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onso Lamadrid(阿方索 · 拉马德里) 资深律师 GARRIGUES 第106条 专属及特殊权利 Alfonso Lamadrid(阿方索 · 拉马德里) 资深律师 GARRIGUES
演示文稿的结构 简介: 竞争政策与经济增长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 性质及目的 应用范围 公共和特许经营企业 专属权利 特殊权利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违反欧盟运作条约(TFEU)的措施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2)条: 一般利益例外 条件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条执法 结论
简介: 竞争政策与经济增长 目前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框架: 竞争政策有助于经济增长,这是公认的 欧盟内的国家必须接受控制,以确保欧盟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竞赛场",这也是公认的。 →因此,会员国和会员国竞争的措施,因为会影响到市场竞争,也必须有监督。 目前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框架: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7(1) 和 108 条 — 禁止国家援助和不行动的条款规定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 — 就公众或特许企业采取的国家措施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2)条 — SGEI竞争规则减损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3)条 — 执法程序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性质及目的 "就公众企业和成员国赋予特别或专有权利的企业,成员国不得颁布或保持与任何条约所载规定相反的措施,尤其是第 18 条和第 101至 109条的规定"。 体现 "平等待遇原则"(欧盟运作条约第 345 条) 会员国禁令: 不能通过国家措施授惠予具有特殊或专属权利的公共或私营公司。 所有条约义务都适用于: 公众公司,以及, 成员国提供了特别或专属权利的私营公司 (比如电讯运营商、 能源供应商)。 强调尊重: 竞争规则 (比如反托拉斯和国家援助)及, 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应用范围 关键要素: "国家措施": 公共实体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的活动 (商业活动适用欧盟运作条约第 101条 和 102 条) 决定性因素: 从公众利益角度对市场进行调节的功能 ( 30/87 博德松案例) 措施和经营企业的关系: 一般措施不在这项规定之内 "经营企业": 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 "经济活动": 包括在指定的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 ( 180-184/98 巴甫洛夫案例)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公共和特许经营企业 公共企业 委员会 2006/111/EC 指令第 2 (b) 条: 任何公共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行使支配性影响的企业 法律推定: 公共拥有大数控股资本,或理事或控制机构的控制权 (遵守合并条例) 涵盖国家、 区域和地方各级 民营化后的公共企业:"黄金股"情景 特许经营企业: 由会员国授予"特殊或专属权利"的公共或私营企业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专属权利 专属权的概念: 由国家措施保证一个企业独家从事某项经济活动 (2006/111/EC 指令的第 2 (f) 条) 一项经济活动,一个领地,一个企业 ≈ 垄断 也包括给不同领土的不同企业 通过国家措施建立: 会员国充当公共当局 ( C-393/92 阿尔默洛案例) 自由裁决的结果 与"主导地位"的关系: 不是自动性的 关键的问题:从经济的角度来看, 是否专属权利的范围包括一个市场的大部份 ( 30/87 博德松案例) 双重角色: 与之前成员国已经授予专属权的企业相关的国家措施, 最初授予企业专属权的国家措施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的概念:2006/111/EC 指令第 2 (g) 条提供了一个双重定义 只授予为数有限的企业的在指定领土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权利 ≈ 寡头垄断的权利 通过国家措施建立 会员国充当公共当局 自由裁决的结果 在经营者的数量没有限制之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之后从事某项活动 (例如许可证):不等于特殊权利 ( C-327/12 SOA案例) 通过国家措施赋予在允许公开竞争的市场经营的某些企业法律上的优势 对运营商数量没有限制,但其中一些被授予法律特权,为其带来竞争优势 适用于自由化,但仍需要高度监管的行业 (如电信)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违反欧盟运作条约(TFEU)的措施 欧盟运作条约第 106(1)条需要与 TFEU 的另一规则结合应用:"转发规则(règle de renvoi)" 尤其是与竞争规则结合应用: 第 106(1)条款 + 第 102 条款:国家措施会导致或可能导致一个公共或特权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 没有实际滥用特权的要求: 只需要辨别出假设性的滥用 ( T-169/08 DEI案例) 最常见的组合 第 106(1)条款 + 第 101 条款: 诱导一个或多个公共或特权企业相互同意限制竞争的国家措施 只有少数案例 (例如 66/86 Ahmed Saeed Flugresein案例)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2)条:一般利益例外 "提供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或具有收入性垄断的企业须受条约规则的制约,特别是竞争规则,只要这种规则的适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妨碍完成分配给他们的特定任务。贸易发展受影响的程度,以符合欧盟利益为标准"。 SGEI: 公众必不可少的服务。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某种程度上的市场干预。 它明显扭曲竞争,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政治‘热门’话题: 两个板块 (市场一体化 对国家公共服务目标)。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2)条:条件 适用第 106(2) 例外条款下的累积条件: 企业必须被托付"提供一般经济利益服务"(SGEI): SGEI 主要是与"网络性"活动有关 (例如水电) ; 在实践中,MS可以酌情定义 SGEI 的范围。 因果关系: 条约的适用可能会阻碍所分配的任务的完成 必要性: 限制竞争必须是履行 SGEI 的必要条件。 比例原则: 没有更低的限制可供选择。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条:执法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3)条"委员会应确保本条规定的应用,并在必要时应用成员国适当的指令或决定"。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条执法类别: 直接执法: 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决定,宣布侵权 ( 欧盟运作条约258条的例外情形) 欧盟委员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葡萄牙机场 C-163/99案例 ) 每两年只有很少的决定 (4-5) 在平均约一个案例中通过: 大多数的投诉都因为缺乏欧盟利益而被拒绝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间接强制执行欧盟运作条约第267条款 国家法律机构(NCA)不能针对国家措施使用欧盟运作条约第 106 (1)条款: cul-de-sac (死胡同) 第106(3) 条指令: 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指令来规定欧盟运作条约第 106条款下的义务和责任范围 不是压制性,而是预防性功能 欧盟委员会具有专属管辖权和绝对的酌情权 指令有对成员国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 只适用于会员国和公共事业及电信部门之间的财政透明度
结论(i) 维护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内部市场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可以促进增长和竞争力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1)条使成员国的公共和特许经营企业措施受竞争规则的制约 "专属权利"和"特殊权利"带来类似垄断和寡头垄断之类的后果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2)条:承认国家需要提供公众必不可少的服务( SGEIs)。 有时,这可能需要适用竞争规则的豁免情形 这种豁免将按个别情况决定 (在公众利益和竞争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结论(ii) 尽管在欧盟条约中存在第 106 (1) 条款,对国家的反竞争行为进行控制仍然非常困难 欧盟委员会对直接执行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6 (1)条款并不真正感兴趣 几乎系统性地以缺乏欧盟利益为由拒绝接受第106(1) 条款下的投诉 投诉人通常得不到诉讼资格来反对这种决定 欧盟委员会通过初步裁决间接进行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267条款下的第 106 (1)条执法 但很多向国家法院递交的案件申请永远进不到欧洲法院 国家法律机构(NCA)一般无力处理第 106(1) 条下的案例 考虑到该条款的性质 — 设置会员国干预市场的界限 — 显然只有欧盟委员会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这与欧盟委员会在国家援助领域的立场是一致的,也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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