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共建和谐阳光新富阳 富阳市语委办公室 富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富阳市语委办公室 富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电话: 63336293 63335107 63311470
用字方面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整改办法 富 阳 市 语 委 办 公 室 富阳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章瑞炀
用字不规范主要类型 一、文字不规范 1. 汉字:繁体、异体、旧形字、错别字(含二简字)、残损、不正、艺术变形 2. 其他字: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 二、格式不规范 1. 日常文章 2. 常用公文 三、标符形状不规范 特别是省略号、破折号、书名号、句号等
(一)汉字 1. 繁体、异体字 (1)手书体(名牌、书画主题)——增挂副牌 (2)注册——建议增挂副牌 (3)改变注册字体或字形——更换 一、文字规范要求 (一)汉字 1. 繁体、异体字 (1)手书体(名牌、书画主题)——增挂副牌 (2)注册——建议增挂副牌 (3)改变注册字体或字形——更换 (4)宣传、广告品用繁体——更换 (5)印刷体——更换 注意:要辨认是否手书、注册(查原件)
一、文字规范要求 (一)汉字 2. 旧形字、错别字(含二简字)——更换 3. 残损、不正——补全、扶端正 4. 艺术变形 (1)因笔画增减影响信息传达——改正 (2)变形过分影响信息传达——改正
4. 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竖排竖写——横写(顺时针转90度) (二)其他文字 1. 只有外文或汉语拼音——增补汉字注释 2. 拼音书写未按词连拼——按词连拼 3. 汉语拼音错误——改正 4. 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竖排竖写——横写(顺时针转90度)
二、日常文章常见格式错误 1. 标题末加点号——删去点号 2. 文中标题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3. 文中标题序号、标点错误—— 1. 标题末加点号——删去点号 2. 文中标题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3. 文中标题序号、标点错误—— 正确:一、(一) 1. (1) 4. 段首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5. 落款末字未右空——右空4个汉字位置 6. “年月日”数字错误
“年月日”数字 错误:二00八年、二OO八年 错误:2008-8-24、2008.8.23 错误:〇八年、 08年、08-08-24、08.8.24 正确: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文件落款) 正确:2008年4月28日(其他文本落款) 正确:2008-04-28(不用于落款)
网站使用文字不规范主要类型 ●正文段首的左空字数(网站后台数据处理问题) ●“半字线” 年月日表示格式(如:2008-3-5) ●正文字体、字号不一 ●其他需注意:别字、乱玛字符(网站后台)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文中有下列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不符的情况: ——文号部位的符号(标准:富×〔2008〕7号) ——正文部分字体(标准:仿宋) ——标题序数及标点 [标准:一、(一)1. (1)] ——落款部位右空字数(标准:有三种情况 ) ——落款表年数字(标准: 二○○八年) ——版记抄送、成文单位和时间左右空字数、字体 纸质文件本中:发文单位盖章问题(标准:三种情况 )
三、常用公文格式要求 (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样式)
附:法律法规对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 《通用语言文字法》: 公务用字 教育教学用字 汉语文教材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用字(需使用外文,应用通用文字作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需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 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字 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七条 《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