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種子公司因花粉漂流而造成交互授粉或異系雜交導致出偶然性基因改造作物授粉之賠償責任 ( LIABILITY EXPOSURE TO SEED COMPANIES FROM ADVENTITIOUS GMO POLLINATION DUE TO POLLEN DRIFT RESULTING IN CROSS POLLINATION OR OUTCROSSING ) 出處:http://www.faegre.com/downloads/gmo.doc Faegre & Benson llp MINNEAPOLIS / DESMOINES / DENVER January 26, 2000 作者:John P. Mandler , Kristin R. Eads 主講人:盧友瑄 指導教授:郭華仁 教授 時間地點:2003年12月15日 農藝系館112R
報告大綱 背景議題 分析 1. 種子遭GMO偶然授粉 非GMO 2.非GMO作物遭GMO偶然授粉 司法辯護 核准GMO 農民與種子公司辯護比較 結論與期許 非GMO 核准GMO
背景說明 何謂GMO? GMO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就是基因改造生物,將甲生物某個基因用現代基因工程技術轉移殖入到乙生物,如此乙生物便成為GMO,它獲得了甲生物該基因的遺傳特性。GMO包括動物、植物及微生物。
全球GMO作物種植慨況(每年成長狀況) 資料來源: ISAAA, http://www.egyptbic.com/areas.htm 35倍
2002年全球GMO作物種植慨況(種植國家) 美國 阿根廷 加拿大 中國大陸 其他國家 資料來源:ISAAA,2003年7月16日
GMO耕作面積百分比 主要GM作物:大豆、棉花、油菜、玉米 以上四種作物的耕作面積271百萬公頃 則其中GM佔21~22%
簡介英美法 法律制度始源於西方世界,分為二大系統;大陸法(或成文法)制度,與普通法(或習慣法)制度。 英美法又稱判例法,以法官於具體案件判決而形成法律。 大陸法 普通法 起源 羅馬王朝 英格蘭法律 採行國家 歐洲大陸、拉丁美洲、蘇格蘭 等 大不列顛、美國四十九州、加拿大等 法源 成文法典 制定法 法院判例
議題主旨 分析在美國法律體制下,種子公司因為其基因改造生命體意外授粉給其它產生種子、作物或榖實之植物,可能引起的潛在責任與賠償。
分析:第一類情況(1) 非GMO種子
核准之GMO 未核准之GMO 核准之GMO 未核准之GMO 非GMO種子 花粉漂流 花粉漂流 種子公司A(賣方) 購買GMO偶然授粉之 種子公司B 非GMO種子 花粉漂流 花粉漂流 種子公司A(賣方) 購買GMO偶然授粉之 非GMO種子 農民(買方)
損失 有,很難證明 有,較易證明 有,可證明 證明經濟上損失(國際市場可用空間) 國內市場 國外市場 預測原本價格─後來實際價格 =價差
控告 2. 未事先告知之疏失 3. 違約 4. 違反特別的擔保 標示 5. 違反契約良好立意與公正 6. 侵權(不明危險) 種子公司A(賣方) 農民(買方) 1. 製造、測試或設計之不當疏失 2. 未事先告知之疏失 3. 違約 4. 違反特別的擔保 5. 違反契約良好立意與公正 6. 侵權(不明危險) 6. 故意侵權(蓄意散播) 標示 定義﹕侵權行為乃加害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的義務,致他人或其財物受損,加害人要負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 受害人有損害的事實 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 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 核准之GMO 未核准之GMO
控告 1.疏失 2.對“不合理之危險性”的產品之絕對責任 3.故意侵權 種子製造者有責去維持適當隔離以防止花粉漂流交互授粉 種子公司B 農民 未核准之GMO 測試是否有注意義務,應考慮損害是否可以預見,又雙方是否很接近 商品製造人必須確保其製造商品是安全的,如果商品不合於安全標準而有「缺陷」,因此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的時候,即使商品製造人其行為本身並無故意或過失,仍然應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有損害的事實 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 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 種子公司A(賣方)
分析:第一類情況(2) GMO種子
未核准之GMO 花粉漂流 未核准之GMO 種子公司B 種子公司A 已核准之GMO種子 種子公司A(賣方) 農民(買方)
控告 農民(買方) 種子公司A(賣方) 1.疏失 2.違約 3.不實陳述 標示 損失 有,很難證明 證明經濟上損失(國際市場可用空間)
4.故意釋放未核准之GMO或民事上的侵害干擾 控告 種子公司A 種子公司B 1.疏失 2.妨害行為 3.侵害行為 4.故意釋放未核准之GMO或民事上的侵害干擾 控告 種子公司A 農民 種子公司B
司法辯護
標示辯護─明示先佔 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及殺鼠劑法(“FIFRA”) :含”植物殺蟲劑”的GM種子,在EPA註冊,受FIFRA規範 好險有註冊…不用賠錢~ A B A B C FIFRA 州法 設計缺陷 產品責任 要賠! 法院 種子公司 被告 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及殺鼠劑法(“FIFRA”) :含”植物殺蟲劑”的GM種子,在EPA註冊,受FIFRA規範
司法辯護
標示標籤 聯邦種子法標示規定: 種子種類或品種名稱 (所有超過總量5%之所有種類及品種。); 總數; 所含頑劣種子之種類以及所佔重量百分比; 其他農用種子所佔重量比; 無活力物質所佔重量比; 發芽率,硬實種子,和發芽率測試日期;以及 貨船或收件人之名稱、地址特別擔保─像是純度─不能免責,不過違反之責任可受限制
A品種 A品種 B轉基因 種子種類或品種名稱 (所有超過總量5%之所有種類及品種。) 大於5%轉基因物質B 遵循UCC限制 退還購買價 哇!要賠錢… 遵循UCC限制 退還購買價 種子公司 GMO授粉種子是”不易辨識的缺陷” 拒絕UCC限制 賠償實際損失
其他農用種子所佔重量比 A品種 含X%其他種子 A品種 小於5%轉基因物質B 違反聯邦種子法 無須標示GMO種子 省一筆錢啦! 種子公司
司法辯護
「此產品中可能含有來自基因轉殖項中的基因物質至少___%。消費者及使用者需承擔關於存在此類基因物質之所有風險。」 標示辯護─其他標示警告 「此產品中可能含有來自基因轉殖項中的基因物質至少___%。消費者及使用者需承擔關於存在此類基因物質之所有風險。」 加強接受假設存在有風險的活動或工作/固有風險之辯護。 ‧‧‧‧‧‧ 有風險大家擔… 種子公司 被告 法院
司法辯護
管理行為辯護─暗示先佔 暗示先佔:基因改造食品是由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環境保護署(EPA)及農業部(USDA)三個聯邦機構負責管理評估。 非GMO中含GMO是未被核准的 不在聯邦機構授權的範圍內 已核准的GMO 受聯邦機構授權 不能以州法法律規範 要求賠償 種子公司 農民 被告 原告
分析:第二種情況 作物
花粉飄流 非GMO作物 證明經濟上損失(國際市場可用空間) 已核准之GMO 未核准之GMO 種子公司 有機農耕者 IP穀物製造者 穀物販賣 穀物出口公司 非GMO種植者 證明經濟上損失(國際市場可用空間)
控告 種子公司 有機農耕者 1.疏失 2.妨害 3.侵犯 4.嚴格責任 證明損失 非GMO種植者
司法辯護 無判例法可循 參考:殺蟲劑、殺草劑漂流,牲畜飼養場,其他工廠污染案例。 GMO:種植作物相對位置,巨大危險之嚴格責任,侵犯地產所有人之獨占權,妨害行為
案例:Schmeiser vs Monsanto The Classic David vs Goliath Struggle... 1.疏忽、妨害和侵犯行為背負法律責任。 2.Schmeiser同時也依據加拿大環境管理保護法,提出GM油菜是一個「污染物」。 3.Schmeiser請求因污染而失去利潤的傷害賠償,要求總金額為$65,000。 4.$10.000,000,以上逞罰性賠償 Schmeiser and Defense Lawyer Terry Zakreski during the trial
可能抗辯比較 種子公司(被告) 農民(原告) 管理行為 不可抗力 種子 經濟損失學說 暗示先佔 拒絕美國 模範商業法典(UCC) 擔保免責和限制 明示先佔 標示 其他標示警告 固有風險 作物 管理行為 不可抗力 參考殺草劑、 養殖場、 污染判例 暗示先佔 Summary judgment(按法律審判)
誰要爲關於已核准之GMO偶然授粉於非GMO的隔離疏失負責? 相關隔離法規: 國際標準:國際種子檢定標準規定
結論與期許 管理架構的不確定 缺乏相關法律判例 GMO偶然授粉所引起的可能賠償責任,無法評估量化 市場目前趨向建立一個標示認證的系統,以保護GMO以及非GMO穀物的販賣行為,而有關這個議題的規範藍圖之相關意見以及法律,將不停的發展以趨於成熟。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