建築照明耗能佔全國總耗能之5%以上,亦佔建築耗能之30%,並有逐漸上升之趨勢。在辦公建築中,夏季以空調用電為最大比例,冬季則以照明用電為主,相關資料顯示,我國住商部門全年照明用電約占28.0%,僅次於30.5%之空調用電。能源局表示,照明燈具既發光也發熱,根據研究,照明多用1度電,空調多耗0.3~0.5度電。 另,依據工研院統計,2008年全球燈具市場規模為952億美元,預估2012年全球燈具市場將達1,178億美元,2007~2012年複合成長率為5.3%。其中固定式燈具為主要產品,市占率約75%。 鑑於各國對於照明需求的增加,在照明技術不斷朝向省能、低污染、智能化為發展目標的同時,如何減少照明系統能源耗損以及環境污染技術已為國際間共同使命,故照明燈具確有其規格開放之必要。
燈具材料以鋁為主,使用範圍包括燈管(複金屬燈氧化鋁管)、電極、燈箱、格柵及至於決定燈具效率的關鍵的反射面等,主要係因鋁材非常易於配合需求加工處理,如電鍍、拋光、蝕刻等。 燈具使用光源大致可分為:白熾燈系光源、螢光燈系光源、高強氣體放電燈系光源(HID)及其它光源(如冷極管、光纖、黑燈管(泡)及感應燈)。 照明的目的是為了能舒適地看清楚視對象,提高工作效率為考量,而照明燈具,它能改變光源光通量的空間分佈或光譜分佈。 照度、均勻度、視覺舒適率為室內光環境的主要評量參數。燈具效率決定照明省能因素,燈具眩光則是照明舒適度的關鍵。 1995年國際照委員會(CIE)發布的眩光評量系統UGR --- CIE#55,UGR系統根據背景與燈具輝度呈現的比例共分七級,UGR越低表示眩光越小。一般室內燈具要求UGR於在10~20間,UGR高過28則視覺上相當不舒適,UGR為16時仍可認得出眩光,但10則無法看出。
等級 UGR值 剛無法容忍 31 不舒適的 28 剛不舒適 25 不被接受的 22 剛可接受 19 可察覺出 16 不可察覺出 10 (c) UGR:16 ( b) UGR:19 (a) UGR:22 UGR眩光等級示意圖
目前市售之高效率室內燈具雖滿足發光效率要求,眩光指數卻過大。基礎照明應採高效率低眩光之照明燈具,自然以格柵板反射鏡面型螢光燈具為佳,既可以產生足夠的照度又可以遮蔽刺眼眩光,最為適宜。 依據台灣銀行政府採購高效率省能照明裝置,以標準型(輕鋼架、格柵式)為主,全年金額約7仟萬元,僅有少數為山型燈具。 因此,本次燈具規格預設之開放對象係為格柵式室內照明具,且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5規範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室內照明燈具。其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則參考經濟部能源局對室內照明燈具之規範。 無格柵板的開放型燈具,因亦造成眩光光害,且因目前尚缺乏相關參考數據,故日後如有相關數據可供參考與具適用性,將另擬相關規格規範之。
二、其他同類產品標章主要考量 三、現行國家標準 ※美國能源之星Light Fixtures: 1.隨附燈管平均額定壽命:>10,000小時 2.隨附燈管之平均流明數應維持80% 3.演色性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 1.依據等具等級訂定能源耗用基準與試驗 方法。 三、現行國家標準 CNS 14115 C6392 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 擾動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CNS 2660 C4065 螢光管燈具(預熱型) CNS 9116 C4365 家庭用垂吊式螢光管照明燈具 CNS 3377 C1039 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
節能標章規範
四、相關規格比較 環保標章(草擬) 節能標章 能源之星 色溫標示範圍 1.2580K以上,未達4600K 2.4600K以上,未達5700K 環保標章(草擬) 節能標章 能源之星 色溫標示範圍 1.2580K以上,未達4600K 2.4600K以上,未達5700K 3.5700K以上,7100K以下 2700K、3000K、3500K、4100K、5000K、 6500K 能源效率 ≧64.0 lm/W~74.0 lm/W ≧62.0 lm/W~72.0 lm/W ≧60.0 lm/W~70.0 lm/W 無 統一炫光指數 ≦19.0 演色性 ≧80.0 ≧80.0(CFL) ≧75.0(直管式) 標示 1.標章使用者名稱、住址 2.製造者名稱、地址 3.色溫、能源效率值 1.製造商名稱 2.燈管/泡之瓦特數 3.色溫、演色性
五、規格標準主要考量 ◎能源效率: 能源效率基準參考現行節能標章之規範。 ◎塑膠件有害物質: 能源效率基準參考現行節能標章之規範。 ◎塑膠件有害物質: 比照其他電子電機產品列管25g以上塑膠件之7項有害物質。 ◎電子製程污染: 電子產品製程中可能產生之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問題、包裝材製程中可能產生之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問題等。 ◎塗料要求: 若產品有噴烤漆、電鍍,則使用之塗料需符合要求。 ◎使用之光源: 應符合環保標章對應之規格標準。 ◎可拆解性與標示: 考量廢棄與回收問題,產品應具可拆解性,且應於塑膠件上標示材質,以利拆解後之分類。
五、規格標準草案條文與訂定原因
格柵式室內照明燈具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草案) 一、本規格標準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5) 規範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格柵式室內照明燈具。 二、產品依據公告之試驗方法,能源效率實測值應符合最 新版節能標章之規範(註1)(附件一) 三、重量為25公克以上之塑膠組件應符合下列要求:(註2) (1)不得檢出鎘、鉛、六價鉻及汞金屬。(註3) (2)不得檢出下列阻火物質(flame retardant):(註4、5) A.多溴聯苯類(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s) B.多溴聯苯醚類(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s, PBDEs) mono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d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tr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tetr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pen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hex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hep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oc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nano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dec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C.含10-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 (chloroparaffins)且氯含量重量比50%以上者」 四、產品使用之塗料不得檢出汞、汞化物或混有含鉛、 鎘、鉻(+6)以及以上三種重金屬氧化物的顏料。 五、產品使用之光源,若屬環保標章公告項目者,則需符 合對應之規格標準要求。 六、應符合ISO 11469規定,於重量為25公克以上塑膠零組 件之明顯處標示清晰之塑膠材質種類,以利後續回收 工作。
七、產品應為可拆解性(disassemblable),亦即使用一般工 具(如螺絲起子)即可拆解。 八、產品、製程及包裝材料之生產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 之管制物質。 九、本項產品出貨時包裝之紙箱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80 %以上所製成之紙箱。包裝之塑膠不可為含氯塑膠。 十、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及能源效率值。 九、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住址、與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須 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十、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節省能源」。 註: 1.產品發光效率、統一眩光指數及演色性實測之計算值,計 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2.25公克以上塑膠件之判定準則與應檢附之資料,請依據 「需檢測塑膠件判定準則」辦理。 3.鎘、鉛、六價鉻及汞金屬含量之檢測方法,依優先順序, 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NIEA R353.00C(US EPA 3050B)/US EPA 3051A/US EPA 7471B/US EPA 7473B /US EPA 3060A,其偵測極限應為 2ppm以下。 4.多溴聯苯類與多溴聯苯醚類阻火物質含量之檢測方法依優 先順序,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US EPA 3540C/8081A/8082A/8270D,其偵測極限應為5ppm以 下。 5.10-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方法,依 優先順序,應參考國際或國家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如 US EPA 8270D/3540C,其偵測極限應為5ppm以下。
附件一 室內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 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附件一 室內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 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1.室內照明燈具配光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 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 試角度間距應為二.五度(含)以下,室內照明燈具實測 能源效率(lm/W)之計算為燈具總光輸出(lm)除以燈具總 輸入功率(W)。 2.統一眩光指數(UGR,Unified Glare Rating)測試條件及方 法應符合「CIE 117」規範內容要求,且UGR測試條件 使用係數如下: a.天花板反射係數(Ceiling reflectance):0.3 b.牆面反射係數(Wall reflectance):0.3 c.地面反射係數(Floor cavity reflectance):0.2 d.室內長寬尺寸(Room dimension):4H:3H(其中H為室 內高度)
附件二 節能標章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實 測之計算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附件二 節能標章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實 測之計算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色溫標示範圍 能源效率要求 品質要求 燈具尺寸65公分以下 2580K以上,未達4600K ≧64.0 lm/W 統一眩光指數≦19.0且演色性指數≧80.0 4600K以上,未達5700K ≧62.0 lm/W 5700K以上,7100K以下 ≧60.0 lm/W 燈具尺寸大於65公分 2580K以上,低於4600K ≧74.0 lm/W 4600K以上,低於5700K ≧72.0 lm/W ≧70.0 lm/W
附件三 室內照明燈具之產品生命週期考量及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研擬考慮因素 附件三 室內照明燈具之產品生命週期考量及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研擬考慮因素 環境影響 因素生命 週期階段 能源及 資源消耗 空氣污染 水體污染 廢棄物污染 影響人體健康 一般 產品 環保 產品 一般 產品 環保 產品 一般 產品 環保 產品 一般 產品 環保 產品 一般 產品 環保 產品 原料取得 ⊙ ⊙ ⊙ ⊙ ⊙ ⊙ ⊙ ⊙ ⊙ ⊙ 製造 ● ⊙ ⊙ ⊙ ⊙ ⊙ ⊙ ⊙ ⊙ ○ 運輸 ○ ○ ○ ○ ○ ○ ○ ○ ○ ○ 使用 ●* ○ ○ ○ ○ ○ ○ ○ ⊙ ○ 廢棄 ⊙ ⊙ ⊙ ○ ○ ○ ● * ⊙ ⊙ ○ 註:1.○表示可忽略之環境負荷;⊙表示具某種程度之環境負荷; ●表示具顯著之環境負荷 2.*表示列入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