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實務 100年9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陳正芬
人口販運案件特色 犯罪地點非單一:跨國、境、國內數法院 犯罪時間非單一:延續經年 被告人數非單一:共犯結構、協力分工 被害人數非單一:兼具雙重身分 偵查作為仰賴通訊監察 不法所得查扣困難 來源國事證調查不易
案件啟動偵查之原因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勞工局函送 移民署入出境告知 偵辦其他案件中發現 告發 告訴
「假結婚真打工」圖示 印尼仲介 台灣仲介 印尼牛頭 招募假新娘 招募假新郎 在印尼結婚 新郎與仲介申辦來台簽證 新娘搭機來台 送至容留處所 雇 主
被害人情狀 行前知悉係假結婚 經兩國仲介假結婚來台 直(間)接交付金錢證書權狀地契予母國仲介 被要求簽立借據、財產抵押書、切結書或發毒誓 來台後護照被強制保管 僅有部分行動自由 實際取得薪資低於先前被告知者
雇主:共犯? 勞動剝削角色分工 印尼仲介:招募、募集、運送、不當債務約束 臺灣仲介:物色假老公、支配控制、營運剝削 假老公:使人形式合法入境 印尼仲介:招募、募集、運送、不當債務約束 臺灣仲介:物色假老公、支配控制、營運剝削 假老公:使人形式合法入境 假新娘:實質被害人? 雇主:共犯?
「假結婚真賣淫」圖示 印尼仲介 台灣仲介 印尼牛頭 招募假新娘 招募假新郎 在印尼結婚 新郎與仲介申辦來台簽證 新娘搭機來台被仲介掌控 交由經紀人帶至應召站 應召接客
被害人情狀 行前知假結婚且知悉要賣淫 所得遭剋扣 行前知假結婚惟不知要賣淫 為償還高額債務 遭應召站控制
性販運 仲介以假結婚引進台灣後轉交經紀人 應召站:引誘媒介容留性交易 應召站間及經紀人間之轉讓 應召站成員 負責人 總機:排班、接聽電話 車伕:監控並接送小姐應召 帳房:收付錢
偵查作為 通訊監察 實地查訪 探底 查入出境資料
鎖定特定對象 須於他署執行搜索 搜索與拘提 執行時人員隔離 攜同通譯
搜索扣押之客體 帳冊存摺匯款單據 班表工作管理紀錄 教戰手冊 護照旅行文件 切結書悔過書
訊問被告 證物內容關聯性 突破心防 犯嫌自白:動機、犯罪手法 翻供是常態
聲押禁見(刑訴§101Ⅰ) 犯嫌重大 虞逃 湮滅證據串證 重罪
被告在押於被害人之影響 危險性解除(降低) 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提高 潛在被害人出現 促成和解
犯罪所得查扣(§35) 清查資金流向 凍結財產 發還被害人 絕對沒收(刑§38之特別法) 追徵
被害人之心態與處境 有假結婚(偷渡、賣淫)不法情狀 無證件在身 不諳法律 語言文化隔閡 不信任公部門 曾簽署財產抵押書高額借據或仍積欠高額債務 畢業證書權狀地契仍被扣押 擔心毒誓應驗 怕家鄉家人受到報復 有假結婚(偷渡、賣淫)不法情狀 無證件在身 不諳法律 語言文化隔閡 不信任公部門
假新娘程序之處理 適格通譯 查驗身分真偽 告知司法流程、諭知權利(刑訴§95) 社工陪偵及陳述意見(§24Ⅰ) 隔離訊問(§25Ⅰ、§26) 境外訊問(§25Ⅱ)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27) 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特別情況,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 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到庭後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拒絕)陳述 非在台灣或所在不明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假新娘(被告身分)程序之終結 被害人個人身分資料應保密 不得揭示個人身分資料(§21、22) 偵查終結(職權處分、緩起訴)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9) 返國時點 偵查終結 一審證人交互詰問完畢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被害人擔任證人(人§23以下) 適(準)用證人保護法(§4~14,20、21) 準用證人保護法(§4~14,15Ⅱ、20、21) 到場作證 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事證 接受對質詰問 準用證人保護法(§4~14,15Ⅱ、20、21) 經檢察官法官認有保護之必要者 醫師社工在場陳述意見(§24Ⅰ) 隔離詰問對質(§25Ⅰ)、境外詰問(§25Ⅱ)
面臨之挑戰 案件線索稀少 被害人 鑑別不易 出庭作證意願不高 證詞證明力薄弱 與被告和解後證詞逆轉
面臨之挑戰(續)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不易成立 勞資糾紛與勞力剝削不易界定 偵審程序冗長定罪率不高 「海峽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運作模式待 建立 國內防制網絡及國際合作待加強 尋求國際司法協助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