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王兴华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 在我国,劳动争议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内,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2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根据主体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根据主体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 个别争议:雇主与员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因而可以称为“权利争议”。 集体争议:雇主与员工的团体即工会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团体的权利,也就是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争议是以劳动者团体即工会为主体的、程中发生的争议。 3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根据劳动争议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根据劳动争议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权利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议,也就是双方因为实现劳动法、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既存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调整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 4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在我国,目前一般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在我国,目前一般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 “一般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的员工与雇主之间,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等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5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释一》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解释三》第1条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加付赔偿金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释三》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解释三》 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 《解释三》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具有多发性 二、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 三、劳动争议具有尖锐性 四、劳动争议具有群体性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1.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 (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7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18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化解劳动争议的关键程序:劳动调解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 三、裁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诉讼
我国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作为优先程序 1.《民事诉讼法》中贯穿着有关“调解”的规定。 2.《劳动法》最先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章规定了“调解”。 4.《人民调解法》已经正式颁布和实施。
企业调解委 协商或不愿协商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争议双方 调解组织 调解 15日内 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1年内 调解结束 仲裁 调解未达成协议 中止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 调解后又反悔 时效 中断 调解协议书 届时不成结束 仲裁 延长 支付令 和解后撤诉 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 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结案 受理 调解 调解书 5日内 45日内(+15日) 书面决定 裁决 裁决书 起诉 不受理 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 15日内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二、劳动争议的期限 25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因此,我们也通常将仲裁时效称为“申诉时效”。 26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1.时效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1.时效的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7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1.时效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1.时效的一般规定 注意:“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争议发生之日”要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28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2.时效中断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2.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的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一种时效制度。 29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2.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2.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0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3.时效中止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3.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种时效制度。 31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3.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二种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3.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二种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地震、海啸、水灾,或者因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 二是“其他正当理由”。 32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4.特殊规定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 4.特殊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目的: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敢于轻易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仲裁请求么? 33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二、劳动争议的期限 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二、劳动争议的期限 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规定: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4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5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6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37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38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9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
劳动者: 注意保存证据; 用人单位: 规范管理。 第三节 劳动争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谁主张谁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第三节 劳动争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谁主张谁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 注意保存证据; 用人单位: 规范管理。 41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制度 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个环节。可以是双方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第三方介入协商。 协商的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选择性;平等性。 43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调节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具有成本低、及时、灵活的优点,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44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5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有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46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是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7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与其也没有利害关系,地位更超脱,调节更具权威性。 48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3.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3.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3)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而不以势压人。 49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4.调解的期限和效力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4.调解的期限和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0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期限是15天,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节终止四个阶段。 51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调解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52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3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有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做出评断。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其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较为简便、及时。 54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55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立以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现实需要为标准,案件多的地方设多个仲裁委员会,案件少的地方可以少设。 仲裁委员会不是按照省、市、县三级层层都设立,而是在市、县、区设立。 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存在级别管辖,而是相互独立的仲裁结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由政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意见不一、相持不下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6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3.仲裁管辖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3.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到哪个仲裁委员提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7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合同履行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实际固定工作地点。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合同履行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实际固定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注册地与经常经营地不一致的,以用人单位经常经营地位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由政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意见不一、相持不下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8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4.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共同当事人: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4.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59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0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4.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4.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1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处理结果呼应想到第三人的权利或义务增减,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处理结果呼应想到第三人的权利或义务增减,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一自己名义参加仲裁,其请求可以与申诉人或被诉人相似,也可能都相反。第三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62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5.仲裁人员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63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5.仲裁人员回避 自行回避:是仲裁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执行。 申请回避:是仲裁员并未提出回避申请,但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仲裁员退出仲裁活动并及时更换人员。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提出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两种形式提出。 64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6.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6.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5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不服裁决怎么办? 66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者不服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68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
对于一裁终局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一裁终局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70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7.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 “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7.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 “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1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7.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7.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72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8.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制度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8.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其他为裁决部分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清后,通过后续裁决来解决。 73
先行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仲裁庭在以后做的终局裁决中,不得对先行裁决的结果进行变更,也不得对先行裁决的事项再进行裁决。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指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给付之诉,在作出裁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制度。 75
先予执行目的:避免正义来得太迟 注意:先予执行只限于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实用先予执行。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9.仲裁不收费制度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9.仲裁不收费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用缴费。 77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四、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1.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四、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1.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一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另外还包括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78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 79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诉讼具体类型有三: (1)对被撤销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诉讼具体类型有三: (1)对被撤销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先申请撤销,其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是否受理再次申请的期限是“收到仲裁申请起5日内”。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再次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82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集体争议的含义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84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集体争议的含义 集体争议的本质,是劳动者依据团结权进行团体交涉,进而形式争议权,以达到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 为达到这一目的,劳动者的争议权最终将落实在与雇主前敌集体协议中,因此,争议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缔结集体协议。 凡是不以地接或修订集体协议为目的的行为,均不得称之为“集体争议”。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85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争议具体分为“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 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依靠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即协商、仲裁和诉讼。 86
解决集体争议所应遵循的原则是:诚实原则、自主原则、政府积极合作原则。 尽量避免激烈的对立和对抗,尽量延长和谐义务之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1. 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 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规定: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88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等三方人员,沟通协调处理。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等三方人员,沟通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施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89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程序: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真意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程序: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真意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90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关于《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关于《协调处理协议书》 (1)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2)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91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协议条款付诸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实现协议中已经设定并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利益。 它通常是由于解释协议条款有分歧或违约所致。 9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主体是工会,标的是既存的权利义务。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主体是工会,标的是既存的权利义务。 93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注意: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基层调解。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注意: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基层调解。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关于集体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 具体包括: ①在管辖方面,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争议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②在受理方面,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94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③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公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③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公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④在仲裁组织方面,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 ⑤在仲裁方式方面,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95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⑥仲裁庭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双方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⑥仲裁庭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双方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⑦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96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⑧在仲裁期限方面,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⑧在仲裁期限方面,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⑨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⑩在其他方面,仲裁委员会对处理的争议以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97
劳动争议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证据的重要性 是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手段 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证据的“三性”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
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的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司法解释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退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劳动官司中的证据要点提示及分析
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