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整體說明 報告人:顏靚殷科長 內政部社會司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壹、工作進度與後續實施期程 貳、評鑑工作之變革及實施 參、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肆、評鑑指標修訂方向 伍、評鑑指標修訂特色 大綱 壹、工作進度與後續實施期程 貳、評鑑工作之變革及實施 參、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肆、評鑑指標修訂方向 伍、評鑑指標修訂特色
期程 籌組 實施規劃 指標研修 機構試評 指標公告 分區說明 實訪培訓 實地訪評 100年3月~100年10月(依各縣市之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9812 9901 9902 9903 9904 9905 9906 9907 9908 9909 9910 9911 9912 100 01 10002 籌組 實施規劃 指標研修 機構試評 指標公告 分區說明 實訪培訓 實地訪評 100年3月~100年10月(依各縣市之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籌組評鑑小組:98年12月完成籌組 二、評鑑實施方向規劃:98年12月迄今 三、評鑑指標研修:98年12月~99年7月 四、試評:99年5月~99年6月 五、指標公告:99年8月1日 六、分區評鑑說明會:99年10~11月 六、實地訪評人員培訓:100年2月 七、實地訪評:100年3月~100年10月(依各縣市之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評鑑工作之依據及變革 依據 變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 各級主管機關所訂之評鑑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本部統一訂定評鑑指標供各地方政府參照 本部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供各地方政府參照 本部建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供縣市遴聘 參考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及各級主管機關所訂之評鑑辦法 變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自本次起依法改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惟為避免評鑑標準不一,仍由本部統一訂定評鑑指標及評鑑實施計畫供各地方政府參照,並由本部建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供縣市遴聘之參考
評鑑工作之辦理 主辦單位 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 本次受評對象 98年12月31日前完成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考評期間 自97年起至接受實地訪評當日止
97年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各類機構評鑑時間 評鑑時間 住宿型機構:8~16小時 日間型機構:4~8小時 夜間型住宿機構:4~8小時 福利服務中心:4~8小時
各類評鑑項目及指標配分
實地訪評委員組成 行政主管:1人 專家學者:3人 (會計財務、環境設施、專業服務) 團體或家屬代表:1人 機構代表:1人 各機構實地訪評小組成員應依照機構服務使用者之類型與委員專長安排下列人員:
評鑑結果後續獎懲 評鑑結果之獎勵、輔導與處分 優、甲等機構加成補助之條件: 丙、丁等機構後續應處理事項: 依本部所訂評鑑指標與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辦理評鑑 自本部建立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遴選委員辦理評鑑者 丙、丁等機構後續應處理事項: 接受主管機關輔導並積極改善 主管機關對該等機構實施複評及再複評均應第1次評鑑之流程與方式辦理 十、評鑑結果之獎勵、輔導與處分 (一)非依本部所訂評鑑指標與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暨非自本部建立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遴選委員辦理評鑑者,其評鑑優、甲等之機構不予教養服務費之加成補助 (二)對於評鑑丙、丁等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輔導並積極改善;主管機關對該等機構實施複評及再複評均應第1次評鑑之流程與方式辦理 (三)對於限期未完成改善之機構,依身權法第92及93條規定處理(應處以罰鍰並得令停辦,停辦屆期仍為改善應廢止許可)
評鑑成績不佳機構之後續處理 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應限期令其改善,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身權法92及93條) 限期未完成改善之機構,應處以罰鍰並得令停辦,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屆期仍未改善應廢止許可(身權法92及93條) 機構停辦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身權法91條)
全面調查各縣市、機構與實地訪評委員之修正意見 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邀集地方政府先行 召開指標修正研商會議 全面調查各縣市、機構與實地訪評委員之修正意見 評鑑指標之研修依委員會決議分為 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 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個小組 一、全面調查各縣市、機構與實地訪評委員之修正意見,並邀集地方政府先行召開指標修正研商會議 二、依評鑑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評鑑指標之研修依委員專業背景及意願分為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個小組,並遴選適當人員共同參與
智障、肢障、視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機構等 評鑑指標研修成員 機關代表 相關機關:本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等 機構代表 智障、肢障、視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機構等 相關機關:本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 關代表 專家學者:社工、特教、復健職能治療、長照 及慢精、建築、會計等領域之專家學者 身心障礙團體或家屬:智障者、自閉症、聽障者、精障、視障、殘盟等團體或家屬代表 機構代表:智障、肢障、視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機構等機構代表 團體或家屬代表 身心障礙團體或家屬含智障者、自閉症、聽障者、精障、視障、殘盟等 專家學者 社工、特教、復健職能治療、長照及慢精、建築、會計等
評鑑指標研修會議 時間 98年12月起至99年7月,歷時8個月 會議 評鑑小組會議:6次 指標研修小組會議:分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大組,採分組同步方式,進行22次全天會議 時間:98年12月起至99年7月,歷時8個月 會議:召開28次 評鑑小組會議:6次 指標研修小組會議:分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大組,採分組同步方式,進行22次全天會議
辦理機構試評 辦理7場 時間 99年5月17日至6月7日 試評機構遴選原則 機構規模 大、中、小型 經營型態 全日型住宿、夜間住宿及日 間服務、福利服務中心 評鑑等級 優、甲、乙等 地域性 北、中、南、東、離島 機構意願 配合辦理 (一)時間 99年5月17日至6月7日止共7場 (二)試評機構遴選原則 1.機構規模(大、中、小型) 2.經營型態(全日型住宿、夜間住宿及日 間服務、福利服務中心) 3.評鑑等級(優、甲、乙等) 4.地域性(北、中、南、東、離島 ) 5.機構意願
試評機構 寧園安養院 三興團體家庭 聖嘉民啟智中心 聲暉綜合智能發展中心 復活啟智中心 惠民啟智中心 無障礙福利之家
一、指標之延續性與革新性 以第7次指標為藍本,因應機構發展與服 務需要整合增訂 評鑑指標修訂方向-1 一、指標之延續性與革新性 以第7次指標為藍本,因應機構發展與服 務需要整合增訂 (一)援用第7次評鑑之指標未修正者計17 個(11%) (二) 援用第7次評鑑之指標酌作修正或整 合重組者計 121個(79%) (三)新訂之指標計16個(10%)
評鑑指標修訂方向-2 二、指標內涵明確定義 主要以達成下列目標: 使指標可作為機構營運與專業服務之藍本 使委員之評分標準化,降低不同委員評分 時 之個別差異,提高評鑑之信度 為使機構執行之操作化內容明確界定, 指標之修訂主要以達成下列兩項目標: (一)使指標可作為機構營運與專業服務之 藍本 (二)使委員之評分標準化,降低不同委員 評分時之個別差異,提高評鑑之信度
評鑑指標修訂方向-3 三、指標適用之分殊化 因應機構類型,訂定一般機構(住宿型及日間型機構)及福利服務中心適用之評鑑指標 因應服務內涵之差異增訂特殊性指標 時段性服務:如早期療育機構 重度失能臥床服務:如植物人安置機構 夜間型服務:如夜間住宿機構 因特定服務情形而不適用指標時,開放申請不適評並授權主管機關及實地訪評委員核定 因應機構之不同類型,分別訂定一般機構(住宿型及日間型機構)及福利服務中心適用之評鑑指標 (二)因應服務內涵之差異增訂特殊性指標 1.時段性服務:如早期療育機構 2.重度失能臥床服務:如植物人安置機構 3.夜間型服務:如夜間住宿機構 (三)因特定服務情形而不適用指標時,開放申請不適評並授權主管機關及實地訪評委員核定
評鑑指標修訂特色-1 一、組織管理部分 增訂機構與所屬法人組織間之決策溝通與聯繫之指標 增訂機構院長資格之指標 各類專業人員設置比例依現行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及計算
評鑑指標修訂特色-2 二、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部分 加強對無障礙環境之要求 增訂坡道、樓梯、昇降機、無障礙浴室及緊急呼叫設備等與服務對象生命安全密切相關之指標 將空間設施規劃優良列為加分指標
三、專業服務部分 依個別化服務模式及其流程設計指標,更為貼近機構實際服務狀況 增訂與健康及家庭相關之口腔照護支持服務及家庭需求評估等指標 評鑑指標修訂特色-3 三、專業服務部分 依個別化服務模式及其流程設計指標,更為貼近機構實際服務狀況 增訂與健康及家庭相關之口腔照護支持服務及家庭需求評估等指標
評鑑指標修訂特色-4 四、權益保障部分 為落實對服務對象權益保障,主要仍以參與機會、平等待遇、隱私保護、自主活動及保護申訴等五大權益為核心 增訂服務對象個人財物保護之指標
評鑑指標修訂特色-5 五、其他特色 納入重大負面事件紀錄之扣分規定(如機構內性侵害、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施暴及公共安全意外等) 預先公告下一次評鑑新增指標 預先公告下一次評鑑核心指標
讓我們共同為身心障礙者創造 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美好的未來 謝謝聆聽 讓我們共同為身心障礙者創造 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