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 的淵源 社區
社區組織的起源 18世紀末德國濟貧制度的改革運動:漢堡制度(Hamburg System)、愛伯福制度(Elberfeld System) 19世紀末英美慈善協會組織與社區睦鄰組織
引起社區組織的社會環境因素 為適應當時工業革命以後社會上所發生之變化: 農工失業日眾 都市人口集中 救濟制度不能適應 社區生活失去平衡
「漢堡制度」(Hamburg System) 1788年德國北部的漢堡市,聚集了很多貧民乞丐,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採行下列措施解決: 1.成立一個中央委員會,訂定計劃,頒布規章,領導全民救濟事務。 2.全市劃分區域,由委員查訪市民的經濟收入及健康情形,以決定每一貧戶的個別需求。 3.救濟原則,教導貧民以自助方法促其自力謀生,給予兒童基本教育,老弱者送入救濟院,病患送入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愛伯福制度(Elberfeld System) 1852年德國愛伯福小鎮將全市分為許多區段,每段居民不超過300人,其間貧民不得超過4人,每段設賑濟員一人,綜理救濟工作。 對遊民實施職業介紹、職業訓練與管理。 委員定期開會討論救濟安養就業等相關問題。
慈善組織協會(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英國1601年頒布「濟貧法」,政府開始承擔了社會上救貧的責任,取代了過去由教會所擔當的重要責任,但法仍未完善,加上工業革命的影響,失業與貧民問題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 教會人士的積極參與救援工作,各種類型的救濟與慈善組織相繼於十八世紀末及十九世紀初成立 主要關心飢餓問題、貧民區人士、失業人士、勞工問題、精神病患者、傷殘人士、囚犯自新、及孤兒寡婦等社會問題
慈善組織 的典型 1814 年,蘇格蘭牧師湯瑪士賈爾瑪 ( Thomas Chalmer ),見到濟貧法的不足之處,在其格拉斯哥 ( Glasgow ) 的聖約翰牧區 ( St. Johns Parish ) 推出一項濟貧活動 在牧區內建立起廿五個小單位,每一個單位由一位教會執事管理。每一位執事的責任是認識其單位內五十個家庭,並了解他們的需要 建立自助模式,然後是家庭援助,再後是其他人的支援,最後是牧區內富有人家的捐助
「 湯恩比館 」(Toynbee Hall) 巴涅特(Barnett)牧師長期為貧窮人工作,有感於當時牧區內貧民的苦況,發動其教區 內的教友及牛津和劍橋兩大學的師生,去到貧民區服務當地居民,並嘗試改善當地的生活環境 1883年湯恩比去世,爲紀念湯恩比的精神,並號召知識青年為貧民服務,巴牧師於1884年在倫敦東區建立一個 「 大學社區睦鄰服務中心」( A University Settlement ) , 後取名為「 湯恩比館」
英國社區睦鄰中心的特點 工作人員住在中心內,與社區內貧民共同生活 沒有既定工作計畫,視居民實際需要而計畫 培養當地人民自動自發,互助合作,為地方服務 使社區中心成為當地之文化中心
美國的社區睦鄰中心 亞當斯(Adams)女士於1889年在芝加哥設立赫爾館(Hull House)為代表 赫爾館的工作分兩大類: 一類是各式各樣的社會服務 另一類是社會改革
社會服務的項目 照顧兒童 服務男女青年 提供文化活動 改善公共衛生
社區睦鄰中心對社區工作方法的貢獻 以社區為工作對象 工作人員與工作對象相互信任,建立良好關係 工作隨社區居民實際需要而發展計畫 協調聯繫社區內單位,充分運用社會資源 鼓勵社區民眾參與 除社區服務外,注意社會改革
社區發展的淵源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成立。 各國民窮財盡,尤以發展中的國家,貧窮與失業是最大社會問題 1955年聯合國出版「社會進步經由社區發展」一書,奠定理論基礎
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起源的異同 相同之處:二者同是為應付當時的社區問題而發生;社區組織在先、社區發展承受了社區組織的理論,是社區組織的擴大與推廣。 相異之處:社區組織發生在工業地區,社區發展發生於農業地區;社區發展接受了農村改良的經驗,可算是社區組織的蛻變。
社區發展與社區組織性質與功能 的異同 相同之處:二者同是一種工作過程或運動 相異之處:社區組織發生在工業社會的都市社區,主要目的在應付因工業革命而引起的社會問題與急遽變動;社區發展發生於農業社會的鄉村社區,主要目的在打破舊的習慣,解決農村人民之貧困、無知、疾病等問題。 社區組織適應於工業開發社區,目的在調整生 活,避免衝突;社區發展適應於農村落後社 區,目的在社會進步,經濟發展
社區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社區工作與社區組織可視為社會工作的工作方法之一 社區發展則多採用於第三世界國家或已發展國家的地區自助計畫中;社區組織則侷限於聯繫及統籌地區組織的工作 不同國家的用法: 美國:社區組織等同於社區工作,而社區發展 則被視為社區工作的一個工作模式 英國:社區發展也可視為社區工作及第三世界的發展 工作,社區組織則則多界定為組織的統籌聯繫 台灣:社區發展、社區組織、社區工作未嚴格區分