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结构 法律背景-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签署和遵循国际法 谁污染谁负费, 关心义务,预防和 减量化原则 当地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结构 法律背景-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签署和遵循国际法 谁污染谁负费, 关心义务,预防和 减量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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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药品 HW04 农药废物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1998]089号) HW01 医药临床废物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药品 HW04 农药废物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8 废矿物油 …… HW47 含钡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1 医院临床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2医药废物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3 废药物、药品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医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巴塞尔公约》 由100多个国家签署 这一公约涉及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也适用于危险医疗废物 (U.N. 6.2 – Y1,Y3) 签署了这一公约的国家承认:唯一合法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原则— 签署这一公约的国家接受以下原则:凡签署此公约的国家接受下一原则:唯一合法的越境运输危险废物是从缺乏安全处置某些废物的设施和专家的国家输出到有相应设施和人员的国家。输出的废物应该根据联合国推荐的标准予以标识
《巴塞尔公约》- 技术准则 生物医学和卫生保健废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Y1;Y3) 不象世界卫生组织的预防原则,这一技术准则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原则并通过以下途径把成本降到最低 : 高素质的医院员工 对废物流的严格定义和分类 尽量运用知识识别废物种类,在源头分类 目标是尽量减少危险废物
技术准则的内容 准则试图解释: 产生和最小化 在源头分离和分类 识别和分类 处理和储存 包装和标识 机构内运输 机构外运输 处理 残渣处置 (包括排放物) 职业健康和安全 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 股东和社区意识 把研究开发转变为技术改进和环保实践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任何废物制造者都应该从法律上,经济上对自己制造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废物负责任 这一原则试图责任转移到造成损害的一方 只要可行,污染者--无论是国家政府,当地政府,商业机构,工业,企业还是公众的任何一员--都应该承担他们给环境造成的损失
预防原则 它是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一个关键原则 如果某种危险不能很清楚的确认,就应该认为非常危险 应该相应的计划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
关心原则 任何处理和管理危险物质或相应的设施 的人从道德上要关心和负责
就近原则 建议在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时,选择离源头最近的地方进行,以尽量减小因运输而产生的危害 与这一原则近似,任何的社区应在其自身的领土范围内回收或处置其产生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