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2/19@南台科技大學 網域名稱與商標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2/19@南台科技大學
網域名稱的由來 網際網路採取TCP/IP協定,其中IP即指一般所熟知之IP位址(ex. 140.112.1.1) 1983年網域名稱運作的基本概念:授權(authority)與指派(delegation) 成型 網域名稱系統(DNS)最初由美國Defense Communications Agency建置;隨軍民網路分離,一般研究、學術網路由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負責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 1992年NSF在國會壓力下,將網域名稱(gTLDs)的註冊管理權限外包予Network Solutions, Inc.(NSI) 1998年ICANN開始接手網域名稱之統籌管理事宜
網域名稱系統架構 網域名稱系統採取層級架構,擁有唯一的根(\)目錄。 根目錄下為頂級網域(Top Level Domain)。 屬性型頂級網域(gTLDs) :.com .net .org .gov .mil等 國家碼頂級網域(ccTLDs) :.tw(代表台灣) .jp(代表日本) .uk(代表英國)等 ccTLDs下為各該國家註冊管理機構所開放之屬性型或泛用型之網域名稱 屬性型網域名稱:acer.com.tw 泛用型網域名稱:宏碁.tw或acer.jp
註:本示意圖為TWNIC所製作
商標法法制概說(一)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商標乃是企業使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標乃是企業使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商標有表彰企業之營業信譽、商品或服務之出產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 商標的存在得避免社會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並因而得以確保交易安全與公平競爭秩序。
商標法法制概說(二) 註冊保護主義 例外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必須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始取得商標權,受我國商標法保護;即使不註冊商標,一樣能在營業上使用標識。 例外規定 禁止註冊事由:「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法制概說(三) 商標識別性 商標法第五條規定:「Ⅰ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可以自行設計,只要和他人既有之商標有別,且符合商標註冊的規定即可 若商標過於複雜到無法產生辨識商品或服務的效果時,即使未與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
商標法法制概說(四) 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已註冊的商標文字、圖樣等作為商標使用時,才是屬於商標權的範圍,若純粹將商標圖樣作為美術創作(如:繪製法拉利香車美人圖),則非屬於商標使用 但將法拉利圖樣附貼在筆記型電腦的外殼上,則會被認為是用法拉利圖樣作為行銷該筆記型電腦之用,必須要取得商標權人的授權。
商標法法制概說(五) 商標權的範圍 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原則上商標權的範圍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類別 若註冊時申請註冊於多個類別,則可及於所有註冊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故若以「近似」商標作商標使用,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者
商標法法制概說(六) 商標權的限制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法制概說(七) 視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網域名稱爭議的產生 由於網域名稱採取先申請先註冊(first come first serve),並不審查是否申請人有使用網域名稱的資格(實際上民間機構亦無能力審查)。因此,有心人士即先就他人可能申請的網域名稱搶先註冊,待價而沽。通常這類的有心人士即被稱為「網域蟑螂(cyber squatter)」 由於網域名稱的「唯一性」,很適合用於網路世界企業的入口網站、商品或服務形象的建立,因此,就會面臨到若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姓名、公司名稱等有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到底誰可以擁有該網域名稱的問題
網域名稱爭議的類型(一) 搶先註冊網域名稱大致上可區分為下列幾種型態及法律分析: 一般通用名稱的註冊(ex. book.com.tw、car.com.tw等)→合法 一般通用名稱但屬於他人之商標( Apple.com.tw、ford.com.tw等)→若是屬於著名商標,則可能基於商標法(若該網站經營與他人商標相同之服務或商品時)或公平交易法(若僅註冊而不使用時),會將網域名稱交由權利人,但若註冊人就持有該網域名稱有正當理由或該商標並不著名或屬於常見姓名時,則註冊人仍可能保有該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爭議的類型(二) 以他人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為網域名稱(例如:sanmin.com.tw、sybase.com.tw等)→原則上仍依註冊的先後決定網域名稱的歸屬,但若註冊人利用該網域名稱時,有侵害商標權或不公平競爭的情事,則可透過法院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 惡意註冊類似網域名稱做不當利用(例如:anti-mcdonalds.com.tw或其他不雅的字眼等)→由於我國商標法並沒有針對「商標淡化(trademark dilution )」設特別規範,因此,必須透過民法對於商譽、姓名權的保護,作為判斷的基礎。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負責.tw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 由於網域名稱爭議隨著網際網路商業應用的普及而不斷發生,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即產生是否應提供註冊人與第三人間就網域名稱爭議一個快速、有效的解決途徑的需求 TWNIC參考ICANN UDRP (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於2000年3月公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並委託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律師公會作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一) 申訴提出的要件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申訴人(認為他人註冊網域名稱有損害自己權益而提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人)必須要先說明網域名稱與其有正當利益的標識有相同或近似,再說明註冊人沒有正當利益,並證明註冊人在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時有惡意。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二) 惡意註冊或使用的基準: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三) 認定註冊人擁有網域名稱正當利益基準: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四)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依據 專家小組實際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來自於註冊人於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同意接受透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接受處理之決定結果,故其依據為契約 專家小組實際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民法、網際網路習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等 註冊人或申訴人不服處理結果,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救濟,故非最終確定程序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五) 重要原則 程序快速進行 以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原則 公平、平等原則 原則上專家小組實際進行處理後,得不接受申訴人或註冊人之補充說明,故應儘速作答辯 以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原則 專家小組得依職權調查,採用當事人所未提出之資料,但是原則上應依當事人所提出之理由進行決定 公平、平等原則 專家小組應公平、平等對待申訴人及註冊人,給予相當的地位進行說明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六) 費用負擔 資訊公開 非最終救濟程序 專家小組為一人時,費用全部由申訴人負擔,專家小組為三人時,費用平均分擔(目前資策會專家小組一人時收費四至五萬,三人時八到十萬,視域名數量而定) 資訊公開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乃是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來監督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必須就其決定具名,並登載於網站上 非最終救濟程序 申訴人或註冊人得於程序進行時或專家小組為決定後,對於網域名稱爭議向法院提出訴訟,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只是提供較快速的解決方式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法(一) 網域名稱不等於商標;以他人商標註冊網域名稱,不等於侵害商標權 網域名稱註冊、使用,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應綜合判斷該網域名稱之註冊或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且在商標權的範圍 若網域名稱的擁有者經營網站時,其經事之事業與商標註冊登記之項目有重疊時,則可能被認定為屬於使用他人商標,而須負商標侵權之責任,商標權人並可排除侵害(即禁止他人使用該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法(二) 單純搶註網域名稱而未使用,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仍有侵害商標權之可能 著名但未註冊的商標,無法依本條主張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且有造成「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使用「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且有造成「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 著名但未註冊的商標,無法依本條主張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務 年度 爭議案件數 移轉或取消 申訴駁回 程序終止 2001 13 6 4 3 2002 11 10 1 2003 8 1 2003 8 2 2004 2005 總計 40 23 7 69.7% 30.3%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務 ups.com.tw案 foto.com.tw案 ups是知名的國際快遞業者,但同時也是電腦產業中「不斷電系統」的縮寫 註冊人依據TWNIC所提供之資料,搶註相當多著名的商標網域名稱,且未實際使用該網域名稱銷售「不斷電系統」 foto.com.tw案 foto fast為銀箭彩色的商標(但聲明foto不在專用範圍),fotofast.com.tw為該公司所註冊 foto為photo在網路上常用的代稱,與photo同義,且在許多外文中即等於photo foto.com.tw雖註冊後未使用,但因屬於一般常用字,且未妨礙申訴人進入網路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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