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二:我的網路資源,你的公共資源?(續)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超連結的侵權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討論內容 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意義、類別。 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與責任歸屬。 3、歐盟與美國DMCA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規範。 4、我國對網路服務者的法律責任規定。 5、點對點連結檔案分享技術(P2P)的侵權責任。 6、網頁超連結的方法及構成侵權責任之可能。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主要是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所需要的網站建制及提供技術層面的服務,如提供網路傳輸的中介渠道、提供網路基礎設施(如伺服器、電纜、集線器等)、㪥凲服務(如撥接上網帳號、ADSL服務等);以及主機服務(如提供主機伺服器空間,供網路使用者上傳或發布訊息);網上資訊服務(如各種搜尋引擎),或提供電子布告欄等服務(如BBS、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等)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AP 網路接入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IAP):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的業者。換言之,主要是為網路使用者提供網路基礎設施或提供上網服務,以進入網際網路。IAP可能是電信業者,但也可能是擁有電信設備的法人機構,如台灣固網、Hinet其作用是提供一個中介傳輸的管道。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PP 網路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 IPP):指提供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全文檢索、檔案傳送、新聞群組、資料庫檢索等網際網路資訊相關服務之業者。簡言之,IPP主要是提供網路使用者在網上進行資訊交換或取得資訊資源。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CP 網路內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指利用ISP提供之網際網路通路,設置網站實際提供各種網頁資訊內容者。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網路資訊內容的提供者,例如:在BBS站發布訊息、用戶上傳檔案或資訊查詢,也可以是自己所建構的網站發布或轉貼訊息內容等。ICP可以包括營業機構或個人。 但此ICP並非我國《電信法》所規範下的電信業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OSP 「在線服務提供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 OSP) 指提供各種網上加值服務項目,如網路搜尋、網上論壇、資料檢索、商務平台等。通常ISP也兼有這些項目。如美國的AOL(America on-line)、國內的Seednet、Hinet均屬於大型的OSP。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AP、IPP基本上屬於電信業者,而ICP不屬於電信業者。 在一般情況下,大多還是以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為常見的分類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CP與ISP在法律上的責任區別 在ICP通常是網路經營者即內容發布者,所以原則上應就其內容的合法性負責。但在ISP中的接入服務,類似但不完全等同於電信業者 。 提供接入服務的ISP並不是自己上傳資訊內容,而是接受網路使用者所要求的服務項目,進行中介傳輸或提供網路平台供使用者上傳、儲存或發布訊息。因此,接入服務原則上並不需要對網路內容的合法性,承擔嚴格的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CP與主機服務者的侵權責任 ICP是提供訊息內容者,所以,誰提供訊息內容,誰即應該負法律責任,而無論是用戶上傳或是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張貼。 如果ICP明知用戶透過其網站侵犯他人權利,ICP能監控卻不監控,或知悉後卻不進行刪除,此時ICP應與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行為。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輔助侵權責任 「輔助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指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其所提供的服務或設備被利用於直接侵權(direct infrigement),但卻未移除該侵權著作,而有導致或促成直接侵權之因果關係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即須負共同侵權的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何謂代理侵權責任 「代理侵權責任」(vicarious infringement)「代理侵權」指網路服務提供者有能力控制侵權者的行為,以及從侵權行為獲有直接經濟利益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亦需負侵權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輔助侵權與代理侵權的區別 輔助侵權往往侵權的本身,而代理侵權則不須要建立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知悉或參與,而是因為與直接侵權者的「關係」而構成代理侵權,所以其並非侵權的本身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主機服務提供者區負責的理由 出版者說:是將主機服務視為出版者地位(publisher),就如同報社、出版社、電視台、雜誌社等類似,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發布訊息。 因此,主機服務者對所發布的訊息內容,具有事先檢查過濾的義務。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主機服務提供者不需負責的理由 傳播者說:此說認為主機服務,是居於經銷者或傳播者地位,(distributor),就如同書局、圖書館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主機服務者通常無從對數以萬計的網路訊息內容事先進行檢查過濾,就像書局或圖書館的負責人對於藏書是否涉及侵權,實際上也無從詳細檢查一樣。 故除非故意,否則並不需要使其承擔疏於檢查過濾的過失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BBS站長的責任 BBS站長對於事前無法過濾的侵權資訊,無須負責。 但一旦事後得知或經過權利人通知,該資訊內容違法侵權時,則負有將該資訊自網頁中移除的義務,疏於此項義務,自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似較合理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SP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 免責:ISP的性質因有其特殊性,或為中介地位,或僅是提供設備與服務,其對連接客戶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並無認知的情況下,本無責任可言。 無過失責任:是指瀏覽者/用戶透過ISP所傳輸的非法訊息或侵權行為,ISP即使沒有過失,仍須負責。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SP的過失侵權責任 是指ISP對違法侵權行為,只在技術與經濟或怠於其他義務有過失時,才承擔法律責任。如接入服務者,在技術上可克服違法侵權訊息,但疏於注意;主機服務者,在合理期間內對訊息內容應有所查知,卻未盡管理審查義務(如BBS站長);或者ISP經過權利人通知,卻仍繼續傳輸該違法侵權訊息時,ISP即應被認為有過失,而承擔法律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ISP的免責事由 ISP在提供訊息時是否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固然須依照具體個案認定其過失責任,惟在兼顧網路發展避免造成ISP承擔過大的責任,而阻礙網路經濟的情況下,各國大多採取免責條款的立法方式,以確定ISP在某些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歐盟與美國的作法 2000年歐盟《電子商務指令》 1998年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DMCA 若有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提出侵害著作權時,必須盡通知之義務。換言之,該人必須發出合於該法規定的通知。 當ISP接到通知後,應該採取立即有效的措施刪除或阻絕該侵權訊息繼續散佈,並轉知使用人。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DMCA四種責任限制 暫時性網路傳輸(transitory digital net work communications) 系統自動存取(system caching) 按用戶指令儲存於系統或網路(information residing on systems or network at direction of users) 提供資訊搜尋工具(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特別責任限制 在公立或其他非營利的高等教育機構,雖也提供網路服務,但其教師或研究生為了教學或研究目的而侵害著作權,在暫時性網路傳輸及系統自動存取的情形下,應視為是教師或研究生的個人行為,而非關該教育機構,以使教育機構得以免責。 在按用戶指令儲存於系統或網路及提供資訊搜尋工具的情形,教師或研究生明知侵權或其行為,亦非關涉該教育機構,但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型態 直接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責任 代理侵權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在解釋上ISP如果兼有IAP、IPP性質,而屬於電信法中的電信業者基本上較能夠主張中介地位而免於對其傳輸資訊內容的侵權指控。 ICP、提供BBS主機,以及兼有ICP的ISP則對於傳輸資訊內容,多具有傳播者地位,所以應就實際行為,依《著作權法》有關重製、公開傳輸、合理使用的規定,以及民法侵權行為、刑法正犯或幫助犯的規定,視其情形,分別成立直接的侵權責任、共同侵權責任或承擔刑事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P2P 點對點連結檔案分享技術,即Peer to Peer(P2P)是一種可以讓使用者直接存取網際網路上其他電腦中檔案之一種分散式資料共享(distributed file sharing)檔案分享應用軟體的技術。在類型上,可以分為設有伺服器主機之「混合式」的平台交換類型,以及未設有伺服器主機的「分散式」的平台交換類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Peer-to-Peer/P2P平台模式: (圖片資料來源:http://www.open-files.com/forum/index.php?showtopic=14807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Kuro案:重製、公開傳輸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偵字第16389號、第21865號。 音樂檔案係為音樂著作權人所不允許或未經授權公開傳輸,但卻經由網際網路再次非法重製於會員個人電腦中,構成侵權。 起訴書中並認為飛行網公司在整個侵權行為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除具有直接故意外,亦屬犯罪正犯。而下載MP3會員因下載音樂達970首,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是為嚴重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因此,兩者均被提起公訴。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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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O違法著作權法 二審判決減刑 (2008-07-19) 記者/陳文駿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仍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該飛行網董事長陳壽騰、執行長陳國華以及總經理陳國雄仍屬非法重製罪的常業犯。而飛行網會員陳佳惠仍是被判有罪。 飛行網已與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以及大多數唱片公司達成民事和解,另外成立創聯網,並有上櫃公司驊訊電子入股,試圖往合法化的方式經營。法院於二審判決結果,將被告等四人,刑期都降低許多。 包括KURO董事長陳壽騰,由一審判刑二年,改判一年,再減刑六個月,最後被判刑六個月,併科新台幣75萬元,緩刑四年;原被判刑三年的陳國華、陳國雄,則改判一年與一年六個月,併科150萬元罰金,再配合減刑條例,刑期和判決再減一半。而KURO會員陳佳慧,被判刑四十五天,並可易科罰金以及緩刑三年。 http://www.ectimes.org.tw/shownews.aspx?id=080718144903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新修訂法律:著作權法第87條第7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著93)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路使用者與提供P2P業者的責任 網路使用者如果使用P2P技術,無論下載或上載資訊,都屬於《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的行為,因此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或在未能主張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極可能構成侵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路使用者與提供P2P業者的責任 分散式P2P平台業者,因只能提供電腦軟體供網路使用者下載,對於經過其平台的資訊流,基本上無從特別予以檢查篩濾,亦即不易知悉所傳輸或重製的內容為何。所以,美國法院認為此行為並非實質重大,或可免責。 混合式的P2P平台業者,則不僅提供軟體下載,並且還提供伺服器主機彙整或整理各方網路使用者所擁有的資訊目錄,在認定上似無法不知悉其傳輸內容,而應當承擔直接或共同侵權責任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網頁超連結 是指一種在網際網路上由某一網頁連結到另一網站或網頁,以瀏覽其資訊內容的方法,通常在網頁上會以加底線予以標示。 從技術層面言,網頁連結是利用HTML技術,當網路使用者開啟瀏覽器(browser)輸入URL時,是要求所指定的URL網站,將某網頁傳送到其瀏覽器,URL可以用來指定任何圖像或二進位制的文件,將其自動納入網頁。 當網路使用者以滑鼠點選網頁中的某些被超連結的文字、圖片、影片、標題或網址時,是將這些文字圖片主題的內容,經過網路傳輸而呈現在電腦螢幕中。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超文字連結 (hypertext reference link)是指從網頁中的點選連結圖示或路徑,直接進入到所欲接觸的網站及網頁。這種連結方式並不是直接由網站傳送資訊給網路使用者,網路使用者仍必須連結到該網站,才能看到網頁內容。 網路使用者實際上是離開原來的網頁,而進入到被連結的網頁上,進而在電腦螢幕上呈現。所以,並不會混淆網頁的來源出處,其情況類似自己鍵入URL,而直接進入到該網頁。 因為URL的本身並不構成文學、藝術或科學上的創作,所以侵權疑慮不高。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視框連結 (frame linking)是指網路使用人連結後並未離開原先接觸的網頁,而是在超連結他人網頁後,於原先的網頁產生新視框,使被連結的網頁被重製於這個視框當中,而且每個視框都具有獨立連結其他網頁的能力。 其特徵為:1被連結網站的URL仍為原提供連結網站之URL;2被連結網站之網頁內容會侷限於原網站所設定的視窗中;3原網站的標章、廣告及選單仍存在,環繞(surrounded or framed)於被連結資料的四周,進而導致視框連結的結果,是將他人網頁插入自己網頁當中,改變了原先所欲造訪之目的網站(target site)。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視框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同一性保持權:認為以視框技術連結他人網頁內容於連結人自己的網頁上,形同以割裂、竄改該網頁內容、形式,如果未標明出處且致他人名譽受損害者,應屬侵害著作之同一性保持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視框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 侵害改作權及重製權:認為被連結網頁若具有原創性著作的性質,以視框技術連結,卻只呈現網頁的部分內容,即是對改作權的侵犯,而其又經過網路儲存於連結者的網路伺服器中,亦涉及重製。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視框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 侵害公開傳輸權:認為即使視框連結的連結結果可能不致損害他人名譽;且被連結的網頁內容可能也未達到改作的侵犯程度。但視框連結是將被連結網頁內容重製於自己網頁中,再供其他網路使用人點選,因此仍可能侵害被連結著作內容的公開傳輸權。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圖像連結 image linking指從別人網站傳送圖像到自己的網站,這種連結是依照網頁設計者原先所設定的指令來執行,是合併他人圖像到自己網頁內的方式。 這種技術允許將儲存於其他人網頁的圖像,傳送到自己的網頁中,而網路使用者並不知道圖像的來源。 圖像連結和超文字連結不同,蓋後者只是提供連結途徑讓網路使用者自行前往其他網站及網頁。而在圖像連結則是網頁連結人將儲存於他人網站伺服器中的圖片,經過連結而插入在自己的網頁中,以提供網路使用者利用。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圖像連結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2002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Kelly v. Arriba一案,法院認為Arriba利用內線連結與視框技術,下載圖片並重製為縮圖,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以載入圖像的方式公開展示(public display right)則不屬於合理使用 。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以Google搜尋工具檢索圖片,檢索後之圖片旁,便註明有:「此為縮小圖」、「請尊重本圖的版權」、「此圖出處的原始網頁:…」。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下面為此圖出處的 原始網頁: www.isp-planet.com/.../ vpn_public_key2.html 此為縮小圖。 察看全圖。 www.isp-planet.com/ img/pki-figure.gif 609 x 419 pixels - 17k 請尊重本圖的版權。 下面為此圖出處的 原始網頁: www.isp-planet.com/.../ vpn_public_key2.html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創新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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