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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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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說明
報告日期:104/12

2 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3 指定事業應申報項目 產源 清除者 處理者 再利用者 頻率 申報時機 廢棄物產出情形 ˇ -- 每月 每月月底前申報前月產出情形
廢棄物貯存情形 每月5日前申報前月貯存情形 遞送聯單 每月多次 清運前申報 營運紀錄 每月10日前申報前月營運紀錄

4 指定事業申報規定 原料使用 產品產出 廢棄物清運 廢棄物貯存 廢棄物產出 產品販售 每月申報 處理/再利用機構 產源 衍生廢棄物產出
廢棄物清除出廠 廢棄物貯存 廢棄物產出 廢棄物處理/再利用 產品販售 處理機構每月僅於營運紀錄中申報簡易資訊 清除前申報遞送聯單 出廠後4日內確認實際情形 同產源廢棄物產出申報規定 收受後1日內確認遞送聯單,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1日內申報 30日內處理/再利用完成 2日內確認遞送聯單 清除機構

5 基線資料之申報 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 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6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若事業於廢清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僅產出8項廢棄物,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8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另若某月10項廢棄物皆無產出,只需上網申報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物」鍵)即可,不用逐一申報為0。

7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事業若尚未營運且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仍需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0。

8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廢棄物貯存150公噸 廠內貯存 50公噸 廠外貯存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 廠外貯存場 處理或再利用機構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9 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規定 清除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一日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再利用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一日內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再利用產品名稱、數量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10 四日內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四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一日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廢棄物跨島清理: 產出廢棄物如屬跨島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四日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之時間限制。 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 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11 三聯單遞送方式與保存年限: 公告所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二日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 清運廢食用油者,不受二日內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之時間限制。惟各相關機構仍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遞送聯單,經彼此簽收後,隨同廢棄物送交下一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指定事業、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各自保存一份。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12 遞送聯單申報規定 2日 1日內 若係清運廢食用油,不受48小時清運至收受者之時間限制,惟仍應48小時連線申報。 2日內 1日內 1日內 1日
4日內 2日內 2日內

13 產源 清除者 處理/再利用者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產出廢棄物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處理者在收受後「1日」內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2日內」連線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處理者處理廢棄物必須於30日內完成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清除者須在「 2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處理完成後「 1日」內連線申報 廢棄物出廠後「4日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14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清除者於清運廢棄物過程中如發生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之情事,致無法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時,應由駕駛立即通報公司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緊急狀況報備表,報備內容應至少包含火燒、遭竊或沉沒機具車(船)號、載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火燒、遭竊或沉沒日期時間及地點、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資料。

15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外)。(僅限輸出、輸入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

16 範例:各角色遇假日順延之法定確認時限 事業清運前申報: 6月17日(四)早上8點前申報。
清除者清運2日內連線申報: 6月21日(六)晚上23點59分59秒前申報。--遇假日順延結果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後1日內連線申報: 6月21日(六)晚上23點59分59秒前申報。--遇假日順延結果 事業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連線申報: 6月21日(六)晚上23點59分59秒前申報。

17 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 系統操作說明

18 申報系統與登入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

19 登入方式: 提供管制編號、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三種方式登入 首次登入應使用管制編號方式(密碼為管編後4碼+0)。

20 資料維護 密碼維護:可修正登入之密碼或新增使用者。
基線資料:項目包含操作習慣設定( 接收設定)、清運機具維護、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等。

21 新增廢棄物代碼 修改及刪除廢棄物代碼

22 關聯帶入:先填寫「廢棄物代碼」後,再點選【關聯帶入】,則程式將帶出符合該廢棄物代碼的其他描述預設值。業者可依實際情形進一步修改其他七種描述。

23 請注意!請確認廢棄物代碼填報資料無誤,此介面所填報的廢棄物項目將會預帶至「產出情形」、 「貯存情形」 與「聯單申報」介面。

24 廢食用油相關代碼: 廢食用油、廚餘之廢棄物妥善清理方式 項次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妥善清理方法 1 廚餘(R-0106)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廚餘(不含隔離病房產生者),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或交通部)之再利用機構 2 廢食用油(R-1702)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食用油 ,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之再利用機構 3 廢食用油(D-1705) 廢棄之食用油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委託合格 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及處理 交給具有D-1705之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處理/再利用機構

25 動物性/植物性廢渣之廢棄物妥善清理方式 項次 廢棄物名稱 說明 妥善清理方法 4 動物性廢渣(R-0119)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方式進行再利用 交給具有再利用檢核(有註明經濟部)之再利用機構 5 動物性廢渣(D-0101) 動物性廢棄殘渣。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及處理 交給具有D-0101之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處理/再利用機構 6 植物性廢渣(R-0120)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7 植物性廢渣(D-0120) 植物性廢棄殘渣。 交給具有D-0120之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26 操作習慣設定(限事業機構): 系統以 方式寄送業者申報之聯單詳細資料及84小時確認截止時間之通知。

27 解列判定表: 已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如食品製造業、旅館業未產出廢食用油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解列作業方式申請解除列管。 IWR&MS/申報區/基線資料/基線資料維護,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 須完成當月產出、貯存情形申報作業 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確認資料無誤後送交地方環保局辦理解除列管作業

28 申報功能說明 指定事業申報項目(廢棄物產生源) 收受申報項目 基線資料設定/清理計畫書填報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4日內上網確認聯單及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是否妥善處理,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委託或共同處理流向 再利用流向(含自行再利用)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廠外貯存流向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 收受申報項目 聯單申報 收受母廠聯單申報(收受後1日內申報及處理完成後1日內申報) 收受母廠自行處理聯單處理後三聯單申報(清除前申報)

29 廢食用油申報專區 產源申報項目 收受申報項目

30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目前區分為10種申報類別。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食品製造業,選用此類別) 農業及屠宰業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養護機構 電信業 電力供應業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餐廳、連鎖速食店(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選用此類別) 營造業 旅館業(不含民宿) (旅館業,選用此格式)

31 特別注意 範例: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及廢棄物處理者。 申報項目 本月廢棄物產出情形 有產出廢棄物 點選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無產出廢棄物
點選本月無產出廢棄物 特別注意 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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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主要原物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輸入 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輸入

34 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系統自動帶入於「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之項目,業者勾選有產出量之廢棄物並輸入產出量。
「傳送資料」後須再次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者須再次點選「傳送資料」方完成申報作業。

35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貯存者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收受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36 申報:申報前月月底貯存情形 修改:修改已申報資料 補申報:補申報未申報資料 查詢:查詢貯存情形

37 勾選廢棄物貯存地點、貯存方式、廢棄物重量及預定處理時間,全部資料輸入完整後將該筆廢棄物加入傳送資料項目

38 廢棄物清理情形申報: 各流向定義 委託或共同 廢棄物產源 自行處理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再利用 越境處理 再利用機構 清除機構
共同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共同處理機構 委託或共同 廢棄物產源同公司不同子廠 自行處理 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 越境處理

39 產源申報聯單項目 各流向申報介面 收受後處理完所衍生 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廠外貯存 委託或共同流向 再利用流向 境外處理流向 自行處理流向
處理後流向 (自行處理衍生廢棄物申報) 39

40 委託或共同處理 填寫容器數目及廢棄物重量。 將從廢棄物代碼設定,預帶清理方式為X、Z類的項目(X03境外處理及X04輸入處理除外)
資料輸入完畢後,點選傳送。

41 再利用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否則必需經個案再利用許可或通案再利用許可。 送交再利用機構申報之遞送三聯單
廠內再利用申報之聯單 1.清理方式需皆為R類 2.廢棄物代碼必須為R類,否則必需經個案再利用許可或通案再利用許可。

42 自行處理 母廠申報 送交子廠處理 廠內自行處理

43 子廠申報 處理子廠接受申報 處理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 處理後申報 (處理完成24小時內) 衍生廢棄物申報聯單項目

44 子廠申報-處理子廠接受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45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三者至少一者過磅 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

46 事業4日內確認

47 點選欲申報確認聯單編號

48 確認清除、處理機構申報之資料 點選正確無誤 完成申報 點選聯單內容有誤 僅剩1日內通知清除者或 處理者補正及再次確認聯單

49 依網路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實施,廢棄物遞送聯單申報資料,經事業4日確認後,不得再做任何修正!
若事業未進行4日聯單確認已違反公告規定,環保局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50 事業35日內主動連線查詢並領取妥善處理文件 為保證所委託之事業廢棄物 已妥善處理,請確實與處理 機構領取妥善處理文件,避 免導致相關罰則。

51 聯單作廢-未實際清運但已預先申報且4日關閉之聯單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4日已關閉之聯單 負責說明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次數:未限制 ※注意事項:說明內容包括事業、清除、收受者申報資料。 聯單作廢-未實際清運但已預先申報且4日關閉之聯單 負責說明作廢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適用於93年9月6日之後且4日已關閉之聯單 ※注意事項:聯單內容資料錯誤(如清運日期錯誤、廢棄物代碼錯誤),需於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非聯單作廢。 ※請提前於聯單未關閉前,進入聯單修改介面修改清運日期, 4日確認時間即會重新計算;一旦進入錯誤說明系統,已違反公告規定。

52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輸入聯單編號及相關資訊

53 可說明申報角色所有資料 勾選錯誤對象及原因

54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列管事業若未確實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申報正確之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因該廠事後進行產出情形、貯存情形補正或進行遞送三聯單錯誤說明,而可排除其已違反前開公告規定之事實。 事業違反公告規定不因其事後補正或聲明而可排除

55 廢食用油清運申報專區 登入IWR&MS後,在申報區頁面上方提供「廢食用油清 運申報專區」連結圖示。

56 本專區僅提供遞送聯單、營運紀錄等廢食用油清運情形之 申報功能,廢食用油之每月產出及貯存情形,仍須至 IWR&MS申報區進行申報。
指定申報事業清運出廠前申報 清除機構貯存後轉交前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收受後確認 清除機構申報收受紀錄 處理/再利用機構確認收受紀錄

57 遞送聯單 - 指定申報事業 廢食用油清運專區申報項目列表 申報內容及方式與 申報區之遞送聯單 相同。 清運至倉庫、相同法人之子廠進行貯存
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 產源於廠內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接受相同法人之母廠委託處理 聯單逾申報時限後之聯單錯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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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指定申報事業之遞送聯單申報內容 收受對象: 依廢棄物交付之對象作勾選。 廢棄物代碼:
從廢棄物整體管制號碼設定中,預帶R-1702、D-1705及D-1799項目。(D-1799僅適用至104/3/31)。

60 1 2 3 4 5 指定申報事業勾選遞送聯單之收受對象判定方式 清除機構A 收受貯存 清除機構B 指定申報事業 清除 機構A 再利用機構
判定選項 清除機構A 收受貯存 1 收受後2日申報 清除機構B 2 委託清運 指定申報事業 清除 機構A 收受後1日申報 再利用機構 3 清運出廠後4日申報 收受後2日申報 收受後1日申報 處理機構 4 收受後1日申報 相同法人 之子廠 5 收受後1日申報

61 指定申報事業欲將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出廠 前,須先瞭解廢棄物清運流向以確實申報 收受對象。
其他申報規定與前面已說明之遞送聯單相 同(如廢棄物清運出廠後4日確認實際清理流向)。 若係清運廢食用油,不受2日清運至收受者 之時間限制,惟清除者仍應2日連線申報。

62 e管家服務專區 e提醒 e申報 e服務 提供「再利用登記檢核」、「再利用許可」、「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等證件資料到期提醒。
提供「產出情形申報提醒」、「貯存情形申報提醒」、「84小時聯單確認提醒」等申報提醒。 e服務 提供「產出情形產能查詢」、「未符合申報時效統計報表」質量平衡與申報項目不符合法定時效的項目。

63 相關資料應用 IWR&MS測試系統

64 查詢清除及處理機構管道-網路資料查詢方式
管道一:從IWR&MS系統首頁下方網站連結之”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進入。 管道二:輸入網址(

65 查詢再利用機構管道-網路資料查詢方式 1. 3. 4. 2. 於IWR&MS系統之各類查詢-再利用登記檢核結果查詢
輸入查詢條件(許可類型、廢棄物代碼),點選開始查詢,會出現可收受該廢棄物之再利用者資料 再利用者業者選取預覽,會出現該業者通過檢核的資料,餐館業、旅館業需要找註記經濟部或交通部之再利用機構才可以。

66 IWR&MS下載區提供產出情形、營運紀錄、許可申請、首次申報作業指引等資料。
相關申報功能操作手冊 IWR&MS下載區提供產出情形、營運紀錄、許可申請、首次申報作業指引等資料。

67 IWR&MS專題區提供相關資訊彙編資料,包含公告條文、廢清書填報作業指引、首次上網申報指引、問答集及相關系統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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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聯單條碼刷取功能 ●營運紀錄產品申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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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調整液體廢棄物D-1505(廢(污)水pH值小於6. 0))、D-1506 (廢(污)水pH值介於6. 0-9
調整液體廢棄物D-1505(廢(污)水pH值小於6.0))、D-1506 (廢(污)水pH值介於 ))及D-1507 (廢(污)水pH值大於9.0))3項代碼之液體廢棄物填報於廢清書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

88 一、廢清書填報方式: 事業之液體廢棄物以D-1505、D-1506、D-1507廢棄物代碼進行各項申報作業者,僅有以管線、溝渠方式直接放流者(D-1506)及以管線、溝渠方式輸送至廠內、廠外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者,以及以非管線、溝渠投入廠內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不需於廢清書中載明廢(污)水之清理方式,亦不需於廢清書之原料及添加物或水處理添加物等欄位載明廢(污)水資料,僅需於製程流程圖中說明相關流向。其餘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等方式運至廠外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應於廢清書中載明廢(污)水之清理方式。並為配合申報訂有清除方式、處理方式及中間處理方式之代碼以利填報作業進行。

89 二、產出情形申報方式: 事業之液體廢棄物改用D-1505、D-1506、D-1507廢棄物代碼進行各項申報作業者,僅有以管線、溝渠方式直接放流者(D-1506)、及以管線、溝渠方式輸送至廠內、廠外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者,以及以非管線、溝渠投入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可免進行產出情形之申報;其餘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等方式運至廠外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均需進行每月廢棄物產出情形之申報,申報廢(污)水產出情形。

90 三、聯單及暫存情形申報方式: 事業之液體廢棄物改用D-1505、D-1506、D-1507廢棄物代碼進行各項申報作業者,僅有以管線、溝渠輸送至廠內、廠外之廢(污)水處理廠處理或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處理者,以及以非管線、溝渠投入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可免申報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及 貯存情形,其餘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運至廠外廢(污)水處理廠處理者,仍須進行清理流向(委託或自行處理遞送三聯單)及貯存情形申報。 四、前開免填報廢(污)水於廢清書及免申報廢(污)水產出、貯存情形及遞送三聯單之業者,原即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91 廢(污)水填報說明彙整 清理方式 廢(污)水(D-1505、D-1506、D-1507) 以管線、溝渠輸送至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清理方式 廢(污)水(D-1505、D-1506、D-1507) 以管線、溝渠輸送至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投入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輸送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運至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輸送至非屬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非管線、溝渠運至非屬相同法人之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以管線、溝渠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 以管線、溝渠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以管線、溝渠直接放流至廠外 現況 廢清書填報 質量平衡流程圖 產出申報 貯存申報 聯單申報 修正後 備註 1.免於廢清書填報 2.毋須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聯單 未調整 免於廢清書填報

92 相關資料應用 ●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費專線 提供系統操作與相關問題解答

93 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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