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六:你信賴電子商務嗎? (網域名稱、商標與爭議處理)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Domain Name)或稱「域名」,是指用以與網際網路位址相對映,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TCP/IP主機所在的文字或數字組合 。 在TCP/IP協議中被用來識別電腦位址者,便是IP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 IP位址採取介於0至255之間的數值,分組分隔,最多可達12位數字,例如:192.192.41.36。這種分組分隔的數值,是由左向右讀,第一層是網路、第二層及第三層是次網路,第四層是電腦本身。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的層級管理 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採取「層級式網域名稱系統」(the hierarchical domain name system)的架構,目前是由1998年11月成立的「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簡稱為ICANN)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CANN 其為私人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全球網域名稱的分配與管理,包括IP位址的分配、根伺服器(root server)的運作、屬性型頂級網域名稱(gTLD)與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cTLD)系統的管理,任務在確保網際網路運作的穩定性、公平競爭性,使每一個IP位址能夠正確連接到所對應的網域名稱上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 APNIC下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以下簡稱為TWNIC),負責國家代碼網域名稱ccTLD-.tw之下層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機構(Registry) 再由TWNIC授權其他單位、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從事註冊業務,且依循「先申請,先發給原則」(first-come, first-served)的國際慣例,辦理網域名稱註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的定位 TWNIC的定位,是依據《電信法》第20條之1第7項規定:「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事項,由電信總局辦理之;其監督及輔導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及第8項:「從事前項業務者,應為非營利法人組織。」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定位與運作 2003年2月11日電信總局根據《電信法》的授權,制定公布《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 該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 2003年4月4日TWNIC通過《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據此規章規範網域名稱系統正常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的服務項目。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網域名稱類別 2ndLD/ccTLD 申請條件 受理註冊機構 備註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 edu.tw 已立案之教育及學術機構 授權教育部辦理 gov.tw 依法設立之政府機關 授權研考會辦理 mil.tw 依法設置之國防軍事機構 授權國防部辦理 com.tw 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亦同。 協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雅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1.TWNIC目前只負責com.tw/org.tw/net.tw/idv.tw的續用服務。 2.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com.tw/org.tw/net.tw/idv.tw;商業.tw/、組織.tw/網路.tw;xxx.tw泛用型中文的服務業務。 3.申請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時,須先在國內註冊相對應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且一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僅可申請一個相對應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 4.英文網域名稱與屬性型中文網域名稱之對應:xxx.com.tw對應xxx.商業.tw;xxx.商業.台灣、xxx.商業;xxx.net.tw對應xxx.網路.tw、xxx.網路.台灣、xxx.網路; xxx.rog.tw對應xxx.組織.tw、xxx.組織.台灣、xxx.組織。 net.tw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 org.tw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亦同。 idv.tw 凡自然人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game.tw 不限申請人資格,註冊人可自行依其需求擇定屬性,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biz.tw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club.tw 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 xxx.tw 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亦同。 同com.tw/ort.tw/net.tw/idv.tw之受理註冊機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的組成 網域名稱的組成係依照「從右到左」之次序,分別為為頂級網域名稱、第二層網域名稱及第三層網域名稱。出現在最右邊者,被稱為頂級網域名稱(Top Level Domain Name, TLD)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ccTLD (1) 國家代碼的頂級網域名稱(Country code TLD, ccTLD):如結尾是.tw(台灣)、.cn(中國)、.jp(日本)、.uk(英國)、.au(澳洲)、.fr( 法國)之ccTLD,其是根據國家代碼縮寫,而由各國之網路資訊中心(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NIC),負責網域名稱的註冊及服務業務。如TWNIC即是負責管理國家代碼.tw頂級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機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gTLD 屬性型的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LD, gTLD):如ICANN直接管理註冊國際網域名稱,其多為屬性型的頂級網域名稱,如結尾是.com(公司)、.gov(政府機構)、.edu(教育機構).mil(軍隊)、.net(網路服務者)、.org(上述以外的組織)、.int(國際組織).biz(商業機構)、.name(個人申請之姓名)、.info(資訊)、.pro(專業人士)、.coop(合作機構)、.aero(航空界)、.museum(博物館)等之gTLD。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2nd LD 「第二層網域名稱」(Second Level Domain name, 2nd LD),其居於頂級網域名稱之下,依類別可為:「屬性型的第二層網域名稱」,以及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網域名稱的「泛用型網域名稱」。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INC負責管理.tw頂級網域名稱,其提供之服務項目包括下列網域名稱的類別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下的2nd LD (1) 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指edu.tw、gov.tw、com.tw、net.tw、org.tw、mil.tw、idv.tw、game.tw、club.tw、ebiz.tw。 (2)屬性型的中文網域名稱:指教育.tw、政府.tw、商業.tw、網路.tw、組織.tw、軍事.tw。 (3)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英文網域名稱,如XXX.tw。 (4)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文網域名稱。如XXX.台灣。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的特性 優先性(first come, first served ) 唯一性 近似性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的法律性質 非權利說 使用權說 名稱權說 新的智慧財產權說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國內說法 債權關係說 認為網域名稱是註冊人與網域名稱註冊機構之間的私法上契約關係,其性質為一種債權,而並非創設一種新的權利。 網域名稱是申請人向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申請,經過審核通過,賦予註冊者於一定期間內就所申請的網域名稱享有「使用權」,而註冊人通常需繳費以維持該網域名稱使用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是否可能成為新權利? 「網域名稱」本身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其受到保護是因為其他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所致(如姓名權、公司名稱專用權或商標權)。 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為與智慧財產權的爭訟程序言,其本身仍具有法律保障的利益(如商譽) 不能排除網域名稱朝權利獨立化發展,為「網域名稱權」,則有待時間考驗。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的價值化 原本網域名稱與姓名、公司名稱或商標權未必具有直接的關連,因為網路使用者可以從所造訪的網站,自行釐清該網站所提供服務的來源與功能。但在全球電子商務架構的趨勢影響下,網域名稱往往被企業用來作整體商業行銷的考慮,致使許多企業紛紛以其公司名稱或商標來作為網域名稱。於是,網域名稱開始有了隱藏的商業價值。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商標 「商標」(trademark)指一個製造商為了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構成商標的要件-識別性 識別性:指商標應具有使相關消費者得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例如,一見到「Sony」、「Kodak」、「捷安特」即知是電器、軟片、腳踏車的商品,而「餅乾」、「豆花」、「財源廣進」等通用名稱或成語,就不具有識別性。換言之,商標應足以使商標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構成商標的要件:預期使用 有預期使用商標的意思:商標既以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商標通常需指定於某種商品類別、商品名稱或服務上,始有申請商標註冊,使用該商標的實益。 申請人並不需要提出營業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但如果申請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而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該商標可能會被廢止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法律另訂有不得註冊之「消極要件」 不符合商標構成要素及識別性; 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如指定食品、餅乾、豆花作為商標名稱);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所必要者;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等等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以網域名稱申請商標 網域名稱若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如博客來網路書店即曾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為WWW.BOOKS COM TW,網域名稱為www.books.com.tw。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域名稱與商標的關係 商標權人固然可以排除其他人將其商標使用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但卻不能阻止商標被他人向網域名稱管理註冊機構,申請註冊為網域名稱,除非該商標可被判斷為著名商標,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否則將他人商標註冊申請為網域名稱,不必然侵害商標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路蟑螂 網域名稱拜電子商務之賜,有了額外的價值,而網域名稱依網路慣例又採取「先申請先發給」的原則,因此便有許多網路申請人看到這種趨勢,便惡意將一些著名商標或有經濟市場知名度的人名、企業名稱,「搶先註冊」起來,以便向真正擁有這些姓名權、商標權的個人或企業進行兜售(sell back),這便是俗稱的「網路蟑螂」(cybersquatting or cybersquatter)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搶註類型 一般的網域名稱搶註:是指申請人惡意搶先註冊與他人姓名、商標、企業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域名稱,以待價而沽,從中牟利。 1996年美國McDonald公司,就曾以100萬美元購買已經被搶註的<www.mcdonald.com>; 2000年有公司搶註著名女星Juila Robers為<juliarobers.com>,法院認為Julia Robers的姓名與該女星個人存有充分的關連,而被告卻無法證明該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Julia Robers的名稱究竟有何關連,顯屬惡意註冊,而不能主張使用該網域名稱的正當權利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商標的淡化 淡化著名商標的網域名稱搶註:所謂「淡化」或「減損」(dilution)是指網域名稱的搶註行為將導致商標的識別性被淡化。 一家經營兒童玩具的公司,在其玩具上使用Good Children的商標,但上網時卻發現<goodchildren.com>已被註冊,而這家公司是經營暴露淫穢性內容的色情網站。此時,使用goodchildren的網域名稱即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而減損或淡化該玩具公司的商標(商譽)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惡意詆毀的網域名稱 對特定人或特定公司進行詆毀的網域名稱。例如:將Walsucks & Walmarket註冊為網域名稱,即在攻擊Wal-mart Stores的商品與服務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美國《聯邦商標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 以下簡稱為FTDA) 所稱「淡化」(dilution)是指:著名商標用以辨識或區分其產品或服務的能力被減弱(lessen),而不論在著名商標所有人或第三人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或是否具有相似性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錯誤或欺瞞(deception)。 美國法院認定Panavision是著名商標,而禁止Toeppen使用Panavision作為網域名稱。 FTDA只保護著名商標,對於一般商標被搶註為網域名稱的情形,在法律保護上,仍處於不穩定狀態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ACPA 999年1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以下簡稱為ACPA),該法案主要針對網域名稱搶註、損害賠償與責任限制作出規範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ACPA的特點 美國ACPA通過後,對於商標權所有人與網域名稱註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使網域名稱是否被惡意搶註,必須按照ACPA所揭示的惡意目的為判斷(但不限於所上述所列舉者) 。 且該法案也授權法院對系爭的網域名稱,判決沒收、撤銷或移轉給商標所有人的裁決,也增列損害賠償與對物訴訟的規定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我國《商標法》的規範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行為。 (2)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的行為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商標法》要禁止混淆誤認以確保商標的識別功能,而另一方面混淆誤認也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 在《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即是為了確保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功能。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商標的混淆誤認 「家麗寶」與「佳麗寶」、「CK與GK」、「HTC」與「Htc」,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極易引起相關消費者辨識錯誤,誤認為同一來源的商品; 「104購物銀行」與「104人力銀行」,或許相關消費者不會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卻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廠商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兩廠商間存在某種關係企業、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著名商標或標章 「著名商標或標章」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以公平交易法保護 奕昕電腦公司使用<www.carrefour.com.tw>為網域名稱,即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使家福公司無法再申請使用carrefour(家樂福)為網域名稱,喪失消費者以原熟悉的名稱,進入網路市場交易的機會,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CANN的UDRP 1999年10月24日ICANN遂通過《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及《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程序規則》(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Rules for UDRP)。 11月29日,ICANN指定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WIPO Center)為第一個行政性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之後,正式開啟依UDRP解決網域名稱的機制。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適用UDRP的情形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complainant)享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標章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網域名稱使用人對註冊之網域名稱,不具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3)網域名稱係惡意註冊與惡意使用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TWNIC為解決ccTLD為.tw下之網域名稱爭議,在2001年3月8日根據UDRP及Rules for UDRP模式,也通過了《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 2001年3月29日通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提供快速有效的爭議處理程序,而為一種訴訟外具替代性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性質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適用情形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的混淆。(§5Ⅰ1)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5Ⅰ2)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5Ⅰ3)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主張權利或正當利益 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時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的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圖示資料來源:http://www.twnic.net.tw/dn/ddn-flow.htm)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爭議處理的效力 TWNIC爭議處理機制屬於註冊管理機構與註冊人在私法上所約定的爭議處理程序,因此其效力僅限於TWNIC與註冊人、申訴人之間,並無法具有如同法院裁判、調解或仲裁的效力。因此,若申訴人不服專家小組所為的決定,當可另行提出訴訟以否決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的決定。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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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程序與司法程序 申訴人得選擇TWNIC機制或其他法定程序救濟:亦即申訴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採取TWNIC機制及選擇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或其他司法救濟途徑。但在爭議處理程序開始或處理程序中,該爭議之訴訟已由法院受理時,專家小組得自行裁量暫停、終止或繼續申訴程序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爭議處理特點(一)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仍具強制性:亦即申訴人一旦採取TWNIC機制即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陳述與提出答辯,專家小組所為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的決定,TWNIC應予執行。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爭議處理特點(二) 專家小組所為之決定並無取代司法裁判之效力:亦即申訴人對TWNIC機制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TWNIC即暫不執行取消或移轉之決定。待於法院確定判決後,TWNIC應依判決內容為執行。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爭議處理特點(三) TWNIC機制具有迅速解決爭議的優點:亦即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具有替代性處理機制(ADR)的功能,專家小組須在組成後14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在時間上能免於往返法院之奔波勞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TWNIC爭議處理特點(四) 目前法院對TWNIC機制所為的決定,尚能接受並且能援引為判決理由,可見TWNIC機制對網域名稱搶註爭議已能發揮規制效果。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