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 系統操作說明 報告日期:103/12
申報系統與登入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
登入方式: 提供管制編號、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三種方式登入 首次登入應使用管制編號方式(密碼為管編後4碼+0)。
資料維護 密碼維護:可修正登入之密碼或新增使用者。 基線資料:項目包含操作習慣設定(e-mail接收設定)、清運機具維護、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等。
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 廢棄物編碼架構圖(參考IWIC國際廢棄物識別碼) 行業別 製造程序 廢棄物代碼 物種 物理性質 有害特性 主要有害成分 清理方式 依法規公告製程均納入現行製程代碼 區分為有害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主計處之 「行業別標準分類」 參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分為28大類 3種物理性質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 標準」制訂 依現行及參考國外分11大類 包含清除、處理、再利用等項目 廢棄物之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若判定為兩種以上則可重複選擇,最多複選五項。如該項廢棄物含毒性物質之成分或超過溶出標準之有害成分不止一項時,應依其所含之有害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填寫前五項主要有害成分;其餘「有害特性」可選擇性填寫主要有害成分。
新增廢棄物代碼 修改及刪除廢棄物代碼
關聯帶入:先填寫「廢棄物代碼」後,再點選【關聯帶入】,則程式將帶出符合該廢棄物代碼的其他描述預設值。業者可依實際情形進一步修改其他七種描述。
請注意!請確認廢棄物代碼填報資料無誤,此介面所填報的廢棄物項目將會預帶至「產出情形」、 「貯存情形」 與「聯單申報」介面。
廢食用油相關代碼: 廢食用油、廚餘之廢棄物妥善清理方式 項次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妥善清理方法 1 廚餘(R-0106)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廚餘(不含隔離病房產生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或交通部)之再利用機構 2 廢食用油(R-1702)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食用油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或衛福部)之再利用機構 3 廢食用油(D-1705) 廢棄之食用油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委託合格 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及處理 交給具有D-1705之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處理/再利用機構
動物性/植物性廢渣之廢棄物妥善清理方式 項次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妥善清理方法 4 動物性廢渣(R-0119)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之再利用機構 5 動物性廢渣(D-0101) 動物性廢棄殘渣。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及處理 交給具有D-0101之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處理/再利用機構 6 植物性廢渣(R-0120)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7 植物性廢渣(D-0120) 植物性廢棄殘渣。 交給具有D-0120之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操作習慣設定(限事業機構): 系統以e-mail方式寄送業者申報之聯單詳細資料及84小時確認截止時間之通知。
解列判定表: 已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如食品製造業、旅館業未產出廢食用油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解列作業方式申請解除列管。 IWR&MS/申報區/基線資料/基線資料維護,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 須完成當月產出、貯存情形申報作業 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確認資料無誤後送交地方環保局辦理解除列管作業
申報功能說明 指定事業申報項目(廢棄物產生源) 收受申報項目 基線資料設定/清理計畫書填報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84小時內上網確認聯單及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是否妥善處理,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委託或共同處理流向 再利用流向(含自行再利用)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廠外貯存流向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 收受申報項目 聯單申報 收受母廠聯單申報(收受後24小時內申報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收受母廠自行處理聯單處理後三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
廢食用油申報專區 產源申報項目 收受申報項目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目前區分為10種申報類別。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食品製造業,選用此類別) 農業及屠宰業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養護機構 電信業 電力供應業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餐廳、連鎖速食店(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選用此類別) 營造業 旅館業(不含民宿) (旅館業,選用此格式)
特別注意 申報項目 範例: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廢棄物處理者。 本月廢棄物產出情形 有產出廢棄物 點選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無產出廢棄物 點選本月無產出廢棄物 特別注意
主要原物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輸入 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輸入
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系統自動帶入於「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之項目,業者勾選有產出量之廢棄物並輸入產出量。 「傳送資料」後須再次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者須再次點選「傳送資料」方完成申報作業。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貯存者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申報:申報前月月底貯存情形 修改:修改已申報資料 補申報:補申報未申報資料 查詢:查詢貯存情形
勾選廢棄物貯存地點、貯存方式、廢棄物重量及預定處理時間,全部資料輸入完整後將該筆廢棄物加入傳送資料項目
廢棄物清理情形申報: 各流向定義 委託或共同 廢棄物產源 自行處理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再利用 越境處理 再利用機構 清除機構 共同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共同處理機構 委託或共同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自行處理 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 越境處理
遞送聯單申報規定 若係清運廢食用油,不受48小時清運至收受者之時間限制,惟仍應48小時連線申報。
產源申報聯單項目 各流向申報介面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廠外貯存 委託或共同流向 再利用流向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處理後流向 (自行處理衍生廢棄物申報) 24
委託或共同處理 填寫容器數目及廢棄物重量。 將從廢棄物代碼設定,預帶清理方式為X、Z類的項目(X03境外處理及X04輸入處理除外)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再利用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否則必需經個案再利用許可或通案再利用許可。 送交再利用機構申報之遞送三聯單 廠內再利用申報之聯單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否則必需經個案再利用許可或通案再利用許可。
自行處理 母廠申報 送交子廠處理 廠內自行處理
子廠申報 處理子廠接受申報 處理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 處理後申報 (處理完成24小時內) 衍生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子廠申報-處理子廠接受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三者至少一者過磅 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
事業84小時確認
點選欲申報確認聯單編號
確認清除、處理機構申報之資料 點選正確無誤 完成申報 點選聯單內容有誤 僅剩24小時通知清除者或 處理者補正及再次確認聯單
依網路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實施,廢棄物遞送聯單申報資料,經事業八十四小時確認後,不得再做任何修正! 若事業未進行84小時聯單確認已違反公告規定,環保局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事業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為保證所委託之事業廢棄物 已妥善處理,請確實與處理 機構領取妥善處理文件,避 免導致相關罰則。
聯單作廢-未實際清運但已預先申報且84小時關閉之聯單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84小時已關閉之聯單 負責說明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次數:未限制 ※注意事項:說明內容包括事業、清除、收受者申報資料。 聯單作廢-未實際清運但已預先申報且84小時關閉之聯單 負責說明作廢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適用於93年9月6日之後且84小時已關閉之聯單 ※注意事項:聯單內容資料錯誤(如清運日期錯誤、廢棄物代碼錯誤),需於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非聯單作廢。 ※請提前於聯單未關閉前,進入聯單修改介面修改清運日期, 84小時確認時間即會重新計算;一旦進入錯誤說明系統,已違反公告規定。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輸入聯單編號及相關資訊
可說明申報角色所有資料 勾選錯誤對象及原因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列管事業若未確實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申報正確之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因該廠事後進行產出情形、貯存情形補正或進行遞送三聯單錯誤說明,而可排除其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之事實。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廢食用油清運申報專區 登入IWR&MS後,在申報區頁面上方提供「廢食用油清 運申報專區」連結圖示。
本專區僅提供遞送聯單、營運紀錄等廢食用油清運情形之 申報功能,廢食用油之每月產出及貯存情形,仍須至 IWR&MS申報區進行申報。 指定申報事業清運出廠前申報 清除機構貯存後轉交前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收受後確認 清除機構申報收受紀錄 處理/再利用機構確認收受紀錄
遞送聯單 - 指定申報事業 廢食用油清運專區申報項目列表 申報內容及方式與 申報區之遞送聯單 相同。 清運至倉庫、相同法人之子廠進行貯存 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 產源於廠內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接受相同法人之母廠委託處理 聯單逾申報時限後之聯單錯誤說明
指定申報事業之遞送聯單申報內容 收受對象: 依廢棄物交付之對象作勾選。 廢棄物代碼: 從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中,預帶R-1702、D-1705及D-1799項目。(D-1799僅適用至104/3/31)。
1 2 3 4 5 指定申報事業勾選遞送聯單之收受對象判定方式 清除機構A 收受貯存 清除機構B 指定申報事業 清除 機構A 再利用機構 判定選項 清除機構A 收受貯存 1 收受後48小時申報 清除機構B 2 委託清運 指定申報事業 清除 機構A 收受後24小時申報 再利用機構 3 清運出廠後84小時申報 收受後48小時申報 收受後24小時申報 處理機構 4 1 2 3 4 5 收受後24小時申報 相同法人 之子廠 5 收受後24小時申報
指定申報事業欲將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出廠 前,須先瞭解廢棄物清運流向以確實申報 收受對象。 其他申報規定與前面已說明之遞送聯單相 同(如廢棄物清運出廠後84小時確認實際清理流向)。 若係清運廢食用油,不受48小時清運至收 受者之時間限制,惟清除者仍應48小時連 線申報。
e管家服務專區 e提醒 e申報 e服務 提供「再利用登記檢核」、「再利用許可」、「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等證件資料到期提醒。 提供「產出情形申報提醒」、「貯存情形申報提醒」、「84小時聯單確認提醒」等申報提醒。 e服務 提供「產出情形產能查詢」、「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質量平衡與申報項目不符合法定時效的項目。
無異常:質量平衡,產出情形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貯存異動量+本月廢棄物清理各流向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產出情形產能查詢-異常情形說明 無異常:質量平衡,產出情形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貯存異動量+本月廢棄物清理各流向申報量=當月產出量) 產出 8 無異常 = 當月產出量
查詢結果-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 請再次確認 並即時補正資料 計算異常聯單數占總聯單之異常比, 提供參考該機構申報異常聯單比例。 可點選查看 聯單列表
相關資料應用 IWR&MS測試系統
查詢清除及處理機構管道-網路資料查詢方式 管道一:從IWR&MS系統首頁下方網站連結之”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進入。 管道二:輸入網址(http://wcds.epa.gov.tw/)進入查詢機構許可資料
查詢再利用機構管道-網路資料查詢方式 1. 3. 4. 2. 於IWR&MS系統之各類查詢-再利用登記檢核結果查詢 輸入查詢條件(許可類型、廢棄物代碼),點選開始查詢,會出現可收受該廢棄物之再利用者資料 再利用者業者選取預覽,會出現該業者通過檢核的資料,餐館業、旅館業需要找註記經濟部或交通部之再利用機構才可以。
IWR&MS下載區提供產出情形、營運紀錄、許可申請、首次申報作業指引等資料。 相關申報功能操作手冊 IWR&MS下載區提供產出情形、營運紀錄、許可申請、首次申報作業指引等資料。
IWR&MS專題區提供相關資訊彙編資料,包含公告條文、廢清書填報作業指引、首次上網申報指引、問答集及相關系統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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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