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宣贯 主讲:吴小重 上海谊超化工咨询有限公司
主 要 内 容 一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办法》 二
一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9月5日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一、背景情况 本市历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2006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六大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办法》实施十年来,对于提高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办法》作进一步完善。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一、上位法已作了较大调整。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2014年和2013年作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本市层面,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出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要求,确立了区域管理、产业管理、目录管理的制度框架。《办法》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作相应调整。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管“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上述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向,需在《办法》中予以体现。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三、本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开展的创新措施需要通过《办法》予以固化。近年来,本市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平台化交易、目录清单管理等创新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必要将这些举措通过规章予以提升、完善。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此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反映出危险化学品在仓储、物流等方面仍存在的问题,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也是一个警醒,有必要在《办法》中强化相关管理制度。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原来的6章59条扩展到8章73 条。围绕“区域化目录管控、探索大数据应用、推进社会治理、强化信用建设、明晰监管界面”五个创新重点,结合本市实际,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或者修补既有法律制度。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 (一)完善各方监管职责 科学合理地划分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办法》在总则中对部门的分工监管和政府的属地监管作了明确表述。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主要对四类主体,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和处罚等监管职责的部门(《办法》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第四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明确区县政府、街镇的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五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是延续原办法的创新做法,采用附件的方式一一列明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办法修订的主体内容进行了完善。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二) 一、发挥社会第三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1、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2、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第二十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协会组织)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三)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二) 二、鼓励社会第三方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专业报告等方式,为相关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服务。(第五十六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技术问题和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基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聘请、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进行鉴定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实现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对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也指出,“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是事故主要教训之一。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为此,《办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汇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使监管部门做到对危险化学品问题及时了解、及时处置。(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信息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本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本市依托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的综合协调。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的信息化技术支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四) (四)加强仓储和使用环节的规范管理 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和使用增加了新的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对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规定其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出入库信息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实时获取危险化学品库存和出入库信息。 鼓励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简介 条形码常用编码 通常采用印刷技术,印制在标签或外包装表面
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简介 电子标签技术电子标签由标签天线(或线圈)及标签芯片组成,芯片是具有无线收发和存贮功能的单片系统,它存有一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可根据需要标识信息。RFID电子标签分为无源标签和有源标签两种。 RFID电子标签可制成各种不同形状和大小,极薄,具有弯曲性,可黏贴于除金属外的各种信息载体上,安全性高。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出入库信息化规定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四) 二是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明确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报,上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指导。同时规定,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监管) 本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 本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除外)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系统、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四) 三是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相关操作规范。吸取2013年“6.24”盛瀛爆燃事故教训,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上海盛瀛化工有限公司6.24爆燃事故 2013年6月24日14时15分许,位于金山区第二工业区内(金环路398号)的上海盛瀛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4万元人民币。
事 故 原 因 (一)直接原因 盛瀛公司在组织生产新型SN抗静电剂产品中,改变原有配方,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进行试制性产品生产,未全面启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在未修订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导致生产过程中化学反应失控,反应釜内压急剧升高,最终反应釜爆裂,引起爆炸燃烧。
(二)间接原因 1.盛瀛公司违规组织化工生产。在原料配方发生重大调整时,既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又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2.盛瀛公司在组织生产新型SN抗静电剂产品时,未全面启用“DCS”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3.盛瀛公司安排无危化品从业人员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未对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盛瀛公司在组织生产新型SN抗静电剂产品过程中,未修订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 5.盛瀛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安全隐患未予重视,仍安排员工进行同类产品生产。
事 故 教 训 涉及严重违规违法的责任事故。无上岗证的客户竟被允许进入危化品生产车间进行技术指导,而该公司总经理则带头违规操作,进行明令禁止的人工加料,从而导致惨剧发生。该公司总经理在事故中直接死亡。 暴露出企业擅自在间歇式反应器内进行配方试验、反应失控导致事故等问题。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确定产品方案的安全要求)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论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五) (五)推进危险化学品平台化交易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危险化学品交易,有助于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交易、运输环节信息。目前,金山区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此,《办法》规定,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同时,为引导企业进平台交易,进一步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第二十六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平台化交易) 本市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利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六)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集中区域 近年来,本市按照危险化学品“减量、集约、受控”的目标,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调整。2009-2015年,全市累计已对434家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量285.51万吨,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17.56亿元。为了将这一做法予以固化,《办法》设专章明确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六) 一是明确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集中区域内建设。因产业配套等特殊原因,确需在集中区域外建设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认为能够降低综合风险的,可以依法建设。(第四十九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集中区域)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内进行。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 因产业配套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外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和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认为能够降低综合风险的,可以依法进行建设。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 沪府办发[2016]25号 除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外,各区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如确需建设为所在区县产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涵盖上海石化、金山第二工业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含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奉贤星火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具体区域,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范围为准。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六) 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日常管理,明确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加强集中区域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日常管理) 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区域内企业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合作,协调解决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十一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六)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六)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七) (七)明确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管理,本市在2012年、2014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三版《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了全市禁止、中心城区禁止以及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实施区域化的目录清单管理。为进一步提升禁限控措施的法律效力,《办法》对这一措施予以固化,规定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并授权安监部门通过目录,对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予以明确。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为目录的落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目录清单管理) 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投资审批时,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部分、工业区禁止部分、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 其中,“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违反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八) (八)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危险化学品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13个重点领域之一。《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二个方面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八) 一是强调信息公开,实施联动惩戒。规定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予以公开,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进一步规定,对有多次或者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第五十七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开和联动惩戒)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依法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八) 二是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挂钩。(第五十八条)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挂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其他要点 第八条(事故应急)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其他要点 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四牌一图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其他要点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其他要点 第四十一条(特殊情况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或者全市性体育赛事、演出、展览等重大活动,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发布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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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 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 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 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 预案体系的总纲。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 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 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 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 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 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当注意 1、参与人员和专家应当有相应资格 2、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评审的符合性结论,即,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组评审(或论证),符合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素的要求。 不应为,预案在修改后符合……等将来时的符合结论。应当为现在时。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与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评审一致 与国家安全监管现行方法一致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法规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5、《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0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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