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第五节 依法治国 第六节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体系 2、初创时期:1949年至1966年。 3、重建时期: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 4、繁荣时期:1996年后我国确定了依法制国的道路。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案例: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正当湛江走私大案调查处理,一批走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有关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厦门关区走私情况的举报。1999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赖昌星等人与厦门海关等口岸管理部门内外勾结大肆走私的违法犯罪问题。 1999年9月6日,厦门特大走私案被列为中央直接抓的大案。办案人员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此案已基本查清,经查证,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团伙及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汽车、植物油、香烟、化工原料、西药材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走私案。
赖昌星原是福建晋江农民,小学都没有念完。1994年,赖昌星在厦门市注册设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开始了疯狂的走私犯罪活动。远华电子公司对外宣称的所谓厂房,里面并没有生产设备,只是在2楼堆满了健身器械,那里是赖昌星用来训练打手的场所。赖昌星为了掩护走私活动,雇用几十名打手组成了所谓的保安队。每当货物到岸,这几十名打手都将货物围起来,别人根本进不去。远华集团内部有极为细致的分工,其目的都是为了走私,形成了规模巨大、组织严密的走私犯罪集团。赖昌星每次大的走私活动都亲自去指挥领导。 为了走私,赖昌星租用了专门的码头,建造了一个个大型的仓库。为了销售走私货物,还专门注册成立公司。骏邦公司就是为了销售走私汽车而设立的。在赖昌星走私范围内,一切都是为了走私犯罪而服务的。
据调查,1996-1999年,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共计走私进口成品油450多万吨,平均每3天就有一艘万吨油轮在赖昌星等人的指挥操纵下到达厦门。 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通过假转口,伪报货物品名走私进口香烟300多万箱。一度在国内走私香烟黑市上,某种品牌的外烟平均每3盒就有2盒是赖昌星走私入境的。 1996年-1998年,厦门海关征收的关税、增值税共计只有50.88亿元。而基本上是在相等的时间里,厦门关区走私、偷漏的应交税款,仅被查实的就有300亿元,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如此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持续了几年,都从来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打击,这些都是由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编织了巨大的关系网,在这种关系网的保护下,远华集团的走私犯罪越来越大,成了厦门关区走私的龙头老大。
狂极一时的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终于被押上了审判台。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作战,厦门远华走私案及相关职务犯罪案情被基本查清。这期间,共有600多人被审查,其中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厦门市被称为“红楼”的厦门远华总部,经常有一些领导出入。这座外表平常的“红楼”,实际上是一个不折不扣、拉拢腐蚀领导干部的奢靡娱乐场所。在这里,吃喝玩乐一条龙,一应俱全。一楼是迎宾大厅,二楼可以大吃大喝,三楼可以享受桑拿、按摩、四楼有一个小型电影放映厅和KTV包间,五六楼有豪华客房,可以与总统套房媲美。除此之外,“红楼”还有年轻貌美的小姐为领导干部提供周到而特殊的服务。“红楼”还有一个后门,那些职务高不愿让人看见的领导就从后门进。
这个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花费1.4亿元修建的“红楼”,几年来成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场所。 赖昌星常说,不怕当官的,就怕当官的没爱好。你喜欢车,我就送轿车;你喜欢房子,我送房子;你喜欢女人,我送女人;你喜欢赌,我送赌资。赖昌星就这样把一批党员干部拉下水,成为他走私犯罪的工具。 在海关边防、商检、税务等对走私负有监管的部门,都有赖昌星编织的保护网。在这些保护网中,有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厦门市商检局原副局长罗良玉等。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有近200名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近150名党政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法具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和领引作用; (2)教育作用。指法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的作用; (3)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的作用; (4)预测作用。指法对人们将要如何的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后果的作用; (5)强制作用。指法具有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概念: 法的制定 通常简称为立法。是指 一定的国家 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 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 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法的制定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5、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和借鉴外国创制法的好的经验。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创制的一般程序(62页) 法案提出 主体须具备一定资格 法案审议 一般要经过 3次审议 法案表决和通过 过三分之二或过半数 法律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本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执法、司法、守法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执法{行政执法} (二)司法{法的适用} (三)守法{法的遵守}
(一)执法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
(二)司法 1、司法的概念及特点 司,时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从字面上讲,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司法常与法的适用通用。 司法的特点是: (1)职权的专有性。 (2)程序的法定性。 (3)裁决的权威性。 (4)形式的严格性。
(二)司法 2、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准确: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合法:严格依法办事 及时: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3、社会主义法的效力(80页) 是指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的空间 法的效力 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主权所及领域 法的空间效力 地方性规范文件 适用于 文件管辖范围内
领陆,领空,领水
即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 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时间效力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并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3、公布后试行、在加以修改才生效 4、规定法律开始生效时间 开始生效时间 1、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 2、原有法律的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 3、法律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开始失效时间
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溯及力 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 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如果可以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 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结合原则 对人的效力 缉拿余振东 一国法对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不论他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根据公民的国籍确定法的效力范围。一国公民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要受国籍国法律的约束 缉拿余振东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守法的主体 违反法律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今日说法]零点的“零点”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造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种。
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规范 1、适用条件。适用某一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出现一定的情况。 第三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规范 1、适用条件。适用某一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出现一定的情况。 2、行为准则。即允许、禁止或要求主体作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 3、制裁措施。这种法律后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性的法律后果,即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的认为,保护乃至奖励,另一类是消极性的后果,即这种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有时甚至要予以撤销或制裁。
法律规范 练习: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适用条件,行为准则,制裁措施各是什么?
《刑法》376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68页)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 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一定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结构 主体 民族、国家、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等 客体 行为、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信息等 内容 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事件和法律行为。 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消灭的客观原因、条件。包括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三、法律体系(73页) 法的体系 是指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组成的一国现行法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法 军事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四、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一般说来,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的结构、形式、法律调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一个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以及远东法系、非洲法系等等。
大陆法系,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14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也称为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 立法技术不同。 适用法律技术不同。 诉讼程序的差别。 法律结构的差别。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 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 增强法律意识:一块钱的官司
第五节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 ,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第五节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 ,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法律 道德 通过对人们外部行为的约束实现目的 范围比较窄 依靠国家强制力 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 范围比较宽泛 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伦理认同、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
第六节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社会主义民主 确认和 保障 前提和 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一)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 思想的核心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制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邓小平
“三个代表”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 十六大报告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 十六大报告
江泽民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中国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近代历史上长期遭受外强入侵和欺凌,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自己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所以,我们特别珍惜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人民解放和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中国人民基本权利最坚决、最忠诚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