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組織的演變與發展 內政部社會司
遷台至精省的社政組織 29-38年:社會部 國民政府遷台後:社會部併入內政部,下轄廣義社政單位,包括社會司、勞工司、衛生司 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 衛生行政 中央 臺灣省政府 (一)38-60年 社會、衛生、勞工均隸屬於內政部 內政部社會司 社會處 內政部勞工司 內政部衛生司 衛生處 民國29年至38年間,此時期的國民政府在行政院下設有社會部,是為當時我國最高社會福利行政主管機關。 38年遷臺後,社會部裁併入內政部,至此,內政部遂成為我國最高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下轄廣義之社政單位,計有社會司、勞工司、衛生司等3司。 若以勞政及衛政獨立於內政部做為分界,可以將38年國民政府遷臺至89年臺灣省政府精省的社政組織演變,分為四個階段。且探討國民政府遷臺50年之社政組織演變,必須一併理解臺灣省政府在精省前所扮演之重要角色。 (一)38至60年,社會、衛生、勞工均隸屬於內政部 社會、勞工、衛生3司由於地位低、經費少、編制小,無論行政組織與預算配置都是由臺灣省政府擔負重要角色和功能。 (二)60至76年,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衛生行政單位自民國成立,歷經衛生部、內政部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衛生司等多次變革,終於在60年3月自內政部獨立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成為現行衛生署之基礎。但此時期的臺灣省政府衛生處,依舊扮演推展衛政業務之重要角色。 綜觀之,社會部自29年成立,播遷來臺,機關緊縮,與衛生部一同併入內政部,然此時衛生業務由內政部移出,社會行政仍維持原狀,因精簡而未顧及民眾福祉已開始有衛重於社的偏差。 此階段,內政部組織法雖於62年再度修正全文,將原本7司增修為民政司、戶政司、役政司、社會司、勞工司、地政司、營建司、總務司及秘書室等共8司1室,但社會司及勞工司之業務變革不大。臺灣省政府亦同,仍由社會處職掌社政及勞政業務,並於68年增設社會工作室。 (三)76至88年,勞工行政獨立自成體系 76年7月13日內政部組織法修正,同時公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改設為民政司、戶政司、役政司、社會司、地政司、總務司及秘書室等共6司1室,原內政部主管之勞工行政業務劃歸新成立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由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主管之勞政業務,亦於76年11月7日移轉至新成立之臺灣省勞工處。至此,國民政府遷臺時隸屬於內政部之衛政及勞政業務,皆已獨立升格,僅存社政業務歸屬在內政部下。 內政部主管社政業務之單位,維持10年僅有社會司後,於86年開始,陸續增設了兩個單位。首先是在86及87年因民間團體、法官、立委多方大力倡議而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後,隨即於86年及88年依法增設的「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直至91年兩會合併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四)1999至2000年,精省後的社會行政組織重整 續而是依82年修正的兒童福利法而於88年底成立之「兒童局」,將原由社會司主管的兒童福利業務撥歸其主管,下設綜合規劃、保護重建、福利服務、托育服務4個業務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之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改為社區及少年福利科。至此,社會行政業務在內政部下分歸社會司、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等3個單位主管。 另,在行政院層級,則於86年及87年分別設立了「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及「社會福利推動小組」(90年改制為「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以任務編組方式,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協調、諮詢、督導、推動、執行及資源整合的功能。 依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3項規定:「臺灣省議會議員及臺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行政院遂於87年8月27日成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委員會」以推動精省工作。其調整原則為「臺灣省政府各廳、處、會裁併入中央相關部會,就部會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現有組織架構予以納編,裁併或改隸中央相關部會時,以維持原機關相當層級為原則。附屬機關(構)、學校則改隸或整併入中央相關部會。」依此,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衛生處、勞工處分別併入內政部社會司、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簡言之,精省整併後,社會行政業務相較於衛政及勞政業務,仍舊是編制於內政部轄下。且不僅分散於社會司、兒童局、家防會等3個單位,又依地理區位及屬性切割為兩大區塊,北部主管政策規劃、中部主管機構管理。 (二)60-76年 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 (60) (三)76-88年 勞工行政獨立自成體系 內政部社會司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 勞工處 (四)88-89年 精省後的社會行政組織重整 內政部社會司 內政部兒童局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依內政部組織法規定,社會司業務包括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區發展、社會服務、身心障礙重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社會運動、合作事業、社會工作人員及社會事業等,亟須充實相關人力,以因應民眾需求,但提升福利組織牽涉行政院組織法。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行政院鑒於事務不斷增繁,為適應國家政務需要,於成立勞委會同年的76年8月11日成立「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這是40年來行政院組織結構的第一次研修,77年9月15日行政院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決議由衛生署改制擴編設立「衛生福利部」,其中大「衛生」而小「福利」的見解遂遭社會福利界之反彈,而後81年、87年行政院組織法陸續研修,但均因故未推動完成。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90年總統府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提出政府改造之遠景、目標及原則。行政院即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承接後續的改造工作,透過各機關合組工作圈方式,進行業務檢討,同時提出相關法案。 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 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99年1月12、13日立法院挑燈夜戰,終於修正及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99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 這些歷程中,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曾有過「社會福利暨衛生部」、「社會福利部」、「衛生暨福利部」、「厚生部」及「社會福利暨勞動部」等提案。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衛生福利部之組織架構經行政院於99年7月26日核定,而所屬組織法案亦於100年1月6日經行政院第3229次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預計將於101年1月1日以全新的「衛生福利部」面貌正式運作。 內政部社政單位依法移入之業務單位如圖上粉紅色底框所列,包括綜合規劃司、社會保險司、福利服務司、社會照顧及發展司、保護服務司、心理健康司等。
社政組織改造歷程 任務編組之單位則有國民年金監理會,以及由現行「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改制成的「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機構則是現行內政部轄屬的13家社會福利機構,包括老人之家、少年之家、兒童之家、身心障礙教養院等。
101年衛生福利部組織架構 衛生福利部(註1) 統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資訊處 會計處 ①法規會(訴願審議會) ⑦國際合作組 ⑥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⑤國民年金監理會 ④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③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 ②附屬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管理會 統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資訊處 中醫藥司 心理健康司 醫事司② 保護服務司 社會照顧及發展司 福利服務司 社會保險司③④⑤ 綜合規劃司⑥⑦ 會計處 中醫藥研究所 國民年金局(註2)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民健康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 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既已列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其組織架構經行政院於同年7月26日核定,而所屬組織法案亦於100年1月6日經行政院第3229次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預計將於101年1月1日以全新的「衛生福利部」面貌正式運作。 其中將有內政部社政單位移入之業務單位如圖上粉紅色底框所列,包括綜合規劃司、社會保險司、福利服務司、社會照顧及發展司、保護服務司、心理健康司等; 任務編組則有國民年金監理會以及由現行「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改制成的「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機構則是現行的13家社會福利附屬機構,包括老人之家、少年之家、兒童之家、教養院等。 醫療院所(基隆、八里療養、樂生療養、台北、桃園、桃園療養、新竹、竹東、苗栗、花蓮、金門、玉里、臺東、豐原、臺中、彰化、草屯療養、南投、嘉義、朴子、澎湖、新營、台南、胸腔病院、嘉南療養、旗山、屏東及恆春旅遊28家醫院) 兒童之家(3家兒童福利機構) 教養院(3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少年之家 老人之家(6家老人福利機構) 業務單位 機關 (註1)衛生福利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由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其架構如圖。 (註2)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 任務編組 機構
內政部移入衛福部之社政單位(一) 內政部 14間附屬機關 社會司 北部辦公室 中部辦公室 黎明 綜合規劃科 身心障礙福利科 老人福利科 若有內政部現行組織架構來看, 社會司移入衛福部之單位共有圖上粉紅框之10科及14間附屬機構(包含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綜合規劃科 身心障礙福利科 老人福利科 社會保險科 社會團體科 婦女福利科 職業團體科 勸募業務 社會發展科 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合作事業輔導科 合作行政管理科 社會救助科
內政部移入衛福部之社政單位(二) 內政部兒童局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綜合規劃組 福利服務組 保護重建組 托育服務組 防制輔導組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保護扶助組 教育輔導組 暴力防治組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兒童局、家防會及國監會則是全數移入。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綜合規劃科 綜合規劃司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老人福利科 社會保險司 社會救助科 社會保險科 就業務單位而言(即不包括任務編組以及附屬機構),分細項來看,內政部各單位將分別依業務移入衛福部的6個業務司,如圖示。 此6司之業務職掌如下: (一)綜合規劃司 衛生福利政策之研究發展、考核及宣導。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社會福利補助業務、公益彩券與設算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查核。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二)社會保險司 國民年金與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三)福利服務司 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家庭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管理政策規劃及推動。托育服務與早期療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特殊境遇與弱勢家庭扶助政策規劃、推動與補助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社會救助與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研訂。勸募活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福利服務事項。 (四)社會照顧及發展司 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及長期照護服務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及長期照護人力資源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身心失能與障礙者鑑定評估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生活、復健及醫療輔助器具服務之規劃及推動。長期照護服務與產業之規劃及推動。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倡導及推動。其他有關社會照顧及發展事項。 (五)保護服務司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政策規劃推動及法規研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事項。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網絡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婦女福利與權益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社會工作專業與人力資源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社區發展、志願服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與社會福利基金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六)心理健康司(家防會移入部分主要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相關業務) 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福利服務司 婦女團體科 職業團體科(公益勸募) 社會照顧及發展司 社會發展科 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保護服務司 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心理健康司 兒童局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一)綜合規劃司 衛生福利政策之研究發展、考核及宣導。 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社會福利補助業務、公益彩券與設算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查核。 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二)社會保險司 國民年金與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三)福利服務司 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家庭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管理政策規劃及推動。托育服務與早期療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特殊境遇與弱勢家庭扶助政策規劃、推動與補助及相關法規之研訂。社會救助與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研訂。勸募活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福利服務事項。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四)社會照顧及發展司 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及長期照護服務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及長期照護人力資源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身心失能與障礙者鑑定評估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生活、復健及醫療輔助器具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長期照護服務與產業之規劃及推動。 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倡導及推動。 其他有關社會照顧及發展事項。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五)保護服務司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政策規劃推動及法規研訂。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事項。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網絡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婦女福利與權益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力資源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社區發展、志願服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與社會福利基金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從內政部到衛生福利部 (六)心理健康司(家防會移入部分主要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相關業務) 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小結:全人照護 建構精簡、效能及彈性的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體制 社會及福利業務 全民健康服務 整合成職司全人照護的衛生福利部 衛生署 社會及福利業務 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 家防會、國監會 (現有19個內部單位及任務編組、 8個所屬機關) (2個單位、2個所屬機關) 整合成職司全人照護的衛生福利部 (8司6處和5個所屬機關、構) 提供以人為中心之衛生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