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0/0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網際網路與著作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0/0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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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0/0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網際網路與著作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0/0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重製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本條主要指為時事報導的目的,使用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 例如:報導一家知名畫廊開幕,照片或影片中拍攝到畫廊內的畫作;報導某網站涉及消費爭議,而截取該網站之畫面等等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本條主要考量政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通常具有一定公益性,且由國家經費所支持,故可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傳輸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重點在於公開發表時是否以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為之,至於著作權之歸屬則不論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

網路資料下載使用限制 著作權法並未要求著作具標示真實姓名才受保護 網路上的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即受保護,不得任意使用 個人利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透過二個方式來免責: 著作權人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但僅適用在合法上網的情形 著作權法第51條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

網路上圖片利用的原則 網路上的多數圖片,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避免取用網站上放置來源不明的圖片 官方網站之圖片,能否直接使用?使用範圍為何?均須依相關著作權聲明及授權條款決定;若未有任何說明時,則有正當目的時(評論、介紹、研究等),可載明出處後加以利用 使用者上傳或張貼之敏感圖片,儘量不要使用於首頁或宣傳之用

註明作者出處與合理使用 錯誤觀念: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即可自由使用他人著作,因為都是屬於合理使用 正解:註明作者、出處乃是著作利用人的義務,並不代表只要記載前述資料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可免於著作權侵害的責任;重點還是在於是不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如果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話,也要記得註明作者、出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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