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美国对战后日本的构想 目标:建成“民主和平国家”,不再成为美国 和国际社会的威胁 1944年5月《合众国的对日目标》: 1,非军事化改革:不再成为对美国及太平洋地区各国的威胁-; 2,民主化改革:在日本建立尊重别国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政府。 《告日本国民书》: 1,把天皇置于盟军最高统帅的指挥之下; 2,禁止流通日币,使用美军军票; 3,封闭法院,案件均由美军军事法庭审理。 组建亲美政权:1,美国不反感;2,没有战争嫌疑;3,通晓外交。 1945年10月9日,币原喜重郎内阁成立,吉田茂任外相。
美国占领与新宪法的诞生 早期占领政策: 非军事化政策: 1,解除日军武装,解散军事机构; 2,逮捕战犯,整肃右翼; 3,加重战争赔偿,达到经济非军事化 民主化政策: 1,五大改革令; 2,解散财团,土地改革; 3,制定新宪法 新宪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主权在民,推行象征天皇制 放弃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实行议会民主,责任内阁制 地方自治政权 “刚性”宪法
冷战的爆发与美国占领政策的调整 1.帮助日本恢复经济 加重战争赔偿→终止赔偿; 道奇经济改革; 朝鲜战争特需. 2.支持日本政府加强治安、压制民主势力。 “赤色整肃”. 3.重整军备。 1948年5月,海上保安厅 1950年8月,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 1952年,警察预备队→保安队,成立保安大学 1954年,《防卫厅设置法》,《自卫队法》 保安大学→防卫大学 经济上:严格限制→大力扶持;政治上:惩罚右翼 →镇压左翼;军事上:非军事化→武装日本
“旧金山会议”与“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52个国家参加,49个国家于9月8日签署《对日 和平条约》。该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 内容:日本承认朝鲜独立; 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 和要求,放弃对南太平洋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 利和要求; 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置于 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惟一管理当局; 日本不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 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驻军;; 盟军承认日本领土领海的主权,实质上 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杜勒斯:对日媾和不是”复仇媾和”,而是”和解媾和”;)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六大问题: 1.只规定美军驻扎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美国 防卫日本的义务; 2.美国无需与日本协议,即可单方面使用驻日 美军; 3.“行政协定”规定,美国可以自行决定并运 进在日美军所需的各种武器; 4.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 没有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 予任何第三国; 5.没有明确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6.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和废除条约的手续。
片面媾和与全面媾和之争 全面媾和论:反对军备;坚持中立;反对提供 军事基地;实现全面媾和。 学界:1949年3月,成立“和平问题谈话会”,就 日本独立后与美结盟还是中立问题展开讨论。 政界:社会党、共产党主张全面媾和。 媒体:<朝日新闻> 日本劳动工会总评会议;日教组等。
日华和平条约 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中国没有代表参加,日本 独立后,面临选择大陆还是台湾建立外交的问 题。 吉田茂:“无论中国是红色的还是绿色的,中国 是天然的市场,日本必须考虑市场问题”;“不 管意识形态如何,要从现实外交角度自主决 定。现在的对华关系要从通商上考虑,看对方 态度而定。日本认为,也可以在上海设立驻外 办事处”。 杜勒斯:如果日本不选择中华民国,参议院就 将不批准媾和条约。 “吉田书简” :保证与台湾方面缔结建立正常关 系的条约。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当 日,《日华和平条约》签署。
日华和平条约 谈判焦点 1.条约适用范围 是否适用于大陆?关系到国民政府的主权范围问题. 日本方案 1,日本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平条约; 2,日本希望与台湾当局建立包括政治经济和 通商的全面关系; 3,“日蒋条约”应该以《旧金山和约》的原则为基础; 4,条约适用于台湾当局现在或将来控制的地区。 “条约适用于现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及将 来在其控制下的全部领土”。 2.赔偿问题 一般赔偿:对战争受害者进行的金钱、实物赔偿; 劳务赔偿:对受害者提供修缮、人员和技术合作。 台湾的立场:“如果日本对其他国家支付赔偿的话,中国也会提出同样的要求。” 结果:台湾放弃了战争赔偿
新中国的对日政策 1.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基础,共同对日缔结和平条约,反对美国的片面媾和和《对日和平条约》; 2。反对美国对日本的长期占领,反对日本再军备; 3。反对日本政府与台湾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缔结和平条约; 4。对日本人民与实施了错误政策的日本政府区别对待,支持日本人民的独立、和平与中日友好。 5。中国以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为基础与日本建立友好关系,发展贸易关系,反对日美两国的封建与禁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