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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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本章概述 1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2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3 4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 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2. 税收负担较轻 3. 计算比较简单 4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2. 税收负担较轻 3. 计算比较简单 4. 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办法

二、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 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所得 来自境外的 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 支付 境内 不超过90天  非居民纳税 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不超过1年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 纳税人 5年以上

三、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应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 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率,即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具体适用税率形式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详情见P235表8-1所示。

(二) 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详情见P236表8-2所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三) 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详情见P237表8-3所示。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五) 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 纳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 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 代扣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 劳务报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包括:

(1)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 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六、 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项目的性质以及征收方法的不同,纳税期限也有所不同。 (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七、 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 税收优惠 (一) 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 减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 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所得项目的性质不同,其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方法均有所不同。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扣除标准为: (1) 每月扣除800元的定额费用作为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费用。 (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定额扣除4000元。其适用范围为:

①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3)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特殊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的计税问题 对上述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所得,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

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并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 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问题 (1) 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处理。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实际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 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税款的处理。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负担比例) 5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负担比例) 5. 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计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1)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计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1) 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 承包人、 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 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按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项目征税。

(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承包期、承租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 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特殊规定 (1) 纳税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按每次不含税收入3360元为界线。

每次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按下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每次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五、 稿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 额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三) 特殊规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①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③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毕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

(三) 特殊规定 (1) 每次收入是指某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其从所得中扣除。

七、 财产租赁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

(三) 特殊规定 (1)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 纳税人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由出租方负担的修缮费用,可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是指: (1)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三) 特殊规定 (1)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2)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 其他规定 (一) 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当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实行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予以扣除的办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已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因其征税项目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包括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其他各项所得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二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具体讲,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所得税,由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在提取应付工资、薪金的同时,提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实际缴纳入库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应当建立账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 建账建制的范围 (1)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 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 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二) 复式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1) 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建立 复式账: ① 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 ② 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 ③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

④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 凡按定期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以及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三) 简易账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① 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 ②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30000元。 ③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立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四) 所得税核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核算,通过“留存利润”和“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借记“留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 其他各项所得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会计处理 由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承包人、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时的一种分配形式。所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属于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利润分配。

一般而言,被承包、承租企业应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在计算承包人、承租人应取得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账户,贷记“应付利润”账户;在支付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代扣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现金”等账户。

(二)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费,由支付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计入该企业的有关期间费用账户,即企业在支付上述各项所得时,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和“现金”等账户。

(三) 财产转让所得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企业向个人购买财产属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支付的税金应作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在购买个人的财产时,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贷记“应交税金”账户,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减除个人所得税税款后的余额,贷记“现金”等账户。

(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和“现金”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