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诉讼 仲裁 调解 概述 2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强 调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只有经过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利在于省一级政府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企业经营者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共同处理劳动争议。 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任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3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由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 为人正直、做事公允 符合下列条件: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 一般地域管辖: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专属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在特定地点进行仲裁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性质、重大、复杂的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实践中还往往依据企业类型乃至行政级别等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级别管辖方法:一是直辖市,其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而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则受理一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如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的(如法规适用存在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一般省一级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而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乃至地区一级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 仲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 仲裁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享有权利 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仲裁答辩权,承认或者反驳仲裁申诉人申诉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参加开庭审理权;自行和解权;要求或拒绝调解及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提供证据、要求调查、勘验和鉴定的权利;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对未生效的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遵守义务 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权利 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纪律 按时出庭、应诉、答辩、提供证据 遵守履行裁决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共同当事人、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仲裁代理人
产生第三人的情况 1劳动者跳槽,对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履行与用人单位和另一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另一单位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的 3履行职务受他人伤害的
4劳动者被其它单位借用、聘用,而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 5劳动者在一单位工作,名额挂靠在另一单位 6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企业被租赁、承包,在此期间形成原用人单位与租赁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近亲属 当事人其它亲属 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其他公民
典型案例—— 丈夫替妻子申请的工伤认定为何撤销 丈夫在没有妻子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妻子申请撤销工伤认定。 直系亲属有权代为申请认定,该认定合法、有效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开庭与裁决 (一)开庭 开庭准 备阶段 辩论 阶段 裁决 阶段 2 3 4 5 1 调查 阶段 评议 21
1劳动争议仲裁庭 在仲裁员中挑选1-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原因: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开庭前准备工作 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同意中途退庭 缺席判决:
3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辩论的任务是通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争议焦点口头辩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非请是非责任
4证据与举证责任 通常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 1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 ★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相让步或一步让步,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就劳动争议协商解决。 和解后可撤回仲裁 撤回后反悔的,可再次提起仲裁
★调解是仲裁裁决作出的必经程序,裁决之前必须调解 调解书具有法律执行力。 当事人受到调解书后,争议处理程序即告终止
2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起45日结束 可延长15日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人事可起诉
3先予执行 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由于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继续,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范围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4终局裁决 分两种情况: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5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用人单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法定情形: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系伪造 当事人隐藏足以隐藏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