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立法 授課老師:劉嘉薇
大綱 壹、立法院:組織 貳、立法院:職權 参、立法院:會議 肆、立法院:議事規則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 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權。」
壹、立法院:性質 立法院的性質 我國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壹、立法院:性質 (一)、關於立法院性質,有兩種學說 1. 委託說: 議員為原選區選舉人的委託人,代表原選 區的特殊利益,並非代表全國的一般利益 2. 代表說: 議員乃全國人民的受託人,並非僅代表其 原選舉區候選人民。
壹、立法院:組織 立法院的組織 (一)、立法委員 1. 立法委員的選舉 依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立法委員選舉 立法院的組織 (一)、立法委員 1. 立法委員的選舉 依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立法委員選舉 係以地域代表制為主,兼採職業代表制, 另外尚包含少數民族代表及海外僑胞代表 ,其代表成分頗為廣泛。
憲法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 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 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接下頁)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 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 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壹、立法院:組織 自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NTV)改為 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委員人數也從225人減少至113人。
壹、立法院:組織 2. 立法委員的任期 依憲法本文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 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 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惟憲法增修後(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委 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增修條文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 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 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 人。(接下頁)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 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 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 (接下頁)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 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 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 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 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 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接下頁)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 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 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 ,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 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接下頁)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 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 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壹、立法院:組織 3. 立法委員的保障 憲法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 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立法委員除 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 可逮捕或拘禁。」
壹、立法院:組織 憲法第七十四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 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壹、立法院:組織 4. 立法委員兼職的限制 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官吏。」,其限制對象包括: A.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不論係為臨時或常設機構,只須為政府派充之人員,皆不得兼任。 B. 公營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官吏,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
壹、立法院:組織 (二)、院長、副院長 1. 院長、副院長的產生與任期 憲法第六十六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 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仍具有立法委員之身分 ,其任期亦與立法委員任期相同。
壹、立法院:組織 2. 院長、副院長的職權 A. 應總統之召集,會商解決院際爭執。 B. 召集立法院臨時會 C. 立法院院長對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事件,有被諮詢之權。 D. 主持立法院會議。 E. 維持議場秩序。
壹、立法院:組織 (三)、委員會 立法院依其功能不同,可分為: 1. 常設委員會 憲法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邀邀請政府人員與社會上有關 於人員到會備詢。」 如設有:財政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通委 員會....等
壹、立法院:組織 2.特種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乃為特定任務而設,並不負責 審查法案,目前立法院設有程序、紀律及 修憲等三個特種委員會。 3.全院委員會 係專為人事同意權、覆議權、選舉院長、 副院長設置,而以非法案審查和政策質詢 為其功能。
貳、立法院:職權 立法院的職權 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 立法院的職權 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職權詳列如下:
貳、立法院:職權 (一)、立法 (二)、議決預算 (三)、審議決算審核報告 (四)、議決國庫補助省經費 (五)、議決國基重要事項 (六)、聽取報告與質詢
貳、立法院:職權 (七)、人事任命同意案 (八)、提出憲法修正案 (九)、提出領土變更案 (十)、彈劾總統、副總統 (十一)、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十二)、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貳、立法院:職權 (十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十四)、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 (十五)、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 (十六)、聲請解釋憲法 (十七)、監督行政命令 (十八)、受理人民請願
参、立法院:會議 立法院的會議 立法院集會分成常會、臨時會兩種: (一)、常會 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 立法院的會議 立法院集會分成常會、臨時會兩種: (一)、常會 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 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底到五月 初,第二次自九月底到十二月初,必要時 得延長之。」
参、立法院:會議 (二)、臨時會 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於休會期 間,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 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肆、立法院:議事規則 伍、立法院議事規則 (一)、基本人數原則 立法院會議(院會)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 之一出席使得會議;而立法委員總數額, 立法院會議(院會)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 之一出席使得會議;而立法委員總數額, 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肆、立法院:議事規則 (二)、決議方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立法院 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肆、立法院:議事規則 (三)、議事公開原則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立法院各項 會議,原則上採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立法院各項 會議,原則上採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 秘密會議。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 開秘密會議。
肆、立法院:議事規則 (四)、屆期不連續原則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屆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決)算案及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屆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決)算案及 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 予繼續審議,其以反映最新民意。
其他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七十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 憲法第七十一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 列席陳述意見。
其他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十二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 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 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 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角色扮演四 我國政黨體系發生重組,您認為對憲政發 展有何影響?請以國民黨(w12,7組)、民 進黨(w13,8組)角色扮演討論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