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短期票券與債券
本章大綱 第一節 短期票券的意義與種類 第二節 債券的意義與種類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 第四節 證券化商品
表3-1 台灣貨幣市場之短期票券的流通餘額概況
國庫券 中央政府可因調節國庫收支或穩定金融而發行國庫券。 發行的方式與美國國庫券一樣,以折價方式公開標售,到期時按面額清償。 財政部於得到中央銀行同意後,亦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的國庫券;而中央銀行為穩定金融,也可以隨時買賣國庫券。
表3-2 國庫券標售概況表
表3-2 國庫券標售概況表 (續)
可轉讓定期存單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了在市場上吸收短期閒置資金而會發行一種憑證,存款人持有該憑證至到期可向銀行領取本金與利息,而此憑證即所謂的定期存單。 自1960年代起,美國大型銀行開始發行具有轉讓性質的定期存單,使其可在市場上流通,而成為貨幣市場頗為流行的短期信用工具。 台灣可轉讓定期存單(NCD),於1975年始由台灣銀行發行,其後各銀行陸續跟進。
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係指民間企業為籌措短期資金或融通合法交易,所發行的一種短期票券,到期時發票人須支付票券所載之金額。 在發行市場中,商業本票通常分為交易性與融資性兩種。
表3-3 交易性與融資性商業本票的比較
銀行承兌匯票 匯票是指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依簽發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據。於到期日前,持票人可向付款人作承兌之提示,如付款人為銀行,則此匯票經銀行提示後,即所謂的銀行承兌匯票。
債券的意義與種類 債券的意義 與股票不同,債券的契約中通常會約定某一期間內,發行公司須按記載的面額與票面利率給予投資人利息,金額是否固定則需視債券的設計條件而定。 債券的基本特性 有到期期間 利息發放的頻率固定 投資風險低 節稅效果
表3-4 普通股與債券的比較
圖3-1 台灣債券市場的金融工具
政府公債 政府公債是政府為融通財政赤字所發行的債券,依政府單位層級,一般區分為中央政府公債與地方政府公債兩種。 政府也常為了國家建設而發行建設公債。
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係指為配合專業投資及中長期放款的需要,而由銀行所發行的一種債券。 過去具有發行資格的銀行只有儲蓄銀行及專業銀行(如土地銀行、輸出入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以及台灣中小企銀),而財政部已於2000年開放一般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
公司債 無擔保債券 有擔保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 零息債券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 指數連動債券 附認股權公司債
浮動利率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FRN)的到期期間、債息支付的頻率仍然固定,只是每期付息的金額會隨著債券契約所指定的「指標利率」漲跌而變動。 相對於浮動利率債券,實務上也有所謂的「反浮動利率債券」。反浮動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設計通常為某一固定利率減掉指標利率 。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於到期期間內並不需支付任何利息,只需在到期時償還債券的面額即可。 對公司而言,發行零息債券於債券到期之前皆不需支付利息,可減輕到期前定期付息的財務壓力。 對持有者來說,由於零息債券是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將面額減去購買價格就是可獲得的收益,因此,投資報酬率可以事先確定,投資期間內完全沒有利息的再投資風險 。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交換)公司債與普通公司債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可轉換(交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在未來一個特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票。若可轉換為發行公司本身的股票,即稱為可轉換公司債;若可轉換的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則為可交換公司債。
指數連動債券 指數連動債券係指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會與所選擇的指數或指標連動的債券,其特性與浮動利率債券類似,只是指數連動債券的設計彈性更大。 例如,可選定與公司經營風險有關的指標,使公司債的票面利率與所承受的事業風險互相連結,以降低財務面的風險。
附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權證是選擇權契約的一種,其持有者有權在某特定時間內,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股票。認股權證可以單獨發行或附著於其他證券發行,當它附著於公司債發行時,此公司債即稱為「附認股權公司債」(WB)。 認股權證被執行後,投資人還是繼續持有公司債,不像投資人執行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利之後,公司債即不復存在。
表3-5 世平興業發行2002年第一次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條件
外國債券 外國債券屬於國際債券的一種,是指發行機構在某國發行以該國貨幣計價的債券。 另一種國際債券,則指發行機構在某國發行以非該國貨幣計價的債券,統稱為境外債券或歐洲債券。
證券化商品 「證券化」乃是以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或其他可產生現金流入的資產做為擔保、發行證券售予投資人,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即移作為對證券投資人付息還本之資金來源。
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條件 發行期限與面額 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與到期還本 轉換價格 保護條款 凍結期間 強制贖回條款
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係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普通股時,所約定轉換為股票的價格。
可轉換公司債的優點 對發行公司的優點 可有效降低償還利息的財務壓力 相當於是以高於當時股價的方式籌措資金 可適時贖回可轉換公司債,以達成公司的最適資本結構 對投資人的優點 可轉換公司債附帶了一個轉換股票的權利 進可攻,退可守
證券化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 首先,金融機構(創始機構)會將金融資產信託予信託業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金融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根據目前台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即採取特殊目的信託與特殊目的公司雙軌並行的制度。
圖3-2 特殊目的信託制度流程
圖3-3 特殊目的公司制度流程
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由信託業發行表彰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不動產資產價值的受益證券,向不特定人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運用投資於不動產及與不動產相關之權利或有價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則是指由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信託業,並由信託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證券化商品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提高資本適足率 有利資產負債的管理 融資管道多元化 有利風險管理 促進金融服務專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