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法律实践- 中欧法学院2010年学术研讨会: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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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法律实践- 中欧法学院2010年学术研讨会:法律的作用 张玉卿 2010年10月23-24日 北京

讲演主要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展望

WTO争端解决程序 总体目标: 准司法性质: 确保对WTO各项协议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遵守。 详尽的程序规则 明确案件解决期限 上诉权的赋予 “反向一致”(P和AB报告自动通过) 有效执行机制:”21.5“、仲裁“报复水平”

主要参与方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Panel & Appellate Body 案件参与方(当事方和第三方):WTO成员的政府(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WTO秘书处:WTO Secretariat

主要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部长级会议 Ministerial Conference 上诉机构 Appellate Body 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General Council) 专家组 Panel 成员方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 Request for Panel by WTO Member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 执行程序 上诉机构程序 专家组程序 磋商 60 天 9 个月 90 天 15 个月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 除非案件当事方上诉Except if appealed 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的60天内通过,运用反向一致的方式进行表决。Adoption within 60 days of circulation, by negative consensus…. … 除非案件当事方上诉Except if appealed

上诉机构报告及其通过 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may uphold, modify or reverse the legal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of the panel” (Art. 17.13 DSU),no remand. 上诉机构报告应于散发后30天内通过”反向一致”的表决方式在DSB通过。Adoption of Appellate Body report: by reverse consensus within 30 days of circulation to Members

执行阶段 如果存在违反WTO规则的情形,则: WTO成员应当使其措施与WTO义务相一致。 Member must bring the measures into conformity with its WTO obligations (Article 19 DSU) WTO成员应当向DSB表明其执 行DSB裁决和建议的意向。 Member must inform DSB of its inten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Article 1 DSU)

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由DSB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临时措施:Temporary measures 如果被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使其措施与WTO义务相一致,则: 补偿:compensation 中止减让(报复)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retaliation)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就 414个案件,远远超过GATT时期的总和 309份、近50,000页的裁决报告 8个案件招致报复 164份专家组报告 96份上诉机构报告 29份合理执行期仲裁裁决:DSU Art 21.3(c) 19份报复水平仲裁裁决: DSU Art 22.6 1份仲裁裁决报告: DSU Art 25 8个案件招致报复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从起步到深度参与:总体情况 2002年:第一次起诉 2002年:第一次作第三方 2004年:第一次被诉 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 2002年:第一次作第三方 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原产地案(DS243) 2004年:第一次被诉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09) 2006年:第一个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的被诉案件 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340,342) 2008年:第一次单独提起WTO诉讼 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68)

总体情况(与当年总案件数比较) 自2006年始,中国进入WTO争端案件高发期 其中,2009年WTO案件总数14起,中国提起诉讼3次,被诉4次,涉及中国的案件占总数的50%,2009年被称为“WTO争端解决中国年”

总体情况(国别案件数比较:起诉) 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 中国(7),美国(96),欧盟(82),日本(14),巴西(25),印度(19)

总体情况(国别案件数比较:被诉) 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中国(20),美国(110),欧盟(70),日本(15),巴西(14),印度(20)

总体情况(作第三方) 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中国(71),美国(80),欧盟(98),日本(102),巴西(61),印度(63)

中国作为起诉方(7起) DS252: 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002) DS368: 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2007) 主要特点: 起诉对象限于美欧:诉美5起,诉欧2起 起诉的领域多为贸易救济领域(6起),仅一起涉及非贸易救济措施领域(诉美国禽肉案)

中国作为起诉方 起诉案件的总体进展情况 程序终结的有两起: 剩下的5起均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其中: 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个阶段,中国与其他七国获得胜诉 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因美国调查机关未最终征税,案件程序自动终结 剩下的5起均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其中: 中国诉美国禽肉案:专家组报告已散发,中国获得胜诉 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DS379):专家组报告已散发,专家组支持基本支持了美国的抗辩

中国作为被诉方 共被诉20次,涉及11个争议措施 DS309: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2004)

中国作为被诉方 DS372, 373, 378: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金融信息案(2008)

中国作为被诉方 起诉方涉及5个WTO成员: 从案件涉及的领域看: 货物贸易(15起) 服务贸易(5起) 知识产权 (1起) 美国(10次) 欧盟 (4次) 墨西哥 (3次) 加拿大 (2次) 危地马拉 (1次) 发达WTO成员起诉16次,占80% 美国是最为主要的争端发起国,按争议措施统计,11起案件中,美国起诉的达10起;发展中成员起诉4次,占20%,全部由美国拉拢起诉 从案件涉及的领域看: 货物贸易(15起) 服务贸易(5起) 知识产权 (1起) 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既涉及货物贸易,也涉及服务贸易

中国作为被诉方 被诉案件的总体进展情况(按争议措施案件数统计) 7起案件程序已终结,其中: 1起处于专家组审理程序: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磋商解决的案件有4起:集成电路案、税收补贴案、金融信息案、出口补贴案 DSB通过案件裁决报告的有3起:汽车零部件案、知识产权案、出版物案 1起处于专家组审理程序: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3起处于磋商程序:紧固件反倾销案、电子支付服务案,取向硅钢双反案

中国作为第三方 案件数量与美、欧等WTO成员持平 意义 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间接地维护国家贸易利益;

DS252: 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起诉时间:2002年3月26日 起诉方: 争议措施 案件进展 中国同欧共体、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八个WTO成员共同起诉。 争议措施 美国于2002年3月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的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案件涉及未预见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案件进展 2003年11月,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则,中国获得全面胜诉。美国随后终止了保障措施。

DS368: 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 起诉时间:2007年9月14日 争议措施 案件进展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措施。 2007年3月和5月美调查机关公布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最高达20.35%的反补贴税和最高达99.65%的反倾销税。 此案是美国对中国产品开启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之第一案。   案件进展 在美调查机关进行的后续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未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随即撤销了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亦未对中国铜版纸采取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由于案件争议措施不复存在,案件程序终结。

DS379: 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 起诉时间:2008年9月19日 争议措施 主要争议法律点 美国对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最终措施。 主要争议法律点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为“公共机构”; 在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政府提供土地、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等补贴项目上,是否可以采用国外基准计算补贴利益; 专向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是否构成”法律专向性”;座落于工业园区的土地是否意味着具备“区域专向性” 双重救济: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可以在使用替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情况下,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DS379: 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续) 案件进展 2010年10月20日,WTO散发了本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 专家组的主要结论 美调查机关认定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公共机构”并不违反SCM协定; 美调查机关援用外部基准计算补贴利益,并不违反SCM协定; 国家发展规划及配套产业行业规划构成“法律专向性”; 虽然双重救济可能存在,但中方未能举证违反了具体WTO条款; 关于区域专向性,美调查机关在复合编织袋案中的做法不符合SCM协定; 关于非公路用轮胎案中的美元贷款,美调查机关采用了错误的外部基准,违反了SCM协定; 关于私营贸易公司提供原材料,美调查机关未要求应诉企业提供信息,也没有给予企业申明事实的机会,进而使用 “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SCM协定。 专家组虽支持了中方的某些法律主张,但中方大多数的实质诉点被驳回。

DS392: 中国诉美国禽肉案 起诉时间:2009年4月17日 争议措施 案件进展:2010年9月29日,WTO散发本案的专家组报告。 美国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727节,通过限制政府资金使用的方式把中国禽肉制品对美出口拒之门外 。 案件进展:2010年9月29日,WTO散发本案的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的结论:中国取得全面胜诉 727条款属SPS措施,违反SPS协定的相关条款; 属专门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违反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事实上禁止中国禽肉出口美国,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驳回美国基于GATT第20条(b)项的抗辩。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 起诉时间:2009年7月31日 争议措施 案件进展 主要诉点 欧盟对中国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将于近期公布裁决报告。 主要诉点 欧盟反倾销立法中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本身不符合WTO规则; 倾销幅度的认定 损害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DS399: 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案 起诉时间:2009年9月14日 争议措施:美对华轮胎特别保障措施 案件进展 2009年9月11日,经由美总统奥巴马签署决定,美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轮胎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即在未来三年内分别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35%、30%和25%的从价特别关税。 轮胎特保案成为美政府第一次对中国产品最终采取特保措施。 涉案金额高达18亿美元。 案件进展 专家组裁决报告将于近期做出。

DS399: 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案 (续) 主要诉点 美国的特保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因为美国没有将给予其他国家轮胎的待遇同样地赋予中国轮胎; 法律本身之诉: 美国立法中关于“重要原因”的定义,在字面上(on its face)比《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4条更为狭窄,违反该条规定; 法律适用之诉: 不符合第16.1条和第16.4条,因为: 中国输美轮胎并没有“在数量上有如此的增长”(in such increased quantities),也没有“迅速增长”(increasingly rapidly); 中国输美轮胎并不是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significant cause); 美国国内轮胎生产商并没有经历“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或“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

DS405: 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 起诉时间:2010年2月4日 争议措施:欧盟对中国输欧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案件进展 1995年至2005年,欧盟曾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欧盟虽根据其在中国加入WTO时所作出的承诺取消了配额限制,但又于2005年在未经客观、公正审查的情况下,对中国皮鞋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6年10月作出了裁定,实施为期两年的反倾销措施。 2008年10月,在该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欧盟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中方的反对,又发起期终复审,并于2009年12月22日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 案件进展 正处于专家组审理程序。

DS405: 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续) 主要诉点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 (5)款及其它立法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也与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 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的原始调查及裁决,以及期终复审和延长征税裁决,不符合《反倾销协定》、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等WTO规则,体现在如下方面: 倾销幅度的认定 损害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抽样调查 信息披露

DS309: 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被诉时间:2004年3月18日 起诉方:美国 争议措施:中国给予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美方认为,中国企业可就其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其产品增值税税率较低。这一做法使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承担比国产集成电路产品更高的税,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不符。 案件进展 2004年7月14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案件最终得以磋商解决。 2005年10月6日,中美双方向WTO通报,表示双方已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DS339, 340, 342: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被诉时间 2006年3月30日(美、欧),2006年4月13日 起诉方 欧盟( DS339 )、美国( DS340)、加拿大( DS342 ) 争议措施: 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汽车产业政策》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案件进展 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报告公布 ; 2008年12月15日, 上诉机构报告公布 2009年1月12日,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DS339, 340, 342: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续) 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主要结论 涉案措施构成“国内税”,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驳回中国基于GATT第20(d)款所进行的抗辩; 上诉机构驳回专家组的结论,认定涉案措施并不违反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93段。 案件后续进展 2009年2月11日,中国表示愿意执行WTO裁决,但需要一段合理执行期; 2009年3月3日,案件当事方达成协议,中国承诺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WTO裁决; 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就《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进行修改,自9月1日起施行。

DS358, 359:美国、墨西哥诉中国税收补贴措施案 被诉时间 起诉方:美国(DS358),墨西哥(DS359) 2007年2月2日(美国), 2007年2月26日(墨西哥) 起诉方:美国(DS358),墨西哥(DS359) 争议措施:中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美、墨认为,中国针对外资企业出口所给予的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构成禁止性补贴,同时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等WTO规则不符。 案件进展 结合新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案件当事方于2007年11月20日达成谅解协议。 2007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向WTO通报此案已磋商解决。 2008年2月7日,中墨双方向WTO通报此案已磋商解决。

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 被诉时间:2007年4月10日 起诉方:美国 争议措施 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IPR犯罪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门槛的规定; 刑法217、218条(“复制发行”问题); 海关对没收侵犯IPR货物处置的有关规定; 未获许可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 案件进展 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告公布 2009年3月20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

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续) 专家组的主要结论 关于刑事门槛,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TRIPS协定。 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TRIPS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TRIPS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 关于《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

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续) 案件后续进展 2009年4月15日,中国向DSB通报愿意执行DSB裁决,但需要一段合理执行期限; 2010年2月2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DS363: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被诉时间:2007年4月10日 起诉方:美国 涉案措施庞杂且数量众多 行政法规(4件) 电影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部门规章(15件) 案件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进口专营的法规和规章; 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分销的法规和规章。

DS363: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续) 程序进展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主要结论 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报告公布; 2009年12月21日,上诉机构报告公布; 2010年1月19日,DSB通过裁决; 2010年2月18日,中国向DSB通报愿意执行裁决,但是需要一段合理执行期限; 2010年7月12日,中美双方向DSB通报已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一致,为DSB通过裁决之后14个月,即中国将于2011年3月19日前执行裁决。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主要结论 中国是否有权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只是论证中国的抗辩不能GATT第20条(a)项的要求,并没有就中国是否有权援引该条进行抗辩做出裁决; 上诉机构虽然肯定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但明确指出(may),就违背中国加入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指控而言,中国可以基于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DS363: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续)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主要结论(续) 就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进口专营的法规和规章而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 中国违背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驳回了中国基于GATT第20条(a)项进行的抗辩; 就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分销的法规和规章而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 中国的做法不符合GATS第16条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和GATS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就进口出版物的分销而言,违反GATT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就网上录音制品和用于影院放映的电影的分销而言,美国未能证明中国违反GATT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DS372, 373, 378: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金融信息案 被诉时间 2008年3月3日(欧、美),2008年6月20日(加拿大) 起诉方 欧盟(DS372),美国(DS373),加拿大(DS378) 争议措施 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措施。 起诉方认为,中国限制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商业存在,且中国限制措施仅适用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违反了GATS协定项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中国在减让表项下的承诺。 案件进展 2008年12月4日,案件当事方向WTO通报,已达成谅解协议。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执行了谅解协议。案件程序至此终结。

DS387, 388, 390: 美国、墨西哥和危地马拉诉中国出口补贴案 被诉时间 2008年12月19日(美、墨),2009年1月19日(危地马拉) 起诉方 美国( DS387 ),墨西哥( DS388),危地马拉( DS390) 争议措施: 与“中国世界名牌”项目有关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24项):包括《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等; 与“中国出口名牌”项目有关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51项):包括《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 其他出口补贴措施(32项)。 案件进展 2009年12月18日,案件当事方向WTO通报,已达成谅解协议。中国承诺对争议措施进行调整,确保符合WTO义务。至此,案件程序终结。

DS394, 395, 398: 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被诉时间 2009年6月23日(美、欧),2009年8月21日(墨西哥) 起诉方 美国(DS394),欧盟(DS395),墨西哥(DS398) 争议措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包括: 针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 等九种原材料采取的配额限制等数量限制措施; 起诉方认为,中国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项下的义务。 针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属硅、黄磷和锌维持的出口关税措施。 起诉方认为,中国维持的出口关税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和报告书项下的承诺。

DS394, 395, 398: 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续) 案件进展 正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 前景展望 此案涉及资源性产品,事关重大利益; 此案的焦点在于,中国是否能够依据GATT第20条进行成功抗辩。 就出口数量限制措施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是否能够证明,其做法符合GATT第20条(g)项“系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且此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及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 就出口关税措施而言,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中国是否能够证明符合GATT第20条前言及(g)项的规定,还在于中国是否能够有权援引该条进行抗辩。 中国的出口关税承诺并不能在GATT协定本身找到踪迹,属中国的特殊承诺。要想获得GATT第20条获得例外,难度甚大。

DS407 : 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 被诉时间:2010年5月7日 起诉方:欧盟 争议措施:中国针对欧盟紧固件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9年12月,中国国家商务部发布公告(2009年第115号),裁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6.8% -24.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案件进展 正处于磋商程序

DS407 : 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 争议法律点 案件前景展望 欧盟主张,中国调查机关在倾销幅度认定、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认定、抽样调查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与《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不符。 欧盟还主张,中国《反倾销条例》第56条关于“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8.1条,DSU第23条以及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案件前景展望 此案起诉之后,已有5个月余,已过60天的磋商期限。 2010年6月28日,中国国家商务部公布《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2010年第40号),本案的起诉对象——初裁措施已经不复存在。鉴此,下一步欧盟将本案推向专家组程序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将本案推向专家组,也仅剩下针对《反倾销条例》第56条的法律诉点。

DS413 :美国诉电子支付服务案 被诉时间:2010年9月15日 起诉方:美国 争议措施:中国针对电子支付卡交易和服务维持的限制措施 。 美方认为,中国仅允许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的电子支付服务,其它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只能提供外币支付服务;中国还要求支付卡清算工具符合中国银联的系统,并须挂上中国银联的logo;中国银联可以确保获得接受支付卡的所有商户,而其它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谈判获得合作商户。这一做法不符合GATS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原则。 案件进展 正处于磋商阶段。

DS414 : 美国诉中国取向硅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 被诉时间:2010年9月15日 起诉方:美国 争议措施:中国针对取向硅钢产品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终裁措施。 2010年4月,中国国家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2010年第21号公告),裁定对源自美国的取向硅钢征收7.8%-64.8%不等的反倾销税和11.7%-44.6%不等的反补贴税。 美方认为,中国的做法与《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及GATT1996条第6条的有关规定不符。 案件进展 正处于磋商阶段。

可能案件:美国对重大低估汇率的立法 该法案是否符合WTO规则? 中国是否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WTO诉讼? 美众议院通过的“以货币改革促公平贸易法案”能否获得最终通过并最终成法? 若最终获得通过,中国当如何应对? 该法案是否符合WTO规则? 中国是否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WTO诉讼?

可能案件:美国针对中国的绿色补贴 “301调查”问题 可能案件:美国针对中国的绿色补贴 “301调查”问题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管工人联合会针对中国的绿色产业相关政策向USTR提出“301调查”。 “301调查”后续法律后果:要么是磋商,要么是提起WTO诉讼。 绿色补贴问题事关重大,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也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息息相关。中国应提前做好应对WTO诉讼的准备。

可能案件:稀土出口限制问题 美国先前提起的诉中国原材料案中未囊括稀土。 最近美国内要求针对稀土采取法律行动的声音不绝于耳。 如美提起WTO诉讼,欧盟、日本等发达成员势必跟进。稀土系稀缺战略资源,事关重大。 中国应该系统研究如何基于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事前出台一些国内限产和限制消费的措施,以应抗辩之需。

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上的展望 有的被诉案件输掉的案件涉及到根本体制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案、出版物案和379案关于“公共机构”的裁决 中国缺乏一流的诉讼人才 中国应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选择适当案件提起诉讼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