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特別考試安排及申請程序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特別考試安排及申請程序 (2010年11月26及27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 的申請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 申請)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對象 就讀中五學生[即2012年應考中學文憑考試] (情況不穩定的考生於中六學年申請) 2. 申請辦法 1. 對象 就讀中五學生[即2012年應考中學文憑考試] (情況不穩定的考生於中六學年申請) 2. 申請辦法 學校應透過填寫一操作簡易的電子表格為其學生遞交申請 申請程序 - 1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3. 申請時間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7日 (截止申請時間延至2011年1月12日) 3. 申請時間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7日 (截止申請時間延至2011年1月12日) 4. 「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 逾期的申請將不獲處理;校方應於2011/12學年始遞交申請。
校方於獲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内的測驗/考試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1. 2011年3月下旬,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布 考生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時間。 2. 4月上旬及4月中,首批及第二批考生 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及列明如何在網上査閲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日期。 申請程序 - 4 校方於獲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内的測驗/考試 試行獲批准的特別考試安排,讓考生熟習有關安排。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1.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内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1.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内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2.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 會」處理 3. 考生在6月上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 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申請程序 - 4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一般要求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 告: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 告: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語 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全 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申請程序 - 3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 師)的證明 『校内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考生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 師)的證明 『校内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視障考生 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 報告 附件3
附件3 聽障╱語障考生資料單張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聽障/語障考生 耳鼻喉科醫生/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包括聽力圖)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附件1 聽障/語障考生 耳鼻喉科醫生/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包括聽力圖)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附件1 * 持有教育局簽發的聽力報告/言語評核報告者可獲豁免遞交附件1 申請程序 - 4
附件1 聽障╱語障考生資料單張
「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驗」認可使用者名單: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學障考生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 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的「評估報 告」(附件2);及 於考試前4年内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註:曾於會考/高考因學障而有特別安排的考 生,若申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往屆考試相同, 可獲豁免遞交心理評估報告) 學校曾為考生於校内考試作出的特別安 排的紀録/資料 申請程序 - 4 「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驗」認可使用者名單: http://web.hku.hk/~hksld/index.html
附件2 學校對考生的 閲讀及書寫技能 作出的評估 學校於校内為 考生作的 特別考試安排
附件2 心理學家填寫 考生的智力及 讀寫障礙測驗數據
附件2 考生於 公開考試所需的 特別考試安排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其他特殊需要考生 醫生/專家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列明考生所需要的特別考試安排。 附件3 有自閉症、亞氏保加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與精神健康有關的疾病的考生 由精神科醫生於考試前3年内簽發的診斷報告(只須列明診斷結果,詳細評估資料並非必須) 考生學校須填妥附件3(證明考生申請的特別考試安排已於校内考試實施,且學校支持考生的申請) 長期病患(例如糖尿病) 由醫生/專家於考試前3年内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 醫生/專家或考生學校建議的特別考試安排 考生學校須填妥附件3
特別考試安排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 時間不能作答) 通常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 申請程序 - 4
特別考試安排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輔助儀器,例如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聽障考生:助聽器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或在格子較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作答多項選擇題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的答題紙,以及格子較大的原稿紙和格仔紙(graph paper) 特別考試安排 - 2
特別答題紙
特別考試安排 其他,例如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其他,例如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應 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特別考試安排 - 3
特別考試安排 3. 特別試場/考室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3. 特別試場/考室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特別試場的考室通常可經升降機直達或位於試場主要入口的同一樓層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特別考試安排 - 3
公開考試將會獲得特別考試安排或相同的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的成績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上 特別考試安排 - 3 考生在校内獲特別安排,並不表示他們在 公開考試將會獲得特別考試安排或相同的安排。
證書附頁 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9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s stated below in the 2009 HKALE.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grades have an assessed element.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 of the subject mark 豁免部分 Exempted part
不同類別特殊需要考生的特別考試安排
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視障 聽障 語障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其他, 例如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視障 聽障 語障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其他, 例如 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殘疾類別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1. 延長作答時間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1. 延長作答時間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上限:正常作答時間的75%(筆試) 視覺藝術科卷1乙及2乙獲45分鐘延長時間 肢體殘疾 - 1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科目 延長作答時間 (ETA)*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包含多項選擇題及文字題的試卷: 生物卷一/企業、會計與財務概論卷一/化學卷一/地理卷一/資訊及通訊科技卷一/綜合科學卷二/體育卷一/物理卷一及卷二/旅遊與款待卷一 有關卷別的延長作答時間幅度為同一科目中文字題卷別的延長作答時間的85%。 經濟卷一(全卷均為多項選擇題) 經濟卷一的延長作答時 間是卷二的50% 數學卷二(全卷均為多項選擇題) 數學卷二的延長作答時 間是卷一的75% * (1) 假若考生在某一多項選擇題試卷的ETA少於5分鐘,考生 於該多項選擇題考試將不獲ETA。 (2) ETA的數值以最接近而較大的5%計算。 肢體殘疾 - 2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考生如於同日應考9小時以上的考試(包括延長作答時間),可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試卷(内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肢體殘疾 - 3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4. 聽力測驗的安排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一般是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只適 用 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4. 聽力測驗的安排 在筆試有任何幅度的延長時間的考生,可 獲較長的停頓時間 因應考卷内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肢體殘疾 - 4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時間的考生,於同一科目的口試可獲延長的備試時間,部分考生也可獲延長的考試時間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時間的考生,於同一科目的口試可獲延長的備試時間,部分考生也可獲延長的考試時間 6. 其他,例如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或安排代筆(只 適用於有嚴重肢體活動能力障礙及書寫困 難的考生) 考生可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 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或填畫在放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上 肢體殘疾 - 5
視障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註:以考生視力較佳的一隻眼睛,經矯正後的視敏度作分類)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嚴重視障(包括: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 中度視障(視敏度在0.33或以下但高於0.1) 輕度視障(視敏度高於0.33) (註:以考生視力較佳的一隻眼睛,經矯正後的視敏度作分類) 視障考生 - 1
視障 2. 延長作答時間 按個別考卷性質延長作答時間: 嚴重視障 - 33至75% 中度視障 - 25至33% 視障考生 - 1
視障 3. 豁免應考部分試卷 (i)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05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英國語文卷三(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部分牽渉複雜圖畫的試題 (ii)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地理科有關閲讀地圖的特定問題(即卷一中須使用考評局提供的地圖的多項選擇題) 視障考生 - 2
視障 (iii) 非常嚴重視障考生(例如: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05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考評局會為這些考生在複雜圖畫加上文字標籤/描述,惟在某些情況下考評局未必可作此安排(例如:此安排會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平),考評局可豁免考生應考有關試題。 基於試卷的保密性,如有試題需要豁免,考評局會於該節考試開始前知會考生(包括經調整後的考試時間)。考生必須於遞交申請時註明是否需要上述安排。 視障考生 - 2
視障 (iv) 考生如於同日應考9小時以上的考試(包括延長作答時間),可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試卷(内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視障考生 - 2
視障 4.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於考試中途可獲休息時間 (只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每45分鐘設5分鐘休 息時間) 視力不穩定或有一隻眼睛失明的考生,可在90分鐘 或以上的考試中,每45分鐘獲5分鐘休息時間 5. 試卷 點字試卷 放大(A3)試卷 6.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 自備的點字機、放大鏡 CCTV、電腦(由學校提供)
視障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8. 口試的安排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因應考卷内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因應考卷内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8. 口試的安排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口試預備及考試時間可獲延長
視障 9. 其他,例如 允許考生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視障考生 - 3
聽障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6) 深度弱聽 聽障考生 - 1
聽障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的安排 弱聽 程度 聽障定義 (聽力損失) 筆試及實驗試 聽力測試 口試 個人部分 小組討論部分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的安排 弱聽 程度 聽障定義 (聽力損失) 筆試及實驗試 聽力測試 口試 個人部分 小組討論部分 輕度 26-40dB 在特別試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參考言語專家的建議 單耳 - - -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特別座位安排(安排組員坐於考生聽力較佳的一邊 ) 中度 41-55dB 中度嚴重弱聽 56-70dB 豁免應考 嚴重 71-90dB 深度 超過90dB 註: 如考生左耳及右耳的弱聽程度不同, 考評局將根據該考生聽覺較佳的耳朵的弱聽情況考慮特別考試安排。 聽障考生 - 2
聽障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 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口試 聽力測驗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 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口試 主考員會視乎情況為考生重複問題或指示;因應考生語音障礙程度作適當評核 嚴重/深度聽障考生可獲豁免英國語文科的校本評核 聽障考生 - 3
聽障 4. 其他,例如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助聽器 允許考生的老師在試場協助考生與監考人員溝通 聽障考生 - 3
語障 1. 按考生的言語評核報告,分為 (1) 嚴重語障 (2) 中度語障 (3) 輕度語障 語障考生
語障 2. 口試 嚴重語障考生: 中度及輕度語障考生:在特別試場應考口試 ― 主考員會視乎考生的語障情況,給 予足夠的作答時間及適當的評核 2. 口試 嚴重語障考生: 豁免應考口試及英國語文校本評核(SBA) 中度及輕度語障考生:在特別試場應考口試 ― 主考員會視乎考生的語障情況,給 予足夠的作答時間及適當的評核 語障考生
學障 1. 延長作答時間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筆試:延長25% 1. 延長作答時間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供 充分理據) 口試:延長預備及考試時間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學障考生 - 2
學障 3. 試卷 放大(A3)試卷 4. 作答形式 隔行或隔頁書寫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3. 試卷 放大(A3)試卷 單面印製試卷 顏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隔行或隔頁書寫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學障考生 - 2
學障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 考生只能以電腦輸入文字/數字,不可使用電 腦的計算、拼字檢査、文法檢査、翻譯、詞 典、 中文輸入法中的「顯示相關字詞」、上 網等功能。 學障考生 - 2
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例如: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按個別考生的情況、評估報告及學校的資料考慮考試安排,包括 (1) 在特別試場/考室應考 (2) 延長作答時間(通常不超過25%) (3) 在考試中途有短暫休息時間 (4) 放大試卷 其他殘疾情況
使用電腦讀屏器
使用電腦讀屏器–資格 (i) (ii) (iii) (iv) 1. 考生 經評估確定有讀寫障礙,其母語的讀字能力經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評估(以具備有關常模的標準化測驗評估),而評估結果顯示他們有嚴重的讀字困難;或 (ii) 經確診有腦損傷(例如:大腦性麻痺、大腦性視障或腦損傷),及經專家(例如:職業治療師)評估有嚴重閲讀困難;或 (iii) 為失明或有嚴重視障,及經職業治療師評估因手指觸感差導致其點字閲讀速度顯著地低;或 (iv) 於近期始失去視力,故未能閲讀點字。 2. 除(1)(iv)外,考生於校内考試必須有使用相同安排。
使用電腦讀屏器–不適用範圍 電腦讀屏器不適用於以下考核考生的閲讀理解能力及正確讀音的語文科卷別/部分: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中國語文卷一(閲讀能力) 中國語文卷四甲(朗讀) 中國語文卷五(綜合能力考核) - 閲讀材料 英國語文卷一(Reading) 英國語文卷三(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 資料夾(Data File) 肢體殘疾 - 2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1. 一、電腦設施 - 電腦 -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若考生於考試中使用電腦讀屏器,必須遵照以下的設施要求: 1. 一、電腦設施 - 電腦 -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 MS Word 以檢視試題的電子版本(softcopy) - 音效卡 - 耳筒 二、考生可於考試中使用以下任何一個考評局指定的讀屏軟件: (i) JAWS (ii) 晨光(Windows Light) (iii) 陽光(Sunshine) (iv) 蒙恬手寫板 – 朗讀機(Penpower)* *蒙恬手寫板的「翻譯」功能須刪除;考評局不建議考生於使用中文版本試卷的 考試中使用(因與考評局字庫不相容)。 三、電腦不可接駁互聯網 學障考生 - 2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2. 校方須在考試為考生提供電腦設施。除較少考生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試外,於其他考試,考生將於原校應考,本校老師將到他校監考。 3. 自修生須自備上述任何一個讀屏軟件及筆記本電腦。 4. 考生於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於考試所選用的讀屏軟件。他們必須使用考評局指定的讀屏軟件。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一、 獲准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生,同時獲發試卷的印刷本(printed question paper)/點字版本(braille question paper)及電子版本(softcopy)。假如電腦讀屏軟件讀出的資料與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上的有所不同,應以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為準。 二、 於個別考試(例如:數學、附加數學)中,電腦讀屏軟件不能讀出大部分的數學公式及數字。 學障考生 - 2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三、 考生須熟習讀屏軟件的功能。例如:部分軟件不能讀出特殊符號。此外,不同軟件可能以不同方式讀出數字。考生亦須留意,個別軟件可能錯誤地解讀數學/科學公式和算式中的數字和字母。 四、 讀屏軟件不能解讀電子版本試卷内,任何以圖象方式儲存的資料(例如:相片、圖、地圖及圖表)。在此情況下,讀屏軟件會跳過有關圖象。有關資料,考生應參考試卷的印刷本(或點字版本)。
於公開考試使用電腦讀屏器的限制 五、 使用電腦讀屏軟件的學障考生不會獲得額外的延長作答時間,即考生與其他學障考生一樣,於筆試及多項選擇題卷別分別獲加時25%及15%。 六、 使用電腦讀屏器的失明/腦損傷/嚴重視障考生亦不會獲得額外的延長作答時間。 其他有關於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資料: -「申請指引」附件五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 ):香港中學文憑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2009年7月8日學校講座簡報資料 學障考生 - 2
體驗電腦讀屏軟件 下列兩個電腦讀屏軟件可在教育局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試用: (i) 晨光(Windows Light) (ii) 陽光(Sunshine) 査詢/預約電話:3698 3900(郭先生)
査詢 電話: 3628 8917 電郵: dse@hkeaa.edu.hk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香港中學文憑 電話: 3628 8917 電郵: dse@hkeaa.edu.hk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香港中學文憑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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