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 和就业手续办理
一、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范围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并于2013年毕业的本、专科(高职)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并于2013年毕业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
就业登记审核 各院校应在核定的本校毕业生生源基础上进行就业登记,编制就业方案。其中,各高等学校(含省属高校、在闽部属高校和设区市属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和就业方案,由我局审核并作为就业派遣的依据。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地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生源数据和就业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就业登记办法 各院校应在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生源基础上进行就业登记,编制就业方案。就业登记时,认真审核《就业协议书》中各项内容确认填写内容是否准确规范。要在就业登记页面上填写就业类型、就业去向、单位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单位隶属、单位类别、单位所在区域代码、档案寄存单位、档案转寄地址等必填字段。
如《就业协议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各院校应要求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重新修改或签订。对于不符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办理就业登记审核和报到证签发手续。
就业登记类型 就业类型政策依据: 根据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函[2013]70号)精神,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分为以下九类:
1(已签约):系指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并有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有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或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等,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有接收函):系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即:无法办理户口与档案迁移手续的)。 3(定向委培):系指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5(升学):系指毕业生专科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等。 4(灵活就业):系指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在离校时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作为就业统计和就业评估抽查的依据。 5(升学):系指毕业生专科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等。 6(出国出境):系指毕业生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国家地方项目):系指毕业生参加者国家、地方项目就业,选拔为“选调生”、参加志愿者服务计划等。 8(暂不就业):系指毕业生暂无就业愿意、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9(待就业):系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取消意向就业类型
各院校对单位隶属、单位类别不清楚的,可向用人单位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咨询后确认,各院校在填写单位所在区域代码时应填写至县、区一级代码。
就业派遣方向 一、公共网初始默认所有毕业生的就业类型为“待就业”,学校在就业登记时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填写。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省内生源的,就业类型应选择为“待就业”,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省外生源的,就业类型应选择为“待就业”,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派遣方向。
2、已落实到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就业去向登记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属人才服务机构。 3、已落实到我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的,就业去向登记为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 4、已落实到省外单位就业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就业去向
关于基层项目 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单位隶属统一登记为设区市属;单位类别除“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登记为“国家基层项目”外,“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单位类别统一登记为“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去向和单位名称按以下登记:
1、“三支一扶”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单位名称登记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2、选调生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选调生”; 3、“大学生村官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大学生村官计划”; 4、“服务社区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公务员局,单位名称登记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5、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服务地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单位名称登记为“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 6、省内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省外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就业去向登记为生源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统一登记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其他特殊类型就业: 1、被接收为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已签约,并在备注栏备注“人才储备”,但不列入就业率统计范畴; 2、签订服务协议被聘用为“科研助手”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 3、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灵活就业,并在备注栏备注“自主创业”; 4、被确定为预征兵对象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并在用人单位栏注明“预征对象”;
5、参加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类型登记为有接收函,并在用人单位栏注明“见习计划”; 6、厦门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学位毕业生按照本科学历进行就业登记,并备注“该生取得厦门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学位”,我局将单独统计本类毕业生就业率。
各院校用户就业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可登录公共网下载中心,查询《院校用户使用指南》。经我局批准进行就业登记的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福建省交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青年人才开发中心、福建京闽人才服务中心、福建外经贸人才服务中心、福建广告人才服务中心、福建中医学院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大学人才服务中心、福建广播电视人才服务中心、
福建经贸人才智力交流服务中心、福建八闽通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省信息产业人才服务中心、福建海峡旅游人才服务中心、福建医药人才服务中心等15家),可依托公共网对所代理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后应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我局进行就业审核。
就业登记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164号)要求,加强初次就业登记和审核,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接收函就业登记的审核,严禁将顶岗实习以接收函形式进行就业登记。各独立学院单独开展毕业生就业登记管理工作,自行向我局报送就业方案。全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期间,我局将逐一关闭当天就业派遣院校的公共网就业登记权限(派遣完成后重新开放)。就业派遣后,各高校就业情况以公共网统计数据为准。各高校要妥善保管本校派遣后进行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等就业证明材料,我们将适时进行审核,并作为认定院校初次就业情况的依据。
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和就业统计质量,我们将严肃查处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等各种虚假就业现象。对经查实的虚假就业现象,要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学校在就业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对相关人才服务机构按《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就业手续办理 毕业生就业接收(报到证核签) 办理时限: 1、毕业3年内的: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补充生源的,经审核后无误后,即时办结;无法提供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经查询教育部学历证书网核验生源正确的,2个工作日办结。 2、毕业超过3年的:2个工作日办结。 3、省外院校省外生源中专学历的:2个工作日办结。
(一)到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④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二)到省属和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就业 1、博士学历研究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就业协议书》原件,或《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 2、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卫生、教育、科研系统就业需提供《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 3、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④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三)到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含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企业、派遣公司,下同)就业 1、到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就业协议书》原件;④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学校招生办(或教务处、档案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2、到非公企业就业(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④无生源的毕业生须提供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⑤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事代理机构提供);⑥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人事代理机构一次性提供)。
3、到派遣公司就业(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毕业生与派遣公司及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④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人事代理机构提供);⑤派遣公司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人事代理机构提供)。
(四)、毕业生调整就业 办理时限:生源数据正确的,即时办结;补充生源的,经审核后无误后,即时办结;无法提供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经查询教育部学历证书网核验生源正确的,2个工作日办结。 1、省属、中央属在闽企业之间调整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④毕业生与新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派遣公司就业的,还应提供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派遣公司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由市、县(区)属单位、省外单位调整到省属、中央在闽企业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④毕业生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派遣公司就业的,还应提供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派遣公司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省内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跨省调整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②报到证原件、复印件;③毕业生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外省(市、区)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原件、复印件;④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
4、省内院校待就业毕业生出省就业 申报材料:①毕业证书原件;②报到证原件;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④外省(市、区)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原件。
(五)、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 1、报到证补发范围: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就业报到证》遗失(毁损)的予以补发。毕业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给予出具《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附件1)。 2、申报材料:①《福建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发申请表》(附件2)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③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见报3个工作日后受理);④毕业3年以上的,还需调阅个人档案,核验就业状况。
3、办理时限: 毕业3年内:即时办理。 毕业3年以上: (1)不涉及户口迁移的,按原派遣方向补发的,即时办结,出具《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2)不涉及户口迁移,需办理就业手续的,2个工作日后办结。 (3)涉及户口迁移,需补发《就业报到证》的,公示3个工作日后办结。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