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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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宪法的作用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宪法的作用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教学内容: 本章是全书的基础,所涉及到的有关宪法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原理对其它章节具有指导性,在内容上既与其它部分相互衔接,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章从宪法的概念入手,对宪法的本质进行了探索;介绍了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这些关系的宪法规范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宪法进行了分类,介绍了宪法的渊源;阐述了宪法的原则,论述了宪法的作用;同时,对宪政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索。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学生可以系统地、全面地掌握最基础的宪法知识和最基本的宪法理论。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知识结构图: 宪法词义的发展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分类 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作用的含义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作用的含义 宪法的作用 宪法作用的表现 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特征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

司法考试要点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分类和渊源、宪法的作用等。 准确掌握宪法的概念,就必须熟悉宪法的特征,宪法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同时还必须领会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分类及其分类的标准也是司法考试常见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需要熟记,并且能够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发展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本质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发展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发展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在外语文献中,宪法最初的词意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即指皇帝发布的各种文件,包括敕令、策令、诏令和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1、在中国宪法词义: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 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 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2、在西方宪法词义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 constitution )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 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 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 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这也是宪法最基本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2.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1.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 。 2.宪法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宪法的实质从不同层面分析有不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精神实质。 (一)宪法的政治实质 宪法的政治实质,亦即宪法的阶级本质,宪法的政治实质在于它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精神实质 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可以说制宪、行宪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使人生活得更幸福,离开了这一目标,宪法就失去了其价值追求的方向。 返回

第二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二、宪法规范

第二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特点: 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1.公民 2.国家 3.国家机关。 4.民族。 5.政党。 6.利益集团。

(三)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并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知,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

(四)宪法关系的内容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4.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特点 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细胞,各种法律无不由法律规范组成。各种法律规范都有共同的属性,即都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宪法规范也具有这种共同的属性。但它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殊属性。宪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 2.宪法规范具有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如果宪法规范逻辑上不具备上述三要素或者缺乏表现其三要素的形式,那么宪法规范就不能发挥其完整的调整功能,更不能称其为严格的规则。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宪法规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返回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大体上有下列几种: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三)现代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二、宪法的渊源 所谓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外在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宪法主要是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的,但这并不是惟一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这些外在的表现形式,除了宪法典之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

二、宪法的渊源 (一)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渊源。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内容有关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及有关决议等。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问题,并得到国家认可,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二、宪法的渊源 返回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的与宪法问题有关、并对法院及同类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在判例法系国家,宪法判例同样是重要的宪法渊源。 返回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时所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绳。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让·雅各·卢梭)(1712——1778)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直至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humen rights ; rights of man)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了国家契约学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的《利维坦》(Leviathan)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翔实、论证严密的学术著作,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过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

二、基本人权原则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以公民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意大利宪法一方面在基本原则中宣布承认并保障人权之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又规定公民所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二是在宪法中不出现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采用这种方式的有美国、委内瑞拉、埃及等国。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的规定。如法国现行宪法。

三、法治原则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 (Rule of Law)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1、主要人物思想: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科克、洛克、卢梭

亚里士多德曾阐述道:“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 西赛罗从自然法角度出发,认为法是上帝的命令,任何人包括君主都是不能违抗的 。 在中国古代也有过对法治问题的讨论,如商鞅说:“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韩非子云:“以法行刑”时,君主“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

 亚里士(斯)多德(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 主要观点及主要思想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 (1)理论的科学(数学、自然科学和后来被称为形而上学的第一哲学); (2)实践的科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战略学和修饰学); (3)创造的科学,即诗学。 亚里士多德

西塞罗 西塞罗简介: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前106~前43)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生于罗马的一个骑士家庭。曾赴希腊求学,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思想的影响颇深。公元前77年,回罗马担任律师。公元前63年当选为罗马执政官,后为元老院元老。公元前51年赴小亚细亚任奇里乞亚总督。他反对独裁,维护贵族共和制。在第二次“三头同盟”成立后,他被三头之一的M.安东尼的部下于公元前43年12月7日杀害。他一生著述甚丰,在政治方面主要有《论国家》(又译《共和国》、《国家论》)、《论法律》等。

三、法治原则 2、其重要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二是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般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我国宪法中的规定 结合宪法第5条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原则。 第二,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孟德斯鸠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孟德斯鸠 【法国】         造化既然在人间造成不同程度的强弱,也常用破釜沉舟的斗争,使弱者不亚于强者。 孟德斯鸠 【法国】         有益于身而有害于家的事情,我不干;有益于家而有害于国的事情,我不干。 孟德斯鸠 【法国】

四、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涵义 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汉密尔顿: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杰弗逊: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便去发掘、培植和助长。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的惟一可靠的保护人。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二)我国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的原则。表现在: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宪法实际上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工,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我国宪法的规定 第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既分工配合又互相监督,以防止错案的发生。 返回

第五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作用的含义 在法理学上,法的作用是指法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宪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当然有法的这种一般的规范作用,但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通过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则远不限于此。宪法通过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来确立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宪法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种法律文件,它的作用的发挥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宪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律化 (二)宪法必须有普通法律与之相配合 (三)宪法是否得到实施

返回 三、宪法作用的表现 当宪法具备了上述三个必要条件后,宪法就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二)在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方面的作用 (三)规范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 (四)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返回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多样性。从英文同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

可以将其归结为两类: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二)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国外宪法学者的观点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的概念是宪政内涵的抽象表述,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而已。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为基础、为内容。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即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宪政的特征 充分理解和分析宪政的特征,有利于把握宪政的内涵。在我们看来,宪政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首先,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却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同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再次,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以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都是为了贯彻人民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但是,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

五、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 首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再次,要在全社会树立健全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精神。

材料分析 2003年初,湖南冷水江、芷江、新宁等地新一届人大代表集体面对国徽宣誓:“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人大代表宣誓,它的真正意义和实质价值是在培养人大代表对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虔诚和敬畏。   紧随代表宣誓的是,政府组成人员宣誓。2月27日,河南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7名政府组成人员右手高举《宪法》,左手紧握任命书,庄严宣誓。4月4日,山西省政府60余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发出廉政誓言。湖南溆浦、津市、麻阳、资兴等县市和岳阳市云溪区、娄底市娄星区,四川的南部、仪陇、夹江、中江等县,哈尔滨市太平区,河南昌江县,广东鹤山市、广西防城港市等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官、检察官,相继举行了任职宣誓仪式。向宪法宣誓作为人大制度创新的一个精彩细节将载入史册。   如果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的宣誓纳入法律规范,其积极意义将极其深远。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府首长能把任职讲话改为任职宣誓,则是人大宣誓制度的关键所在。

“我接受任命,向宪法宣誓,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求真务实,廉洁从政,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   ———金牛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向宪法宣誓”誓词      2005年3月22日,成都金牛区政府大楼6楼的区人大会议室里,40名接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面对宪法,庄严宣誓。在金牛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成都市金牛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向宪法宣誓的决定》获得通过,并立即生效。

材料分析: 如何树立宪法权威?从世界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忠诚制度。从我国的现状来讲,树立法制权威还缺少一种庄严的仪式,使官员体会不到一种法律意识对内心世界的震撼。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忠诚制度,使各类官员体味神圣的宪法对自己心灵和行为的约束,同时唤起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尊重。这样,久而习之,必然促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举国上下就会养成崇尚法律的风气。 你对此事件是如何理解的?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大法? 2、谈谈你对宪法实质的认同和理解。 3、如何理解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4、宪法规范有何特点?为什么有这些特点? 5、宪法渊源有哪些?在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特点? 6、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 7、如何理解权力制约原则。 8、如何理解宪法的作用? 9、怎样理解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 10.宪政有何特点?结合课外阅读谈谈如何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