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 Panjinhong@yahoo.com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辅 导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潘金洪 电话:025-85483057 13016972248 E-mail: Panjinhong@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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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anjinhong@yahoo.com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辅 导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潘金洪 电话:025-85483057 13016972248 E-mail: Panjinhong@yahoo.com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的背景和经过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的背景和经过 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曾颁布过《节育手术常规》,1978修订二版,1984年修订三版 1993年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委员会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的规章和文件,但是由于法规层次较低,不系统,难以和相关法规接轨,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够规范,工作难度较大。1995年SFPC制定了四个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1996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起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998年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完成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 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生殖健康和“三为主”列入计划生育发展目标。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能。而且增加了制定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和规范的职责。 1998年下半年又起草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新稿。

1999年9月在湖北宜昌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送12个部、委、局、办征求意见。并形成了新的送审意见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2001年6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9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共分6章42条。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必将对我国计划生育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 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宗旨 二、        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宗旨 1、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 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服务的范围、服务的方式、服务的规范、监督管理的力度能够胜任人口控制、稳定低生育率的需要,防止节育手术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的身心健康。 2、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条例》中所指人口素质主要是指出生人口素质,即人口出生后所表现的身体先天性特点和健康状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就是通过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让育龄妇女能够安全地进行妊娠、分娩、得到一个健康的婴儿,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3、  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健康的含义——生理健康、心理健康、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生殖健康的含义:满意的性生活(心理)、安全的性生活(生理)、负责人的性生活(社会)、获得健康子女的权利、妇女受到应有尊重,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人们有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 1988年WHO人类生殖研究与培训特别规划署率先提出了生殖健康这一概念。 1994年9月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经过辩论,最后由WHO全球政策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生殖健康的定义,并写入《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第七章《生殖权利和生殖健康》之中,要求“2015年人人享有生殖健康”为全世界共同奋斗的目标。

三、 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三、       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1、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到了国家的法制化管理轨道,是稳定低生育率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特别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低生育率的稳定。

2、使计划技术服务有法可依。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制定经历艰难、曲折的立法过程,先后经过了8-9年时间。计划生育立法的困难在于: 一是计划生育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群众性工作,牵涉的面十分广泛,需要和多个部门协调,比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就牵涉到和卫生部门的管理问题。 二是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渊源看,计划生育工作起步于人口数量的控制,现在依然是一项核心工作,由于全国各地区人口发展状况和计划工作水平差距很大,难以制定全国通用和统一的法律条款,全国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又不能不提生育政策,但是生育政策在国内和国际上又很敏感。

  三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主要是采用行政制约和利益导向,行政制约和国际上通行的|“家庭计划”“节制生育”做法不大接轨,颇多微词。 但是从中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看,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使大多数人,把国家的生育政策在没有外界的压力下自觉地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同样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利益导向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利益导向还不足以成为调节人口再生产的主导因素,这些注定了中国老百姓必须为了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牺牲个人的生育意愿。

3、使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网络有了法律地位,解决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生存问题。 这就导致计划生育的机制难以很明确,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地组合运用。这也是历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审议和讨论通过的时候阻力很大。 3、使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网络有了法律地位,解决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生存问题。 这对于计划生育部门来说是具有实际价值的。由于生存问题已经解决,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集中精力根据条例的要求建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规范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也可以定下心来,钻研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4、更好地保障广大育龄人群身心健康的需要。 《条例》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包括对管理的要求、对机构的要求、对人员的要求、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今天,从法规上规定服务的质量是应该和必须的。回顾计划生育发展历史,历程是悲壮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在生殖健康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是党和国家的殷切期望,是育龄人群的恳切要求,也是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要求。计划生育服务必须是安全的、优质的,是当今形势的客观要求。条例的出台必将更好地保护广大育龄人群的身心健康。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需要重点掌握和理解的几个问题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安全的问题。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国际上医学技术服务的惯例: 保证受术者知情 保证受术者同意 保证受术者安全 明确手术者和受术者的权利和义务 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事实依据(人证、物证、书证) 没有对同意类型作强制性规定:可以是个人同意;也可以是家人同意;可以是书面同意;也可以是口头同意。 正确理解“国家指导”,“群众(个人)自愿”、“知情选择”、“知情同意”。

国家指导的含义: 群众(个人)自愿的含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国家指导是指国家通过规范的渠道帮助群众充分了解各种现行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以及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群众(个人)自愿的含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个人自愿:在国家指导的基础上由群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将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结合起来才能既完成国家的人口控制任务,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术者的安全,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满意度。

知情选择的含义: 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方便、适宜的避孕措施。 安全:副作用小或没有不良反应,对自己、配偶、孩子没有潜在危害。 有效:能够起到避孕或终止妊娠的效果。

方便:是指使用者可以方便的获得,方便的使用,方便地替换(选择)。比如使用者在社区里可以方便地获得某种药具,能够在医生或专家的指导下,方便地使用避孕药具,在发生不良反应时可以方便地得到处置或更换方法。 适宜: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符合使用者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经济上是可以承受的,价格性能比是高的。不影响夫妻性生活。

知情同意 的含义: 知情同意的前提,是不受任何科学、医学或权威机构的强迫。知情的内容,既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及研究项目是谁出资、谁受益等与研究有关的所有情况,也包括参与者的利益和权利。要求参与研究要有“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体现了重要的带有实质性的伦理原则,包括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权的尊重。 在对生命科学的所有研究中,知情同意是最重要的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德国和日本最为人类所不齿的战争罪行之一,便是其医务工作者对战俘和无辜平民进行惨绝人寰的人体医学实验。在国际法庭审判有关战争罪犯的同时,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索这些为法西斯战争服务而泯灭天良的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教训,以防止这样的悲剧再度发生。

国际社会对法西斯医学研究罪行反思的第一个结果,就是1947年制定的《纽伦堡公约》。它是关于临床试验行为准则的第一个国际性公约。 它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人体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须的。” 1964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进一步规范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行为道德。 1996年和2000年,世界医学大会又对《宣言》做了补充和修正,对知情同意的规定愈加完善。

2000年版的《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在任何对人体的研究中,必须让每一名潜在的受试者充分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的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属的机构、预期的受益、潜在的风险和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实验或在实验过程中有权随时收回对参加实验的同意而不遭到报复。” 1996年,美国、欧洲、日本医药管理机构联席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通过的《临床实践指南》,就明确规定:“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个人通过这个过程在了解了决定参与实验的所有相关方面之后,自愿表达他或她参加该项实验的意愿。”。不能以表格和签字代替知情同意过程。

* 关于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的关系问题。 平等关系 合作关系 共赢关系 各司其责关系 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医疗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比如:急救、输血、会诊、转诊、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评审。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与扩大服务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关系问题。 以政府行为为主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度扩大市场份额 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基层不宜过多提倡产业化

关于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国际合作问题: 据《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美国报刊报道,2001年8月29日,30个尼日利亚家庭在纽约联邦法院向美国制药业巨子辉瑞公司提起诉讼,控告该公司1996年在他们的孩子身上进行的一次抗生素临床试验有悖伦理。原告说,辉瑞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他们的孩子身上试验新药。该公司对100名尼日利亚儿童使用特罗凡,确定一种从未在儿童身上试验过的药物对治疗脑膜炎是否有效。  

同时,又对另外100名儿童用通常的脑膜炎药物做对比试验,但是据说用药量低于建议标准。结果,被试验的儿童有11名死亡,余者出现大脑损害、部分瘫痪或耳聋等症状。 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机构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安徽省进行的一些以大规模采集血样为特征的基因研究,也受到了中美两国学者和媒介的质疑。 在中国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外国某机构和中国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高龄老人研究。采集了几千份高龄老人血样,准备送往国外研究,后因涉及到国家生物资源安全和存在一些潜在的国家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这批血样被国家有关部门冻结。

开展计划生育科研项目和进行国际合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项目需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项目不得危害试验对象的健康 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不存在损害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安全的潜在危险。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产品的广告问题: 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经过批准的广告文号 不得做虚假广告——抗早早孕的虚假广告

*关于病残儿的鉴定问题: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 ○ ○ 二年一月十八日张维庆签发。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

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

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问题: 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来源 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来源 流动人口、城市无单位、无保险人员的计划 生育费用来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范围——避孕药具费用、 技术服务费用。

五、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格、审批、管理权限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 五、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格、审批、管理权限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 具有乡村医生、助理职业医师、职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的四类医护人员。 2、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营业资格证书 3、在营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服务项目之内 4、 获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资格证书 (二)、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增设政策: 1、机构设置标准 2、机构设置政策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审批: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 定 通过卫生部门的医护专业资格考试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 定 通过卫生部门的医护专业资格考试 通过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考试 2、计划生育系统服务机构营业资格的认定和审批 县级初审 ; 地区(市)级审批 3、服务项目的认定和审批 营业证附注开展的项目; 分级审批; 分部门审批

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医疗、保健部门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县以下由县级卫生局审批 县以上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5、产前诊断资格的审批 : 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辅助生育资格的审批: 省级卫生厅审批,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1、国家、省级制订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 2、省级和地区(市)负责营业许可证的审批 3、县级负责日常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内容: 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内容:    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2、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   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项目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七、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类型及可能追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a)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他机构擅自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b) 未经批准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 c) 预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d)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e)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细则》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中国西部省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广西、青海、陕西。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f)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服务。

g) 私人诊所擅自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h)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i)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j) 计划生育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的。

k)第十五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一条规定为我们治理性别比失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l)违反条例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整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降职、撤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罚款比较明确,而且罚款水平也是目前计划生育法规中比较高的,比如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有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 a) 学好〈〈条例〉〉文本,掌握法规的原意和精神。 b) 结合相关法规的学习,加深对条例的理解。 c)      现阶段主要是贯彻,不争论:因为条例刚刚颁布,不可能马上修改。

d)       要向社会广泛地宣传条例:向党政领导宣传,争取领导支持,作好财力安排;向政府相关部门宣传,更好地协作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局面;计划生育系统内的学习,提高执法和管理监督的水平;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传达国家对育龄人群的关怀和支持,并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

e)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宣传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必须紧密合作,统一部署,发挥团队优势。提高条例宣传的力度和效果。计财部门要做好有关统计数据和技术服务量及服务成本的测算工作,为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

f)       作好过渡时期的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设置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三个原则(国务委员王忠禹所提)来开展工作。 g)      做好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数量、成本进行测算。

h)       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来源。 i)      对条例中的一些概念和要求及标准要细化,比如需要编制计划生育技术、避孕药具目录。要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费用免费范围等等。

j) 制定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文件:主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常用避孕药具使用指南;中国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名目;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装备/用品目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统计管理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产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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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