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搶救高層建築物火災安全指導原則
簡報大綱 前言 災害特性 災害歷史案例 安全注意事項 結語
高層建築物之定義 前言 何謂高層建築物?國外針對高層建築物之定義,為美國防火協會(NFPA)之規定: 任何建築物,其上層樓地板高度已超過雲梯車所能達到之最大高度,而其火災必須經由建築物內部設備進行搶救 反觀國內的相關規定,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27條規定: 所謂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50公尺或16層以上之建築物。
前言 高層建築物火災搶救上及人員逃生上遠較一般建築物火災困難許多,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及大量財產損失,加上現今都市人口密度逐漸增加,建築物往上(高層建築物)及往下(地下建築物)之數量越趨增加,高層建築物之火災勢必成為現今消防搶救之一大課題。
災害特性 大量人潮疏散不易 人命救助困難 濃煙密佈 熱量蓄積 搶救困難
災害歷史案例 臺北市六福大樓火災 (一)發生時間:民國81年8月28日。 (二)發生地點:臺北市漢口街與昆明街口六福大樓10樓。 (三)現場概述: 該大樓10層樓麗晶歌廳一處角落起火,但因歌廳冷氣未關,火苗迅速擴及該樓層各處。消防人員趕至現場搶救,大火近2小時半被撲滅。 清理火場時於10樓電梯內發現3具焦屍,經查為最先抵達現場的3名消防人員,見當時火勢不大,乘坐電梯上樓救援,疑似電梯門打開後帶進新鮮空氣,發生爆燃現象,不幸罹難。 據消防大隊(後改制為消防局)推斷,可能3員搭乘的六福大樓電梯是位於漢口街的電梯,較少人使用,一般顧客都是使用靠近昆明街的電梯,大樓管理單位為便於管理,近漢口街的電梯採限制措施,僅提供部分樓層停靠,當3員進入電梯準備在6、7樓時停住,但因電梯早已設定,此樓層無法進出,被迫只有直升10樓,因而發生不幸意外。
災害歷史案例 臺北市六福大樓火災 (四)人員傷亡情形:3名消防人員罹難,3名消防人員輕傷 (分別為玻璃割傷、骨折、摔傷)。 (五) 案例檢討: 1、應先行通知大樓管理員關閉空調設備。 2、災害發生時,不宜搭乘一般電梯;另搭乘緊急昇降機搶救時,須停於起火層下兩層。 3、個人防護裝備應確實穿著,上下樓梯時,應注意梯階及雜物避免踩空或絆倒。
安全注意事項 瞭解現場狀況 確保裝備器材配戴完整 優先執行斷電措施 成立前進指揮站 裝備器材集結 運用消防安全設備 落實人員安全管制 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注意空氣呼吸器使用安全 運用緊急昇降機
安全注意事項 搶救行動穩健小心 固定水帶 部署方式及搶救動線 水線相互配合 注意安全門自動閉鎖裝置 雲梯車待命 無線電通訊聯絡保持暢通 謹慎執行通風排煙戰術
結語 大量高溫濃煙沿管道間迅速蔓延擴散,進而導致逃生困難、受困民眾人數眾多,應於火勢快速發展前有效率地進行疏散。 視現場實際狀況,選用雲梯車、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執行救援任務,惟一般電梯及電扶梯缺乏防火防煙區劃不宜使用。 投入大量人力的情況下,救災人員安全管控亦成為一大挑戰,也是造成消防人員傷亡與否的關鍵。 加強高樓救災技能及基本自身救災安全觀念,並持續辦理高層建築物之搶救演練,方能在實際災害發生時有效降低傷亡損失。
簡報完畢 恭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