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 宣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什麼是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兩公約由來 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 2200號決議通過。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 「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 之人權法典。
兩公約生效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 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 國。 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 在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 動,致42年來皆未批准。
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 98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爰制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 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 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第1、2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 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 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 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 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 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 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 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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