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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3 機位機票 機票因種類之不同,價格有高低,使用之限制也隨之不同。團體票的限制最多,不得轉讓、不得更改航程,甚至對包機、加班機有更嚴格之規定,不得改名、不得退票。機票是指名的有價證券,一經交付即應歸持票人所有,未經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作廢
第一節 機票 案例一 便宜機票限制多 阿發在甲旅行社網站購買A航空公司台北至香港來回機票,費用6,000元。甲旅行社在網站購票需知中載明,V艙等、有效票期14天、機票經部分使用無法退票等規定。阿發訂妥出發機位後,使用信用卡付款購得該機票,並如期出發至香港。在香港期間,阿發持續向A航空公司確認返程機位,一直無法訂妥,眼看效期即將屆滿,且假期也將結束,只好另外再買一張單程機票返台。回來後要求甲旅行社代辦退票手續費遭拒。
一、機票購買完成 二、無法訂妥回程機位 三、有效票期 四、另購單程機票 五、無法退票 六、雙方主張 (一) 旅客 (二) 旅行社
七、討論重點 (一)無法訂妥回程機位問題 (二)機票效期問題 (三)無法退票問題 八、分析 (一)訂位責任 (二)機票效期 (三)退票
九、綜合討論 (一)購票需知 (二)特殊限制 (三)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
案例二 電子機票可以隨便作廢嗎? 阿德向甲旅行社購買A航空公司台北至香港來回機票,費用6,000元。甲旅行社轉向A航空公司之代理票務中心乙旅行社購買,經乙旅行社以ABACUS系統開出電子機票,由甲旅行社轉交阿德。因甲旅行社未將機票款交付乙旅行社,乙旅行社遂向A航空公司作廢該機票。出發當天,阿德至A航空公司辦理登機手續時,A航空公司告以該機票已經乙旅行社作廢,拒絕受理。阿德因急需赴港,只好另外購買一張機票出發。
一、機票已完成交付 二、乙旅行社作廢該機票 三、被拒登機 四、另購機票 五、各方主張 (一)旅客 (二)甲旅行社 (三)乙旅行社 (四)A航空公司
六、討論重點 (一)電子機票性質 (二)得否作廢已交付之電子機票 (三)應如何賠償旅客損害
七、分析 (一)航空公司為擴大銷售面,會授予旅行社票務 銷售代理權,稱為票務中心(Ticketing Cen- ter,簡稱TC)。票務中心可透過各種訂為 開 票系統,(如Abacus)與航空公司連線開出機 票,故所開出之機票,係經航空公司認可的。 (二)機票是指名的有價證券,一經交付即應歸持 票人所有,未經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作廢。 10
(三)旅客持經航空公司認可之電子機票辦理 登機手續,航空公司應受理不得拒絕。 乙旅行社向A航空公司作廢該機票之行 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航空公司受理旅客使用該機票後,仍得 向乙旅行社收取機票款,乙旅行社亦可 向甲旅行社收取機票款。 (五)旅客已交付機票款給甲旅行社,卻無法 順利登機,另行以高價購買機票之差 額,應由甲旅行社負擔。 11
八、綜合討論 (一)風險自負 (二)官方解釋 旅行社向票務中心購買機票較直接向航空公司購買便宜,故票務中心有一定之市場。票務中心為爭取業務,同意業界以支票付款,當支票未獲兌現時,即向航空公司作廢該機票,此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旅行社彼此間交易行為,應自負信用風險,不應對抗善意之旅客。 (二)官方解釋 觀光局曾為此種情形,以會議結論作為行政指導,要求旅行社遵行。 12
案例三 團體機票只能團進團出 老劉報名參加甲旅行社泰國五天團,團費每人一萬五千元,出發日期為2009年10月22日。行程中第三天,老劉接獲公司人員通知「公司遭竊,速回!」。老劉遂要求領隊代為安排提前返國,領隊為老劉訂妥次日返台之機位,但告知老劉,原先之機票是團體票,無法個別提前使用,老劉只得另外購買單程機票返國。
一、旅遊途中 二、提前離團 三、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四、討論重點 (一)有無節省之費用 (二)機票使用問題
五、分析 (一)可節省之費用 1.住宿方面 2.餐食方面 3.其他方面 (二)機票使用問題 因個人之原因需提前離開,應自付另行購票之費用。
六、綜合討論 旅行社使用團體機票,只要是正常班機,如未使用都可以退票,但需扣除手續費。旅行社是否有權扣除取消旅客之機票款,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招攬人數之多寡,與旅客無關,有無免費票之優待,屬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私下約定,如無法取得免費票,係旅行社之風險,相對的,如果人數多於32人時,所多出之免費票,亦為旅行社之利潤。 17
第二節 機位 航空公司為了提高搭載率,也會超額銷售機位,當實際報到率大於應有機位時,「Over Booking」糾紛就產生了。
案例一出發機位沒訂妥,母子相隔兩地乾著急 阿美帶著二個小孩報名參加甲旅行社琉球四天旅行團,費用每人一萬六千元,出發日期1993年8月17日。簽訂旅遊契約,繳交相關費用之後,一家人就等著出發日前來臨。出發當天,阿美等依照約定的時間到機場集合,旅行社人員詢問阿美,因未帶其機票,是否能搭晚3個小時之班機,阿美不想讓小孩掃興,就讓小孩先行出發。 3小時之後,阿美仍然無法搭上飛機,理由是客滿,此時已確定阿美當天無法成行。但她的二個小孩已經隨團在國外了。
一、契約成立 二、忘記帶機票 三、無法成行 四、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三)阿美接受,並簽署同意書。 (四)事後阿美反悔,向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五、討論重點 (一)阿美無法成行原因 (二)責任歸屬 (三)旅行社處理方式 (四)阿美能否再提出申訴 21
六、分析 (一)旅行社以忘記帶機票為由,要求阿美搭 乘 晚3小時以後之班機,應係欺騙之說 法, 事實上是沒有訂妥機位,否則當場可以 買 一張機票,因為琉球線團體票與個人票並 無很大價差。 (二)阿美答應旅行社搭乘下一班飛機,旅行 社 仍然無法讓阿美成行,已屬違約行為。 出 發當天無法讓旅客成行應賠償旅遊費用 100%。 22
(三)旅行社還阿美一萬六千元團費,同時 賠償100% 團費,並提供補償金五千 元, 已逾越旅遊契約應有責任。 (三)旅行社還阿美一萬六千元團費,同時 賠償100% 團費,並提供補償金五千 元, 已逾越旅遊契約應有責任。 (四)因雙方既已簽訂和解書,(同意書) 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能證明有其他 損害,且當時尚無民法227-1條之非實 體財產損害請求權,似乎難以再提出申 訴。 23
七、綜合討論 (一) 旅行社偶會在尚未訂妥機位的情況下,碰運氣接受旅客報名,以目前航空公司的作業更為嚴謹的情形,很容易產生問題,更何況本案發生時間,是在暑假期間,當時琉球線非常熱門,甲旅行社判斷嚴重失誤。 (二) 如事先通知阿美無機位時,應可減輕賠償責任,或許甲旅行社擔心,一旦阿美取消,她的二個小孩會一起取消,故想去機場碰運氣。但如出發當天,阿美不同意讓小孩先隨團出發時,甲旅行社仍應對阿美一家三人負違約賠償責任。 24
案例二 回程機位未訂妥,旅客被放鴿子 阿美帶著二個小孩並邀集媽媽、妹妹等一家5人,報名參加甲旅行社美西12天旅行團,費用每人4萬元,出發日期1994年7月20日。沿途行程尚稱順利,回程當天在機場,領隊告訴阿美一家人,因為甲旅行社未訂妥他們回程機位,無法讓她們如期返國,而其本身並非甲旅行社職員,無能為力。遂將阿美等人棄置美國,自己帶領其他團員返國。 幸經航空公司職員協助,打電話通知甲旅行社人員,甲旅行社隨即派遣當地導遊,接走阿美等人,在美國住宿一晚後,另行購買單程機票返國。
一、契約成立 二、未訂妥回程機位 三、棄置不顧 四、緊急處置 五、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六、處理情形 七、討論重點 (一)本案經品保協會調處結果,由甲旅行 社賠償旅客每人1,500元慰問金,雙方 和解。 (一)本案經品保協會調處結果,由甲旅行 社賠償旅客每人1,500元慰問金,雙方 和解。 (二)由品保協會將該領隊行徑,報交通部 觀光局予以處罰。 七、討論重點 (一)領隊之責任 (二)是否符合棄置國外不顧之情形
八、分析 (一)該領隊雖非甲旅行社之職員,但受甲旅 行社之委任,帶領本團赴美國旅遊,係 為甲旅行社執行業務,所做所為對甲旅 行社直接發生效果。 (二)領隊將旅客棄置國外不顧,視同甲旅行 社之責任。 (三)甲旅行社在接獲旅客投訴電話後,隨即 派遣當地導遊,接走阿美等人,並安排 在美國住宿一晚後,另行購買單程機票 返國,似難稱符合棄置不顧之情形。 28
(四)甲旅行社後續處理得當,主管人員隨 時電話追蹤處理情況,讓旅客不致產 生恐慌。 (四)甲旅行社後續處理得當,主管人員隨 時電話追蹤處理情況,讓旅客不致產 生恐慌。 (五)甲旅行社為旅客另行購買單程機票 返國,該機票款極為昂貴,所費不低 於旅遊費用,表示為解決問題,不惜 任何成本誠意,受到旅客肯定,故僅 要求每人1500元慰問金,雙方和解。 (六)甲旅行社仍得對該領隊不當行徑所受 損害,請求賠償。 29
九、綜合討論 (一)旅行社外聘領隊執行業務,應徵得其 任職旅行業之同意。 (一)旅行社外聘領隊執行業務,應徵得其 任職旅行業之同意。 (二)旅行社外聘領隊執行業務,應審慎處 理,因其所做所為對旅行社直接發生 效果。 (三)旅行社絕對不能將旅客棄置國外不 顧,除應負違約賠償責任外,甚至有 觸犯刑法遺棄罪之嫌。
案例三 飛機晚去早回,旅客不去了 老劉報名參加甲旅行社泰國五天團,團費每人一萬五千元,出發日期為2009年10月22日,雙方於10月1日簽訂旅遊契約,老劉繳交五千元定金。出發前3天,甲旅行社業務員將行前說明會資料送交老劉,並欲收取尾款。老劉發現出發之班機時間為下午4點,回程時間為清晨7點,等於來回二天都浪費了,為此,老劉要求解除契約。
一、契約成立 二、來回班機時間問題 三、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四、討論重點 (一)旅行社是否違約 (二)應如何處理
五、分析 (一)契約內容 (二)班機時間 (三)旅遊天數 (四)適用條款 六、綜合討論 (一)班機時間 (二)行程表內容 33
案例四 航空公司超賣機位, 旅客無法成行 老劉報名參加甲旅行社泰國五天團,團費每人一萬五千元,出發日期為2009年10月22日,雙方於10月1日簽訂旅遊契約,老劉繳交五千元定金。出發前3天,甲旅行社通知老劉,因航空公司機位超售,將無法讓老劉如期成行。
一、契約成立 二、航空公司超售 三、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四、討論重點 (一)責任歸屬 (二)適用條款
五、分析 (一)因航空公司機位超售,而無法讓旅客 如期成行。 (二)旅行社於出發前3天,通知旅行社無 法成行,應賠償旅客旅遊費用30%。
六、綜合討論 (一)旅行社與航空公司間之交易關係 (二)旅遊契約第33條 (三)約定排除債務不履行責任 (四)旅客基於運送契約之關係,亦可直接 對航空公司等,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權利。
案例五 航空公司超賣機位,旅客受折磨 甲旅行社承辦土耳其12天旅遊團,出發日期2010年2月11日,費用每人八萬三千元,有28人報名參加。沿途旅遊順利,回程當天,領隊將團體帶至機場,準備搭乘土耳其航空返國,航空公司人員告知,因機位超售,無法讓本團旅客如期搭乘。經多方交涉,終於在第二天下午八點,搭乘阿酋航空班機飛抵杜拜,再經香港飛回台灣,比預計抵達時間,晚了28個小時。
一、契約成立 二、回程機位超賣 三、雙方主張 (一)旅客 (二)旅行社 四、討論重點 (一)機位超售責任 (二)適用條款
五、分析 (一) 轉讓其他航空公司於最短時間內,讓旅客抵達預定目的地。 2. 安排旅客住宿等候可搭乘之班機。於等候4小時之後,航空公司安排好飯店,入住休息。
(二)機位超售責任 1. 可歸責 (1) 旅行社將機票包裝於產品之中,航空公司屬於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故航空公司機位超售,亦屬旅行社之責任。 1. 可歸責 (1) 旅行社將機票包裝於產品之中,航空公司屬於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故航空公司機位超售,亦屬旅行社之責任。 (2) 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客滯留國外時,應負擔滯留期間之食宿費用以外,每滯留一天,尚須賠償一天旅遊費用。 41
(三)不可歸責 1. 機票係航空公司與旅客直接成立之運送契約,機位超售應由航空公司直接對旅客負責。 1. 機票係航空公司與旅客直接成立之運送契約,機位超售應由航空公司直接對旅客負責。 2.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客搭乘飛機所受損害者,應由航空公司直接對旅客負責。但旅行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旅客處理。 42
(四)依現行旅遊契約第33條規定之精神,旅行社無法主張免責,因為此種情形並非侵權行為,但旅客仍得向航空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權利。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