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3 政治性言論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政治性言論 Oliver Wendell Holmes:「明白而立即危險。」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意見市場,應以更多言論來治癒) 犯罪類型探討 刑 §118 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 刑 §160 侮辱國旗國徽國父遺像罪 刑 §140I 侮辱公務員罪 刑 §140II 侮辱公署罪 ‧目的:維護邦交;違憲之質疑。 ‧Texas v. Johnson (1989) ( 國家不應用刑罰使人民愛國旗。) ‧Flag Desecration Case, 81 BVerfGE 278 (1990) (雜誌上對國旗撒尿之插畫。) ( 個案利益權衡;相互影響理論。) ‧英國:人民罵公署如同主人罵僕人,天經地義。 ‧I:區分是否為執行公務當場而危害公務之執行。 ‧II:應違憲。
政治性言論 其他類型探討 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言論 公務員之言論 ˙美:明白而立即危險。 ˙德:不用上述標準。 ˙我國:考量自身歷史背景。 ˙職務內外皆不可害及人民對其之信賴及自由民主憲政。 ˙毋須達明白而立即危險。
政治性言論 仇恨性言論 意義:針對某特定族群、信仰所為落井下石之言論。 國際法規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 (CPPCG)。 案例 3K黨;德國否認納粹大屠殺罪;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v. Skokie (1977) (新納粹遊行) 我國之省籍仇恨言論?( 宜透過教育或更多的言論。) 若已構成對人身之恐嚇。 禁止!(毋須明白而立即危險。)
政治性言論 集會自由 (憲法第 14 條) 意義 憲法第 11 條之特別規定。 「窮人的言論自由」(其力量視規模而定。) 要件 未必須具公共性,但室外集會乃受較多限制 (較可能影響公益; 為公物之特別使用;須使警察事先知悉。) 客觀 三人以上之聚集。 主觀 共同「表達意見」之目的 (內部須有相互連繫。)
政治性言論 限制 釋字第 445 號解釋: ‧集會遊行法採準則主義之許可制 (事前行政管制。) J445 ‧集會遊行法採準則主義之許可制 (事前行政管制。) ‧「……苟著重於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不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者,則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
政治性言論 J445 ‧集遊 §11:「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此尚未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若為實質審查,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以之為准否之依據……侵害憲法所保障集會自由……」( 新法:『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
版權聲明 1-9 2 3 5 6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簡報佈景主題 / 臺大開放式課程 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 2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WIKIPEDIA /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lear_and_present_danger), 瀏覽日期:2016/05/23,本作品以創用 CC「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 3.0 版授權釋出。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3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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