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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旅行業的申請設立、組織與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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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Ch4 旅行業的申請設立、組織與營運."—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h4 旅行業的申請設立、組織與營運

2 旅行業的申請設立、組織與營運 旅行業的設立 旅行業的組織及人員 旅行業的營運 旅行安全

3 旅行業的設立 (1/5) 綜合及甲、乙種旅行業申請籌設、註冊程序 (1/2) 發起人籌組公司 覓妥營業處所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設立預查名稱 申請籌設登記 觀光局審核旅行業申抱籌設登記的各類文件,及查證發起人和經理人有關資料 觀光局核准籌設登記 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註冊登記

4 旅行業的設立 (2/5) 綜合及甲、乙種旅行業申請籌設、註冊程序 (2/2) 繳納註冊費及保證金 核准註冊登記 觀光局核准旅行業執照
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全體職員報備任職 向觀光局報備開業 正式開業

5 旅行業的設立 (3/5) 旅行業申請分公司設立註冊登記程序 (1/2) 辦理公司增資及修改章程 覓妥營業處所 備妥申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觀光局審核申請文件及查證經理人資料:經理人至少1人 觀光局核准分公司設立 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分公司註冊登記

6 旅行業的設立 (4/5) 旅行業申請分公司設立註冊登記程序 (2/2) 繳納保證金 觀光局核發旅行業分公司執照
向旅行業分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旅行業分公司職員報備任職 向觀光局報備開業 正式開幕

7 旅行業的設立 (5/5) 旅行業各項變更登記應具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組織、負責人、董監事變更登記 名稱、資本額、股權變更登記 種類變更登記
地址變更登記(含分公司) 地址變更登記 經理人變更登記

8 旅行業的組織及人員 組織概況 人員之選用與訓練 依組織層級分:經營階層、管理階層、執行階層 依編組部門分:營運體系、行政體系
依其勤務性質分:內勤、外勤 人員之選用與訓練 經理人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 職員

9 旅行業的營運 (1/3) 旅行業的成長 旅行業經營主要類別 旅行業經營業務範圍 營運概況
世界觀光組織統計,全事界旅行業約有7萬家,歐美地區約佔75% 台灣成長較為緩慢,民49年為9家;民國50年後才開始大量增加,民國60年已增至349家;民國96年已累激到2400餘家(含分公司) 旅行業經營主要類別 Inbound:約佔15% Outbound:約佔75% 代理航空公司業務:約佔4% 國民旅遊:約佔6% 旅行業經營業務範圍 營運概況

10 旅行業的營運 (2/3) 旅行業的成長 旅行業經營主要類別 旅行業經營業務範圍 營運概況 辦理出入國手續 代客辦理各國簽證
各種交通運輸之票務 行程安排設計 安排出國旅遊團體 接待外賓來華旅遊 營運概況 代訂旅館及機場接送 安排遊覽車及租車服務 承攬國際會議或展覽會 航空公司、遊輪及火車代理 代辦移民、遊學及留學業務 與航空公司合作包機業務

11 旅行業的營運 (3/3) 旅行業的成長 旅行業經營主要類別 旅行業經營業務範圍 營運概況 旅行業很容易形成市場惡性競爭
以「人」為資本,人事成本偏高,佔55%~60% 利潤:總代理以批售方式大量經營者約為1.5%~2%;團體旅遊約為4%~5%;Inbound業務約為5%~7% 目前在產業整體多角經營趨勢下,旅行業勢必走向大型經營的途徑

12 旅行安全 (1/8) 旅遊保險 履約保險:就旅行社收取團費後,因故導致團體無法成行者,應退回旅客之費用,但又無法償還,由保險公司代為清償
綜合旅行社為NT4,000萬,分公司為NT200萬 甲種旅行社為NT1,000萬,分公司為NT200萬 乙種旅行社為NT400萬,分公司為NT100萬 責任保險:涵蓋法定責任及契約責任,無論是否疏忽過失或非因過失致旅客傷亡,旅客均能獲得保障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為NT200萬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致體傷之醫療費用為NT3萬 旅客家屬前往處理善後所必須支付之費用為NT10萬 國內旅遊善後處理為NT50萬,每旅客證件損失賠償2,000元

13 旅行安全 (2/8) 保證金制度 (1/2) 始於民國57年,歷經多次變動 目的在保障旅遊交易制度之安全,及避免旅行社成力之浮濫
惟旅客與旅行業間的旅遊糾紛訴訟標的小,訴訟程序繁複,在實務上鮮有旅客聲請強制執行旅行業保證金之案例 此外,在旅行社財務困難時,保證金亦可能先由其他債權人(飯店、航空公司等)向法院請求扣押 為落實對旅客之保障,於民國78年成立一公益性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14 旅行安全 (3/8) 保證金制度 (2/2) 旅遊品質保障基金籌措及運作方式之研究:
每一會員繳納保證金1/10,彙集為聯合基金,以該聯合基金之利息為作為行政經費及代償準備金 旅客參加該會會員所辦旅遊產生糾紛得向該會申請調處,經調處成立應由會員賠償旅客者,該會員應於10日內給付旅客,逾期未為給付,即由該會代償 品保協會為每一會員代償之總金額以原應繳納觀光局之保證今為上限 品保協會為其會員代償後應再向該會員追索,該會員如未償還,即予除會並函知觀光局,觀光局即可依法函該公司補足已退還之保證金,逾期未繳即撤銷執照 品保協會之聯合基金,僅有旅客得請求代償

15 旅行安全 (4/8) 旅遊契約 (1/3) 旅遊文件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旅行業執照字號及註冊編號
簽約地點及日期 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成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有關交通、旅館、膳食、遊覽及計話行成中所附隨之其他服務詳細說明 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 旅遊全程所須繳納之全部費用及付款條件 旅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 發生旅行事故或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 其他協議條款

16 旅行安全 (5/8) 旅遊契約 (2/3) 對於旅遊契約,從業人員應有以下認知 附件、廣告為契約之一部份,除非註明僅供參考
交通費要調高或調低應逾10%者,並且多退少補 人數不足無法出團,應於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以出團旅行社名義與旅客簽訂契約,由銷售旅行社副署 旅行社應於預定出發7日前或說明會時,由旅客確認簽證、機位、旅館皆已訂妥 如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旅客,並依規定賠償旅客違約金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致旅客無法完成部份旅遊之效力,旅行業應作適當處理 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致旅客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社應賠償旅客每日2萬元之違約金,並安排返國

17 旅行安全 (6/8) 旅遊契約 (3/3) 對於旅遊契約,從業人員應有以下認知 旅客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證照
旅行社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轉讓。如違反依規定當賠償旅客 旅行業未依契約所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行程,旅客可請求賠償 因可歸責旅行社事由,致旅客留滯國外時,旅行社應負擔其費用被賠償違約金 因旅行社織故意或重大過失,將旅客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應賠償全部旅費五倍之違約金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約,按出發日不同賠償違約費用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旅行社之事由,致無法成行,旅行社徵得旅客同意後,費用多退少補 購物應於行程中預先說明

18 旅行安全 (7/8) 品保協會任務與功能 宗旨及任務 入會事宜 促進旅行業提高旅遊品質 協助及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
協助會員增進所屬旅遊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 提供有關旅遊之資訊服務 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旅遊品質保障金 對於旅遊消費者因會員依法執行業務,違反旅遊契約所致損害或所生欠款,就所管保障金依規定予以代償 對於研究發展觀光事業者之獎助 受託辦理有關提高旅遊品質之服務 入會事宜

19 旅行安全 (8/8) 品保協會任務與功能 功能 以往發生旅遊糾紛時,因種種原因,使得訴訟難以進行,消費者常遭受損失,無處求償
品保協會主要功能在處理並仲裁旅遊糾紛 經仲裁調處後,若旅行社被裁定應當負起賠償責任,則要求其賠償,若不遵守,品保就其繳交之保證金內先行代償,讓消費者獲得保障 品保協會成立至今,的確發揮其功能,旅遊業服務品質日益提升,也讓消費者也懂得在選擇旅行社時,多考慮品保協會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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