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校课件天地第201413期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201408新办) 授课老师:外聘 2014.8.19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业务综合培训
近年退税动态分析 1、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 2、加强对敏感、异常业务的函调管理 3、退税申报审批流程的优化
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
第1章 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及相关政策 1.1.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 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1.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1.6.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1.7.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退税: 国家对于报关离境的货物劳务及提供 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 务和设计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 环节和流转环节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 税。
1.1. 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家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具体包括三层含义: (一) 出口退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自由贸易要求出口商品在离开出口国国境时,退还和免征本国国内已征收的商品税,以消除出口国对国内商品征税所产生的税收效应对世界资源有效配置所产生的干扰和影响。 强调:出口退税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将在退税率部分讲解。 要学习税法的基础知识、掌握基本原理。讲解原理后应导读《出口退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请思考如下问题: 1、征退税率不一致,如何理解“零税率”? 2、退税仅限增值税和消费税,未包括所有流转税。 3、为什么不办理退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1.1. 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 (二) 间接税的转嫁性要求出口退税。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的税负可以转嫁,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 出口退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一批出口商品,既要负担出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还要负担进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造成双重征税,不符合国际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间接税国际协调的重要方式。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个人。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但在财务上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且财务上也没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新政: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第五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六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如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承接工程、航空食品公司等。 【第七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5)必须提供退税申报所要求的有关单证。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两点均属于“既免税、又退税”的范围。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2、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2、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中第四条”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请自行查阅,不做讲解。
2、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上述内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规定,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 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3)“四自三不见”的业务。 …… 以上货物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上述一点属于”不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3种: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3种: 【1是】免,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以内的卷烟,以及计算机软件出口,还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2是】免、退,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征、退差 1000×(17%-13%)=40元 外贸企业计成本, 外贸企业收益1500-1000-40元=460元) 免退税的基本概念 举例 外贸企业收购产品A共100吨,每吨10元,价税合计1170元,(发票价款1000,进项170),全部出口,价款1500元。A产品退税率13%。 免税:外贸企业出口价款1500元不纳增值税 退税:国家退还外贸企业税款 100 × 10×13%=130元 (征、退差 1000×(17%-13%)=40元 外贸企业计成本, 外贸企业收益1500-1000-40元=460元)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3是】免、抵、退,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2种: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2种: 【1是】免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是】退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1.5.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时,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6%、15%、13%、11%、9%、6%、5% ,特殊情况下可按照3%计算退税。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
1.5.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文库查询途径: 升级最新代码库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 登录上海出口退税网在“最新动态”中查询 1.5.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文库查询途径: 升级最新代码库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 登录上海出口退税网在“最新动态”中查询 由于总局要对退税率文库进行鉴定,因此总局的代码库发布可能滞后,请企业及时关注上海出口退税网: www.ts580.cn
第2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流及凭证管理 2.1出口货物退(免)税全国数据流程图 2.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管理 2.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1.7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2.2. 免退税的凭证管理 外贸企业在办理免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资料 对于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报关单是办理退免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外贸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 ,即黄联报关单。 2.2.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报关单是办理退免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外贸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 ,即黄联报关单。 报关单上所载的内容(含出口企业信息、货物信息)应和增值税发票上所列明的内容一致。 参阅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2.2.3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外贸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退税管理上没有单独规定。出口企业应完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接收、开具、使用和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外贸企业销售这些产品时,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3 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180天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经金税系统稽核比对通过,由国税总局下发到有关退税机关用于退税比对审核(这个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相反通过金税系统稽核未通过发票,税务机关将进行查处,按照规定追缴已退税款。(具体实施将由所属税务机关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 “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内办理认证手续” ,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认证。
2.2.3 逐步取消的消费税专用税票 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需要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统称专用税票。此凭证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的办法。 消费税专用税票:是办理消费税退税的重要凭证。由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次的特殊性,目前企业申请退税时须提供专用税票。
2.2.4 海关完税凭证 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2.2.4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2.3. 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还须比对如下信息: 2.3. 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还须比对如下信息: 申报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即“进货数据” )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 申报的报关单信息必须与海关提供的货物出口电子数据核对。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的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第3章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关键要素 3.1单票对应法 3.2关联号 3.3商品代码 3.4加权平均法 3.5换汇成本
3.1单票对应法 退免税方法在实践中采用“单票对应法”它是指用于出口退免税时,所使用的单证一一对应。申报退税出口数量等于进货数量,无论出口还是进货,数量都不能有结余。使用”单票对应法”的前提是进货数量必须等于出口数量,若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时,须等进货数量补足时申报退税,否则视同放弃多出部分的出口数量的退税;若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可以采取将多余的进货进行分批,结余部分留在以后申报。
3.1单票对应法 某进出口公司2011年7月进货及申报出口退税(多票进货对应多票出口)情况如下: 进货明细: 商品码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61011000 男大衣 1000件 90元 90000元 13% 61011000 男大衣 3000件 70元 210000元 13% 61011000 男大衣 1000件 80元 80000元 13% 出口 明细: 商品码 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 61011000 男大衣 1500件 61011000 男大衣 3500件
3.1 单票对应法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 ∑关联号内相同商品码的各笔进货金额 ÷ ∑关联号内相同商品码的各笔进货数量 =(90000+210000+80000) ÷ (1000+3000+1000) = 76(元) 该企业2011年7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 = 出口数量合计数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适用退税率 = 5000 ×76 ×13% = 49400(元)
3.2 关联号 “关联号”就是将退税凭证组织在一起,使购进与出口有了对应关系; “关联号”是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对应的桥梁,是仅用于单票对应方式下的 进货业务和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以关联号为最小出口退税申报单位,每笔计算 出口退税额。即同一关联号下,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相等。 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联号内同一商品代码下,存在四种进货与出口的对应关 系: A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简称“一对一” B 一批(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简称“多对一” C 一票出口对应一批(多票)进货,简称“一对多” D 一批(多票)出口对应一批(多票)进货,简称“多对多”
3.2 关联号示例 某外贸企业2011年12月份出口业务如下: 购进商品代码(百叶窗)39253000两笔: 数量:1470千克 数量:436.5千克 购进商品代码(钢铁铸件)73089000一笔: 数量:2025千克 购进商品代码(鞋底)64021900两笔: 数量:1400 数量:2400 假设本月全部出口,在一张报关单分六笔,关联号编 制:
3.2 关联号示例 进货 关联号 顺序号 商品代码 数量 0111200001 0001 3925300000 1470 0111200001 0002 3925300000 436.5 0111200001 0003 7308900000 2025 0111200001 0004 6402190090 1400 0111200001 0005 6402190090 2400 出口 关联号 顺序号 商品代码 数量 0111200001 0001 3925300000 1400 0111200001 0002 3925300000 506.5 0111200001 0003 6402190090 500 0111200001 0004 6402190090 3300 0111200001 0005 7308900000 1500 0111200001 0006 7308900000 525
3.2 总结进货明细录入的几个原则: ①同一张出口凭证(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明细必须使用同一关联号; ②进货明细必须与出口明细对应,相对应的必须使用同一关联号; ③同一关联号下,属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明细与出口明细数量、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④同一张进货凭证不能在同一次全部申报的,对其未申报部分可开具分批单作为下次申报的进货凭证 ⑤同一关联号下的明细记录必须是同一次申报;不得分月或分次申报;(因此同一张出口凭证只能同一次申报) ⑥如出口商品属同时退增值税、消费税的,同一笔进货明细需按税种录为两条进货记录分别计算退税
3.3 商品代码 商品代码是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内容之一,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的商品代码决定了该商品的退税率,也是将同一关联号下不同进货加权平均的依据.我们的申报系统录入8位或10位以上的商品代码。
3.4 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价是指在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所有进货计税金额与所有进货数量的比值。外贸企业从不同生产者收购的相同产品,进价往往不一致,加权平均进价会使同一批出口的从不同供货商收购的货物进价趋于平均。同一关联号下进货数据条数越少,货物平均价就越接近于实际发票所开金额。 加权平均是为了平衡外贸企业由于不同购货渠道所造成的退税差异。
3.5 换汇成本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的离岸价(FOB)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为: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实际采购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征税率)×(1+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或低于合理下限,目的是对出口退税的是否合理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因为它是目前唯一能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进货和出口起到关联的指标。虽然这项指标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是根据高于或低于汇率来设置的。笼统地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 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合理上下限 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某种情况下,换汇成本出现疑点属正常情况。 目前税局制定的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为8,合理下限为5
出口退税主要文件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第31号公告 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3】2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第31号公告 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3】2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演示 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演示
谢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